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勞資會議符合規範,並促進勞資合作,事業單位應遵循以下規定: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下稱辦法)、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 (下稱注意事項)
🔹 勞資代表選舉與資格
✅ 選舉資格:《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7、8條規定,即使非《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符合條件的勞工仍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 例外:《辦法》第8條規定,擔任一級業務行政主管者不得擔任勞方代表,但仍有選舉權。
✅ 小型企業例外:《辦法》第2條規定,勞工少於3人者,勞資雙方自動成為代表,無須選舉。
📢 勞方代表選舉與公告(《辦法》第9條)
🔹 選舉規則:由工會內部民主程序決定,應兼顧各事業場所、部門、職位代表性。
🔹 公告事項(《辦法》第9條):
🔹 雇主應提供必要資源(《注意事項》第5點):選舉人員的費用、投票設備、場地、遠距視訊工具等。
📍 勞資會議舉辦原則(《辦法》第2、18、15條)
📌 企業人數 30 人以上,各事業場所需分開召開,不得合併辦理(《辦法》第2條)。
📌 會議應定期召開,每3個月或更短時間內至少召開一次(《辦法》第18條)。
📌 視訊會議需經決議通過,並確保全員共見共聞(《注意事項》第11點)。
👥 會議出席與決策規範(《辦法》第19、11條)
🔹 勞資代表應親自出席,且各方代表至少過半數才能開會(《辦法》第19條)。
🔹 未出席代表可提交書面意見,但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辦法》第19條)。
🔹 勞方候補代表可依序遞補,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辦法》第11條)。
🔹 涉及關鍵法條(如工時、輪班、休息日)時,可附決議期限(《注意事項》第13點)。
📝 勞資會議紀錄與保存(《辦法》第21、17條)
✅ 紀錄需由主席與記錄人簽署,並發給出席與列席人員(《辦法》第21條)。
✅ 企業宜保存會議紀錄、通知、議程、簽到表等至少 5 年(《注意事項》第14點)。
✅ 不得有以下違規情況(《注意事項》第14點):
❌ 未討論事項列入決議
❌ 勞資代表未出席卻簽名
❌ 偽造或變造紀錄
📢 決議執行與修正(《辦法》第22條)
🔹 勞資雙方應誠信履行決議,並應善盡告知勞資雙方代表決議履行情形。(《注意事 項》第15點)。
🔹 若執行遇困難,可提交下次會議復議,並說明具體問題點(《辦法》第22條)。
📌 勞資會議主席應注意事項
勞資會議主席負責主持會議,確保議事程序順利進行、公平公正,並促進勞資雙方合作。以下是主席在會議過程中應注意的事項:
🎤 主席的職責
✅ 維持會議秩序,確保會議程序符合規範,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 確認出席人數,勞資雙方代表應過半數出席,才能開會(辦法第19條)。
✅ 依議程進行會議,確保所有議案皆獲得充分討論與決議。
✅ 掌控發言秩序,避免無關議題或個人爭論影響會議效率。
✅ 確保決議公平有效,若有重大決策,應確認符合勞動法相關規範。
✅ 會後簽署會議紀錄,並確保會議文件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辦法第21條)。
⚖️ 主席應避免的錯誤
❌ 未達法定出席人數仍開會 → 應重新安排會議時間。(注意事項第10點)
❌ 未經充分討論就倉促決議 → 應確保每項議題都有充分表達機會。
❌ 強行通過不符規範的決議 → 需確認決議內容符合勞動法及勞資雙方權益。
❌ 會議紀錄造假或隱匿資訊 → 可能導致決議無效,甚至違法(注意事項第14點)。
📢 會議程序的主持技巧
🔹 開場: 宣布會議開始,報告出席人數,確認法定人數是否到齊。
🔹 議程確認: 讓勞資雙方確認議程,並討論是否有異議或新增議題。
🔹 發言管理: 按照順序讓代表發言,必要時可設定發言時間限制。
🔹 動議與表決: 確保每項動議都經過適當討論,表決時應符合多數決或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