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匠新匠心》談被〈文資法〉遺忘的古物修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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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雲林縣政府與公視合製的《匠新匠心》(下稱本片)一共5集,每一集皆描述一種傳統工藝與一種不同領域的新興工藝對話,分別為:106年被登錄為雲林縣傳統表演藝術保存者的北管大師─李春生與雲林縣第一個新式擊樂演奏團隊─太日樂集;無師自通的全臺首位手工哨角藝師─魏幼謙與將哨角融入交響樂的─蔦松藝術高中音樂班;在北港開業超過一世紀、已經傳到第五代的森興燈籠店─林聰賢與站上巴黎男裝周舞台的服裝設計師─江奕勳;以八年半完成朝天宮祖媽鑾轎製作的小木作師傅─蘇純亮與設計北港女兒橋與北港天空之橋的建築師─廖偉立;國定古蹟麥寮拱範宮的鑿花師傅─張旭輝與演員暨攝影師─林予晞。本片中的北管、哨角、燈籠、小木、鑿花等匠師,在台灣的現況,官方又是以怎樣的方式認定、保存以及傳承技藝的呢?


  「匠從匚從斤」為《說文》的解釋,又云:「土木工也」。其解釋為:「斤所作器也,匚受物之器也。」「斤」為一種砍樹用的器具,「匚」(音:ㄈㄤ)為古代一種盛物的器具,「匠師」便是在百工中專精某技術的司務。如專作門窗的「小木匠師」、專作神龕雕刻的「鑿花匠師」、專作石獅或龍柱的「石匠師」、專鋪屋瓦的「瓦匠師」、或專作交趾陶飾的「陶匠師」等。然而,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第3條規定的9大類有形文化資產中(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考古遺址、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在彼此修復對象性質互異的情況下,是否皆有明訂各類文化資產修復的匠師資格?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資格載明於〈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傳統匠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二、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三、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及第19條規定:「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及再利用,依下列規定準用本辦法:三、本辦法除前二款以外之其他規定,均應予準用。」


  聚落建築群之修復資格則載明於〈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規定:「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考古遺址之發掘資格則載明於〈考古遺址發掘資格條件審查辦法〉第4條:「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申請發掘考古遺址之考古學者專家,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學士學位或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五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二篇以上。二、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碩士學位或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三年以上,並發表考古發掘報告一篇以上。三、取得考古學系、人類學系博士學位或相關學位學程後,從事考古遺址發掘工作一年以上。」  


  〈文資法〉中,僅載明了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修復相關人員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9條)。考古遺址之發掘之資格限制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1條)。然而,剩下同樣屬有形無化資產的史蹟、文化景觀、古物、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難道就不需修復嗎?


  目前史蹟、文化景觀依〈史蹟文化景觀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僅著重在修復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或可類推適用〈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之匠師資格。而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則屬於自然而非人為的植物及礦物,便重在維護而非修復。那麼,唯一迫切需要修復資格卻被遺漏的便只剩下─古物(〈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第5條,僅規定古物之維護修復應遵行事項)。即便法規未規定修復資格,政府又是否對古物的修復人才有所培育?


  首先,在談培育之前,先談現有的人才在哪?查〈文化部傳統匠師名〉與〈內政部刊印之台閩地區傳統工匠名冊〉,羅列之傳統技術工項僅有大木、小木、細木、泥作、瓦作、泥塑剪黏、彩繪、石作、鑿花、交趾陶、竹篙厝、磚雕、佛像泥塑、傳統漆工等以傳統建築修復技術為主的匠師。然而,政府公告之傳統匠師名冊,僅反應該匠師的姓名、傳統技術工項、出生年、縣市、鄉鎮市區及連絡電話,而無法反映該匠師的技術、資歷是否夠好。於是,文化部遂依〈文化部辦理傳統匠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傳統匠師資格之審查。而目前受理傳統匠師考試的項目有漢式大木作、日式大木作、小木作、鑿花作、漢式瓦作、日式瓦作、泥作(土水作)、石作、泥塑剪黏、彩繪作。通過審查者,即為〈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之傳統匠師。


  其次,由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成立、2019年5月31日甫揭牌的「文資傳匠工坊」,截至2020年10月已培育超過338名學員,培訓課程包括木作、土水作、鑿花、泥塑、彩繪等傳統建築修復技術。然而,無論從法規面、匠師調查到匠師培訓,皆未含古物,到底什麼是古物?若古物需要修復,其修復之能力與資格又該如何規範?


