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上路!面對職場性騷擾 企業雇主不能再視而不見/01

2024/03/21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作為女性,很開心見到每年3月8日的「國際婦女節」越來越受到重視。

不論身處在性別光譜上的哪一點,每個人都可能有過還不夠性別平等的生命經驗,我個人或是所見他人的故事、心境與其轉折,無法在這裡幾行字寫完,而且許多感受也是難以言說的。

因此,未來幾篇系列文,我還是先從老本行法律觀點切入,分享今(2024)年3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性別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並把重點放在介紹修法幅度最大的《性別平等工作法》。

但也希望有緣讀到這篇的你,能了解法規只是必須遵循的最低標準,通往更完整的性別平等之路,仍然需要我們一起努力前行打造。

性別三法的適用順序

前面提到修正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都已上路,簡單介紹目前這三種法律適用的順序。

如果有碰到相關的事件,將依據以下1至3的順序採用適合的法律:

  1. 如果校園性別事件的一方是學生,優先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2. 【除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事件以外】,工作場所的性騷擾事件,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例如:教師之間在校園內的性騷擾事件)。
  3. 【除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事件以外】,其他性騷擾事件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例如:在車站執勤的人員被一般民眾性騷擾,就以此處理)。

而這篇我會著重在《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的介紹。

不論身為雇主或勞工,未來你在應對職場性騷擾事件時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呢?

這篇雖然乍看是在說明雇主的責任;但作為勞工,雇主有哪些責任其實也很值得你了解,因為雇主責任的反面,正是你可以主張的權利,有興趣的話歡迎你繼續讀下去!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法重點1——強化雇主預防及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的責任

強化雇主「預防」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

  1. 受僱員工人數10~29人:應訂定「申訴管道」(例如:申訴電話、申訴信箱),並且要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例如:貼在公司出入口/電梯;內部系統登入時的佈告欄)。未依據這一條辦理的公司,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的話,將被處以新台幣1~10萬元的罰鍰。
  2. 受僱員工人數>30人: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且要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未依據這一條辦理的公司,將被處以新台幣2~30萬元的罰鍰。

部分中小企業過往沒有充分建立防治職場性騷擾事件的措施,以上規定及罰則就是現在必須留意與儘速跟進、加上的。

另外,也建議公司對員工定期進行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與測驗

強化雇主「處理責任(《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

如果公司收到被害人申訴,或是聽聞有職場性騷擾事件,依法都要進行「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

如果是經由被害人提起申訴的職場性騷擾事件,雇主應該進行以下四個步驟:

  1.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2.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福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3. 調查事件;
  4. 對行為人為適當的懲戒或處理。

即使還沒有收到被害人申訴,而是雇主輾轉知悉有性騷擾事件(例如公司內部流傳消息),也要啟動以下四個步驟:

  1. 釐清事件;
  2. 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3.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4. 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福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如果雇主怠於進行以上「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將被處以新台幣2~100萬罰鍰。

受到性騷擾的員工如果遇到怠於處理事件的雇主,現在也可以再向外部的地方勞工局提起申訴了,讓事件不會繼續卡在公司內部無從處理

另外,當員工達一定人數,處理職場性騷擾事件時,公司也有以下相應應盡的責任:

  1. 受僱員工人數>30人:應設立「申訴處理單位」。其中的成員應具備性別意識,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半數。
  2. 受僱員工人數>100人:應設立「申訴調查小組」。其中的成員應包含具備性別意識的外部專業人士(如律師)。
  3. 受僱員工人數>500人應依被害人請求,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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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內容,還有許多細節,今天這篇只擷取部分重點進行介紹,也比較著重在說明雇主的防治與處理責任。

後續幾篇,我會介紹《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對於「性騷擾事件」的擴大定義,像是哪些事件也屬於職場性騷擾,而受到《性別平等工作法》的規範,

也會介紹如果員工不服公司內部的調查、處理結果,或是性騷擾行為人就是雇主本人的話,還可以怎麼樣保護自己的權益。

我們就下一篇文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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