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67條(抵押權之追及效力)(18.11.30制定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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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860~881)

立法沿革︰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67條(抵押權之追及效力)(18.11.30制定公布)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理由:

查民律草案第1147條理由謂不動產之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但使不至害及抵押權人之利益,得將其不動產讓與他人。故為抵押物之不動產,縱已讓與,而抵押權之關係,依然存在,毫不受其影響。故設本條以明示其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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