  依據〈文資法〉第3條古物的定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等。」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本法〉(下稱〈文資法細則〉)第7條規定,「藝術作品:指應用各類媒材技法創作具賞析價值之作品,包括書法、繪畫、織繡、影像創作之平面藝術及雕塑、工藝美術、複合媒材創作等。」、「生活及儀禮器物:指以各類材質製作能反映生活方式、宗教信仰、政經、社會或科學之器物,包括生活、信仰、儀禮、娛樂、教育、交通、產業、軍事及公共事務之用品、器具、工具、機械、儀器或設備等。」、「圖書文獻及影音資料:指以各類媒材記錄或傳播訊息、事件、知識或思想等之載體,包括圖書、報刊、公文書、契約、票證、手稿、圖繪、經典等;儀軌、傳統知識、技藝、藝能之傳本;古代文字及各族群語言紀錄;碑碣、匾額、旗幟、印信等具史料價值之文物;照片、底片、膠捲、唱片等影音資料。」


  以本片中不屬於傳統建築修復技術的北管、哨角與燈籠是否算古物?北管的表演藝術保存屬無形文化資產的範疇,本文暫不討論。片中媽祖繞境使用的哨角與燈籠可屬古物中生活及儀禮器物的範疇。惟古物之古乃是指舊的、過去的器物,片中哨角與燈籠之匠師非以修復為主,而是持續製作新器物。關於目前古物人才的培育,除了傳統的師徒制外、亦有學院制的培育,如全台唯一的南藝大博物館學與古物維護研究所,便培養了國內博物館管理、典藏、展示、教育、文物修護的人才。然而,師徒制也要知道師在哪,及是否夠格為師。雖然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辦理之「臺灣工藝之家」有傑出工藝家的認證機制(計有陶瓷類、玻璃類、金工類、漆藝類、石藝類、木藝類、竹籐類、纖維類、紙藝類、皮革類、複合媒材類、其他類共12類)。然而,工藝、古物之新作與其修復本質畢竟不相同,除了學院制的培育,坊間的修復匠師(工藝師)只能靠口耳相傳,如紙類修復師─吳哲叡。如此,古物之修復人才保存與傳承便難以延續。  


  綜上,筆者建議,第一,同為文化資產的古物,應比照古蹟、考古遺址等,訂定修復資格。第二,古物亦應調查、建立古物修復人才庫及定期培育古物修復人員,亦可開辦相關古物培育課程(學院可偏向科學性的修復、培育課程可偏向工藝之修復)。第三,其修復資格之認定,可採證照制,讓學院的學生有學用合一的保障。當然,除了古物修復師,傳統建築匠師亦面臨高齡化、人才不繼、無法直接承攬古蹟修復工程(非營造廠)、無專業證照等問題,相關研究可參考中原建築所趙文傑《臺灣傳統匠師參與古蹟修復之研究》在此不加贅述。修復不只是修復「形」更是修復「意」,而修復的專業便是能查其紋理而還以原貌,而非為了修復而修復。在這普遍去中心化、不相信專業的時代,期待匠師堅持與傳統的職人精神,能夠持續延續、並時時能以專業與時代對話。

參考資料:

趙文傑,《臺灣傳統匠師參與古蹟修復之研究》,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匠新匠心:北港藝師紀錄片(前導宣傳短片)

文物修復技藝,如何傳承下去?|獨立特派員 第688集 (文物修復師的下一步)

自由廣場》被文資法遺忘的古物修復師

2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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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博士生/建築系畢/證照:高考公務員、工地主任、古蹟工地負責人/前地方文資薦任公務員(建築工程職系)/研究領域:建築哲學、文化資產哲學。由「哲學性」、「反思性」角度,評論文學、建築、哲學、時事、影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音樂藝術、文化資產、公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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