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薪水很簡單嗎?其實不容易啊!
工資之給付,除
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
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
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
解釋
本項有除外條款
”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即如果勞資雙方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是可以的。
最低頻率仍不得低於每月給付1次。所以次月十日發放工資,一定會有預付。
什麼是特別約定?
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反之,責任歸屬明確、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已確定,經勞工同意並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稱「預扣勞工工資」。
勞基法細則第 14-1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
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
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
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
或勞雇雙方約定
,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包括:法扣、勞健保費、勞工自提勞退金額及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