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112 年 06 月 21 日全文修正,但因為要討論的是鑑定,而相關規範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以下簡稱鑑定辦法)自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之後並沒有修正,且是在方格子這種平台,就不仔細比對異動了,純就最新版來看。
記得十年前應該是過動(AD/HD)最流行? 現在呢? 愈來愈多自閉症和情緒行為障礙。原來特殊教育法的身心障礙並沒有注意力缺陷過動症這一項,但醫界/藥商認定有,會歸類在情緒障礙或學習障礙。
定義是:"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然而,問到情緒行為障礙的成因? 竟然如此含糊:
會造成情緒行為障礙的原因很多,目前並沒有一個確切、統一的說法,但,不少醫學資料與機構都曾表示,遺傳、腦部結構、神經傳遞物質的不平等身體因素,還有父母管教方式、生長環境等,也都有可能造成影響。
醫學不也是自然科學嗎? 有證據確定那些原因是原因嗎? 這樣含糊的說法可以支撐龐大的情緒障礙類別? 自然組出身的阿頓真的無法接受。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目前學習障礙的病因至今仍然不明確,造成學習障礙者神經心理功能異常的原因,可能包括腦部病變(懷孕至發展過程中造成的腦部病變)、基因遺傳、環境因素影響等。
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者。
自閉症不是由父母的養育態度所造成,他的成因目前醫學上並無定論,很可能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腦部不同地方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