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眾多勞資糾紛案例中,兩造間的法律關係是委任或是勞動之僱傭契約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很大,也常是案件中主要的爭點。
所謂委任關係:係指受託處理一定之事務,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則屬於委任契約。通常存在於高階經理人,例如公司的總經理,自主性高,雙方原則可以自由終止委任關係,但受任人則沒有勞基法資遣費等保障。
而勞動契約則是: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下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一般勞工階級與雇主間的合約原則屬之,具有強烈之從屬性質。
建議勞資雙方都應該清楚明白委任和僱傭間之法律差異,在合約中進行明確規劃,例如合約名稱、提供勞務之方式及準用之法規等規定,除了可以具體化雙方間權益關係,也可作為發生爭議時主張之依據。
*本所彭成翔律師目前皆擔任多間中小企業法律顧問,針對公司法、股東權益、勞資糾紛 等議題具有多年深耕經驗,歡迎透過「官方Line」、「Facebook」或「事務所官網」聯繫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