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三章 地上權\第一節 普通地上權(§832~841)
18.11.30制定公布→99.02.03修正公布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準用規定,已在修正條文第800條之1作概括規定,本條已無規定必要,爰予刪除。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第七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謹按地上權人有時應與土地所有人同視,故關於地上權人與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一切權利義務及其限制等,均準用本法第774條至第798條之規定。本條特為明示,俾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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