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子法內容概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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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於113年3月8日施行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去年因為一連串的METOO事件,促成性平三法的大修法,跟勞動法令最相關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也把性騷擾的部份做了大幅度的翻修,相關的修法介紹,先前已有寫過短文簡述修法內容。

這次的大修法在113年3月8日婦女節的日子施行,這篇短文就針對相關的幾個行政命令簡述內容。相關已經公布的子法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士培訓及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其中又以「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原本叫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最為重要,因此就會以這個準則為中心(以下直接稱「準則」),其他子法在相關的部份一併把重要的部份提出概述。

一、性騷擾的判斷:

性騷擾的態樣,除了原本的交換式、敵意環境的性騷擾之外,這次新增的權勢性騷擾,個人傾向認為不是一種獨立型態的性騷擾類型,而是強調在職場上因為勞動關係具有管理監督的本質所以利用上對下這種難以抗拒的從屬關係而做出的性騷擾,比一般職場上沒有上對下關係的性騷擾,更加需要保護

而在性騷擾的判斷上,準則第5條例示了幾個狀況幫助判斷:【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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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亦同。

二、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三、反覆或持續違反意願之跟隨或追求行為。」

可以看得出來,除了原本比較容易想到的性騷擾的狀況,如不當觸碰(第1款)、發送不當訊息(第2款)外,把原本比較屬於跟蹤騷擾態樣的過度追求(第3款)也一併納入,對被害人的保護更加週到。

二、雇主的防治性騷擾義務

1、防治義務總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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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可以看到,這次修法在事前的預防上,做了更細緻的區分,也把未滿30人的事業單位納入要求需作「事前預防」的範圍(詳性別平等工作法112年修正新法鳥瞰說明)。

2、事前預防【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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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前預防」層面,首先,不分事業單位雇用多少名員工,雇主對於在事業場所外工作的員工,準則第8條先要求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事前詳為告知,因為事業場所外就不是雇主可以管控風險的範圍,因此要求雇主要特別評估好、並告知員工注意,還要提供必要防護措施。

→但這個「必要防護措施」,因為不在職安法或其子法的規範範圍,而且不像有些特定的工作場所因為工作性質的需求(如高空、墜落風險等)已經定了相關規範要求遵守,所以實在有點難想出來是這邊的必要防護錯失到底是什麼措施(防狼噴霧?XDDD)

3、事業單位10~29人

再來事業單位如果是10~29人的,就被要求要「設置性騷擾的申訴管道」,要把受到性騷擾時可以提出申訴的電話、傳真、信箱、E-MAIL等管道公告出來,而且要公告給各員工知道,可以實體公告、也可以電子公告,基本精神就是要『隨時可取得查知』

4、事業單位30人以上

接著則是事業單位在30人以上的,員工多自然要求就會更嚴格(因為樹大有枯枝,人多有……),所以除了「設置申訴管道」外,還需要「訂定申訴及懲戒規範」,這個原本是舊法就有要求的,但是這個規範的內容被要求增加有關「教育訓練」、及把新法修正的部份一併放進去,相關的規範範本在勞動部就有公告: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166/28268/28272/29104/

5、教育訓練【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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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30人以上必需辦理教育訓練,準則第9條也分成三種階層處理:

最上層:針對事業單位上層主管、及性騷擾事件處理人員,要優先辦理教育訓練(上樑正下樑就不歪)

中間層:一般主管職務的員工則被要求每年要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其他員工:有接受教育訓練就好

→教育訓練的部份,在舊準則的第4條第1款本就有規定雇主的性騷擾防治措施是包括「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但舊準則就只有規定這樣,沒了;到了新準則第9條就要求一定要依規定辦理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了

→雖然如果有沒有做教育訓練沒看到有明確的罰則(就是沒做教育訓練就罰XXX元的規定),但教育訓練既然是納入雇主性騷擾防治責任的一環,則未來也可能會被解讀為『防治性騷擾的適當措施』,進而用違反性工法第13條第1項裁罰(性工法38-1條3項、4項,分別罰2萬~30萬及1萬到10萬),因此雇主也不得不謹慎面對。

6、事中處理階段【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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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中處理階段(就是收到申訴了要做什麼),則是本次修法的核心重點,增加了非常多行政程序的要求,所以會分批畫成好幾張圖來說明:

A、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性工法13條2項現在規範了很多的糾正補救措施的參考步驟,準則的第6條就該部份再做更細緻的規範,一樣分成是接獲申訴而知悉、還是非接獲申訴而知悉來說明:

B、【圖6】因為接獲申訴而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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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法13條2項1款就此部分大約是分成:避免措施、轉介諮商、調查、懲戒處理4個步驟,準則第6條2項1款對於「調查」的部份做了比較完整的規範:

首先要『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再來『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應予補發』

最後再多加了一個「誣告條款」,『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C、【圖7】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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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法13條2項2款大約是分成:釐清、協助申訴、調整工作、轉介諮商,一樣是4個步驟。

至於為什麼要區分「因申訴而知」及「非因申訴而知」這兩種狀況來定?像是非因接獲申訴而知悉的狀況,裡面只寫釐清,沒寫調查,那就不用調查了嗎?當然也不是這樣,與其把這個規範認為是SOP,不如說它只是一種提點或提示,「大原則照這樣做,細部可以做得更完善的就做」

準則第6條2項2款除了細緻化再闡述一次之外,另外準則第6條3、4項還規定了500人以上的雇主需提供至少二次之心理諮商協助、以及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雇主仍應依上述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D、暫時處置措施【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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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在知悉有性騷擾的情形之後(不論是因申訴或非因申訴),如果加害人本身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此時可以申請暫行調整職務(性工法32-2Ⅴ),直到調查結果出來後30日以內;如果事業單位拒絕,就會被罰鍰1萬到5萬;如果加害人具權勢地位,而且被申訴的情節重大時,事業單位也可以先行調整或暫停加害人的職務(性工法31-1Ⅰ),只是最後認定不是的話,就要補回薪資給那個加害人。

(待續)

#詹家杰律師

#安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台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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