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級衛生管理員 自學-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1)

繼續回歸各種特殊環境的討論,並確定應該各自準備怎樣的環境因應。

首先定義那些是我們常見的有害環境。


  1. 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濕熱場所)
  2. 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乾冷場所)
  3. 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強烈能量)
  4. 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低氧氣)
  5. 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有害物質容許濃度 PEL)-> 可回職業安全衛生法(10) 複習
  6. 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有害物儲存)
  7. 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化學攻擊)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99條)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非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然而若有有效的防護具則不在此限 (簡單來說,進入有害場所請戴防護具)

那就依序介紹各自應有且注意的地方:

控制溫度及濕度應有設施 (1 &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4條)

雇主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有發散大量熱源之熔融爐、爐灶時,應設置局部排氣或 整體換氣裝置,將熱空氣直接排出室外,或採取隔離、屏障或其他防止勞工熱危 害之適當措施。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6條)

雇主對作業上必須實施人工濕潤時,應使用清潔之水源噴霧,並避免噴霧器及其 過濾裝置受細菌及其他化學物質之污染。 人工濕潤工作場所濕球溫度超過

27°C濕球與乾球溫度相差1.4°C以下時,應立即停止人工濕潤。

濕球溫度-綜合溫度 (考量到實際的部分)

乾球溫度-純空氣溫度(單一指標)

黑球溫度-輻射溫度(單一指標)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6條)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37°C以下;溫度在37°C以上時, 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維持良好通風及換氣之設施(4 & 5)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09條 - 室內作業場所每人空間)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除設備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過四公尺以 上之空間不計外,每一勞工原則上應有十立方公尺以上(10 m3)之空間。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0條 - 坑內或儲槽內部作業)

雇主對坑內或儲槽內部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機械通風設備。但坑內作業場所以自 然換氣能充分供應必要之空氣量者,不在此限。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1條 - 室內作業場所通風)

雇主對於勞工經常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其窗戶及其他開口部分等可直接與大氣相通之開口部分面積,應為地板面積之二十分之一以上(1/20)。但設置具有充分 換氣能力之機械通風設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室內作業場所之氣溫在攝氏十度以下換氣時,不得使勞工暴露於每秒一公尺以上之氣流中。


其餘部分其實很容易直接透過說明聯想;其他應該注意的部分,我們就下章見。

自我學習 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基法,讓自己可以重新審視內容;並確定目前法規與教材之內容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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