婚前協議~ 事事皆有據 ,遇到方可再相聚
1. 婚前協議並非雙方情緒綁架的武器
聽完線上分享的內容大致理解,所有的婚前協議無法單純用情緒綁架的方式協定,例如妳如果三年沒有買一棟房子給我就可以離婚,或是妳沒有減重成功就要離婚這樣的無侵害對方自身權利或金錢等可被計算衡量的事物,都是無法放入協議的。
2. 可歸責程度協議
另外一個重要應該是說給法官聽得,因為法官是一個需要中立的單位,所以協議的內容是需要可以被歸責的因果關係,並且需要有比例原則不能用不對等的歸責設定協議,因為這樣到了法官那邊也可能被打槍。
3. 協議不用公證,但是需要有人見證
婚前協議不一定要跑到法院公證,但是需要有人見證,我自己想這應該是因為這只有民法問題,沒有刑法問題所以整個過程,政府的公權力介入只有民法官可以當一個中立的角色,法院也只有協助執行命令功能,所以透過雙方及第三方都認證就可以形成契約要素。
4. 婚前協議要先想好,法院的點尤其跨國婚姻
愛的時候都時候啥都可以好,但是不愛的時候啥都不好,如果垮國的時候每個國家的律師法官等中立的相關人員都有不同的基礎法源,還有交通問題等,所以如果是垮國的婚姻,律師都建議在婚前就先約定好,要依據哪一個國家哪一個城市作為法院點。
5. 要練習換句話說,幫助找出灰色地帶緩衝
雖然大家都不想要啟動婚前協議,但是一旦啟動可能時候就需要有緩衝點,例如當吵架的時候可以暫時離開回娘家之類的,或是在雙方子女需要在尚未釐清監護權的時候,可以協議暫時回到其中一方或親戚的住所,保護子女的權益。但是你如果直接說當吵架就要把子女帶走這將會脫離「暫時」,就不中立了。
6. 婚前協議是為了讓雙方未來少爭議
其實最多的爭議都是在雙方的情緒,我以為妳會做到但是妳沒做到我就生氣,但是另外一方覺得妳沒說我以為妳喜歡做這件事情等等等等,在這時候雙方在婚前把各項需要想要,可衡量量化的東西先說清楚,未來都真的可以有東西可以履約或檢視,少點需要爭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