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67條(抵押權之追及效力)(18.11.30制定公布)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147條理由謂不動產之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但使不至害及抵押權人之利益,得將其不動產讓與他人。故為抵押物之不動產,縱已讓與,而抵押權之關係,依然存在,毫不受其影響。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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