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無故偷拍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的最新實務見解剖析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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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reepik.com/

📋撰文:高雄律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

我國刑法在112年2月8日公布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讓有些偷拍行為原本以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科刑之情形(竊錄性交行為),改以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妨害性隱私罪處罰。


【案例事實】

小高尾隨阿明進入男廁後,用手機從男廁隔板上方偷拍阿明上廁所的畫面,拍攝有阿明的背部及臀部的影片,到底應該以刑法315條之1論罪,還是應該以刑法319條之1判處較重的刑罰呢?


【相關規定】

刑法第315條之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319條之1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0條第8項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案例分析】

一、刑法第315條之1與第319條之1的刑度比較:

(一)刑法315條之1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319條之1第1項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看起來兩罪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被告是被法院認定是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還有可能以罰金處刑,而如果法院認定是刑法319條之1第1項,那法院只能判處有期徒刑喔(至於事後能不能易科罰金,還要看檢察官是否准許)!

二、一樣都是偷拍,什麼時候用哪個罪名處罰呢?

(一)先講結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刑事判決認為,刑法第319條之1限於拍攝的內容是「性活動」相關的影片,如果是偷拍如廁、洗澡、或是裙底風光,還是回歸適用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二)刑法增訂第28之1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立法說明是為了強化個人性活動中性隱私權的保障,避免被害人於未經同意下遭無故攝錄性影像,或於違反其意願下遭攝錄,跟刑法妨害秘密罪章所保護的法益內涵有所不同。

(三)如果是偷拍他人洗澡,即便有拍攝到裸露身體、性徵部位、臀部甚至性器官等內容,洗澡也只屬於事非公開的活動,而不是刑法第319條之1所要處罰的性活動過程中的性隱私法益,只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三、但目前實務見解尚未穩定,仍不乏有法院認為,即便是偷拍如廁、沐浴、裙底風光等,也還是以刑法第319條之1論罪。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二)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三)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非字第 81 號刑事判決


【結語】

隨著科技的發展,偷拍行為愈發猖獗,刑法第319條之1的增訂,彰顯我國司法對性隱私的重視與保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關於該條文的適用,目前實務見解尚未完全穩定,仍有不同法院的裁判意見,因此,相關問題仍需要持續關注最新的法律動態。

如果您對此有任何疑問或需要法律協助,歡迎隨時聯繫王瀚誼律師事務所,我們的專業團隊將為您提供最新的法律見解與支持,竭誠捍衛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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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1.最高法院 113 年度 台上 字第 2162 號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89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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