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上路!面對職場性騷擾 企業雇主不能再視而不見/01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作為女性,很開心見到每年3月8日的「國際婦女節」越來越受到重視。

不論身處在性別光譜上的哪一點,每個人都可能有過還不夠性別平等的生命經驗,我個人或是所見他人的故事、心境與其轉折,無法在這裡幾行字寫完,而且許多感受也是難以言說的。

因此,未來幾篇系列文,我還是先從老本行法律觀點切入,分享今(2024)年3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性別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並把重點放在介紹修法幅度最大的《性別平等工作法》。

但也希望有緣讀到這篇的你,能了解法規只是必須遵循的最低標準,通往更完整的性別平等之路,仍然需要我們一起努力前行打造。

性別三法的適用順序

前面提到修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都已上路,簡單介紹目前這三種法律適用的順序。

如果有碰到相關的事件,將依據以下1至3的順序採用適合的法律:

  1. 如果校園性別事件的一方是學生,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2. 【除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事件以外】,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例如:教師之間在校園內的性騷擾事件)。
  3. 【除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事件以外】,其他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例如:在車站執勤的人員被一般民眾性騷擾,就以此處理)。

而這篇我會著重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的介紹。

不論身為雇主或勞工,未來你在應對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這篇雖然乍看是在說明雇主的責任;但作為勞工,雇主有哪些責任其實也很值得你了解,因為雇主責任的反面,正是你可以主張的權利,有興趣的話歡迎你繼續讀下去!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1——強化雇主預防及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責任

強化雇主「預防」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

  1. 受僱員工人數10~29人:應訂定「申訴管道」(例如:申訴電話、申訴信箱),並且要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例如:貼在公司出入口/電梯;內部系統登入時的佈告欄)。未依據這一條辦理的公司,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的話,將被處以新台幣1~10萬元的罰鍰。
  2. 受僱員工人數≥30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且要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未依據這一條辦理的公司,將被處以新台幣2~30萬元的罰鍰。

部分中小企業過往沒有充分建立防治職場性騷擾事件的措施,以上規定及罰則就是現在必須留意與儘速跟進、加上的。

另外,也建議公司對員工定期進行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與測驗

強化雇主「處理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

如果公司收到被害人申訴,或是聽聞有職場性騷擾事件,依法都要進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

如果是經由被害人提起申訴的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應該進行以下四個步驟:

  1.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福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3. 調查事件;
  4. 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即使還沒有收到被害人申訴,而是雇主輾轉知悉有性騷擾事件(例如公司內部流傳消息),也要啟動以下四個步驟:

  1. 釐清事件;
  2. 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福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如果雇主怠於進行以上「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將被處以新台幣2~100萬罰鍰。

受到性騷擾的員工如果遇到怠於處理事件的雇主,現在也可以再向外部的地方勞工局提起申訴了,讓事件不會繼續卡在公司內部無從處理

另外,當員工達一定人數,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公司也有以下相應應盡的責任:

  1. 受僱員工人數≥30人:應設立「申訴處理單位」。其中的成員應具備性別意識,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半數。
  2. 受僱員工人數≥100人:應設立「申訴調查小組」。其中的成員應包含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如律師)。
  3. 受僱員工人數≥500人應依被害人請求,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協助

-

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內容,還有許多細節,今天這篇只擷取部分重點進行介紹,也比較著重在說明雇主的防治與處理責任。

後續幾篇,我會介紹《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對於「性騷擾事件」的擴大定義,像是哪些事件也屬於職場性騷擾,而受到《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

也會介紹如果員工不服公司內部的調查、處理結果,或是性騷擾行為人就是雇主本人的話,還可以怎麼樣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們就下一篇文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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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認為這篇文章很有幫助,歡迎留言告訴我,並分享給你的親朋好友;

*如果您有「申訴、調查、處理職場性騷擾」的需求,周律師具有性平意識,也是勞動部認證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可以協助辦理相關事件,也可以協助企業辦理「性別平等」、「預防職場性騷擾」的「企業內訓講座」,都歡迎透過「官方Line」、「Instagram」或「事務所官網預約諮詢表單」聯繫我!

Hello!我是Emma,一位執業6年的智慧財產權&性別律師,也是多間企業的法律顧問。目前全台執業中。 致力於協助客戶打造理想的事業與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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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原來是這樣分~一開始光看到法規名就頭昏了!真的是好文!!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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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譯鄉人 真是太好了!非常感謝你的回饋,這也是我繼續寫下去的動力~希望我的法律普及文章,都能讓讀者不再覺得法律很艱澀難懂。之後幾週我也會繼續寫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介紹,如果有興趣,歡迎你持續鎖定唷:) 再次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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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篇我介紹了勞基法對於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期間、範圍的要求。今天這篇,我會接下去分析實務上常常導致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關鍵環節——「給付補償金」。 如果簽過離職競業禁止協議的你,順利拿到補償金,那恭喜你!但如果你從沒拿到補償金,你簽的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其實可能只是一張紙⋯⋯
想像你多年來為公司盡心盡力,完成無數個專案,今天你終於下定決心離職了,一踏進面談室,HR拿出一份「離職競業禁止協議」叫你簽了才能走,你會簽嗎? 尤其是當過公司高管或科技業RD的),可能還真的面臨過上述的場景。無論簽過與否,你了解「離職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麼嗎?以及這份協議對你會有什麼影響嗎?
之前在「矽谷輕鬆談」這個Podcast節目中,聽到主持人夫妻檔回應網友關於「美國科技業員工請育嬰假,還拿不拿得到年終」的問題,他們的回答大致是自己還是有拿到,但在台灣請育嬰假的人好像常常拿不到」(歡迎讀者們在留言區分享自己的經驗)。 發年終獎金給育嬰同仁,勞動部難道只能鼓勵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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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參與的主題活動
身為女性,我們的時間管理應該考慮到生理週期對心理和工作狀態的影響。本文分享了設定年度目標、視覺化 365 天、時間區塊管理及生理週期搭配時間管理的方法。釐清自己的選擇和絕對必要活動是時間管理的重要步驟。
本文就女性的典範、三八婦女節的歷史追溯,探討了DEI與婦女意識的三個連結點、DEI相關的五大挑戰和人資工作者在DEI中的重要角色。引用了管理學家約翰·科特和聯合國前祕書長潘基文的話,強調性別平等不僅是基本人權,也是和平、繁榮和可持續發展的關鍵,並呼籲男性積極參與推動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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