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蔡宛珊資深律師
在商務合約的議定過程中,其實就是一連串利益考量與風險評估的權衡。從事商業往來不可能毫無風險,但如何將風險掌控在公司可得承受的範圍,才是最關鍵之處。
其中「責任限制條款(Limitation of Liability / Liability Cap Clause)」,指的便是立約一方的履約賠償責任設有上限,是目前企業在簽署合約時最重要的商業條款之一,藉此在日後不慎違約時可設下停損點。按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因此,在履約過程中如有違約情事,原則上,必須就他方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負損害賠償責任,尤其是目前採購方為求廠商能如期履約,亦常見合約中訂有逾期違約金或高額懲罰性違約金等,加總下來往往讓公司承擔不可承受的鉅額賠償責任。要避免不可預估的損害,您可事前在合約中預先安排,而現行實務見解也肯認損害賠償責任範圍限定條款(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68號判決、臺北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874號民事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判決),「責任限制條款」亦為政府採購合約及國內外商務合約的常見條款。換句話說,透過責任範圍限定條款,讓廠商能將履約責任限制在可得控制的範圍內,不會因一份合約而要面臨公司倒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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