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延續前篇《就業服務法》第1至11條的內容,聚焦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設置與運作,透過條文+實務舉例的方式,幫助你在理解法條同時,也更貼近職場現場!

第12條|設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原則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說明:
花蓮縣原住民人口比例高,因此可依據此條文設立「原住民專屬就業服務站」,提供族語協助、文化友善諮詢,幫助族人就業。
第13條|公立就服機構原則上免費服務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就業服務,以免費為原則。但接受雇主委託招考人才所需之費用,得向雇主收取之。
舉例說明:
公立就服機構辦理就業服務,原則上是免費,但甲公司想招募50位作業員,委託台中市就業服務站辦理筆試與面試,就服站可以依規定向甲公司收取作業成本。

第14條|不得任意拒絕服務申請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求職人及雇主申請求職、求才登記,不得拒絕。但其申請有違反法令或拒絕提供為推介就業所需之資料者,不在此限。
舉例說明:
乙公司欲刊登職缺,但提供的職稱模糊、薪資過低,經查疑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就服站可依法拒絕刊登。
第16條|蒐集區域就業市場資料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蒐集、整理、分析其業務區域內之薪資變動、人力供需及未來展望等資料,提供就業市場資訊。
舉例說明:
高雄市政府每年發布「五大行業起薪報告」,供求職者與雇主瞭解地區行情,作為就業與薪資談判的依據。
第17條|提供就業諮詢與後續推介服務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舉例說明:
小華失業後到台北就服站求助,經過職涯諮詢,發現他擅長設計,因此被推薦參加數位行銷職訓,結訓後獲得工作機會。

第18條|與學校合作輔導學生就業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之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學生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輔導工作。
舉例說明:
台南某高中與就服站合作,讓應屆畢業生參加「青年就業準備營」,了解履歷撰寫、面試技巧與市場趨勢。
第19條|協助缺乏職能者接受訓練後就業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舉例說明:
阿成因家庭因素中斷學業多年,無明確技能。透過就服站參加冷凍空調班,訓練結束後順利到設備廠就業。
第20條|領失業給付者應接受就業服務
條文說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申請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者,應推介其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舉例說明:
小芳申請失業給付後,需就服站進行面談與回報求職進度,否則將失去給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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