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時,雇主未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傷病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8 條相較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關鍵點〉
- 勞工疑遭受職業災害時,雇主要依法給予罹災勞工「普通傷病假」或「公 傷病假」。
- 問題是怎麼給「普通傷病假」或「公傷病假」?
〈法令競合〉
《勞基法 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基法 第79條》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災保法第88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災保法第95條》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勞動部 111 年 11 月 15 日勞動條 3字第 1110141047 號函》
一、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8 條定有勞工疑似遭受職業災害,於認定前後之普通傷病假、留職停薪及公傷病假等規定。
同法 95 條第 4 款及第 100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處分金額。
二、次查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授權之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及第 6 條定有普通傷病假及公傷病假相關規定。
同法第 79 條第1項第 3 款及第 8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雇主違反前開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略以,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
爰就雇主一行為未依法核予疑遭受職業災害之勞工相關假別者,衡酌災保法第 88 條針對罹災勞工相關假別規定,相較勞基法第 43 條授權之勞工請假規則一般請假規定為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先適用原則,應回歸災保法相關規定處理。
〈適用實務1〉
〈適用實務2〉
〈適用實務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