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偷情案件看民事婚姻法中到底有沒有「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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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喬正一

前言

2025年4月26日一則網路新聞報導一樁高雄「大學系主任偷情女教授」的新聞,意外引爆了法律圈一場關於「配偶權」存廢的大辯論。故事的主角是楊姓女教師,她指控自己的李姓丈夫與洪姓女教授發展婚外情,不但高雄買房偷情,還大剌剌同居開課、寫劇評,讓楊女痛苦到罹患憂鬱症,憤而對小三提告求償200萬元。但戲劇性的是,法院卻判她敗訴,而且理由震撼:台灣法律根本就沒有「配偶權」這個東西![1]

什麼是配偶權?有還是沒有?

按照傳統的說法,「配偶權」指的是夫妻之間基於婚姻關係,互相享有的忠誠、互助、維持共同生活的權利。以前,一方出軌,另一方不只可以提出離婚,還能向第三者求償侵害「配偶權」的非財產上損害,要求精神慰撫金。這也是為什麼過去法院常看到正宮控告小三、小王的案子。

但這一次,台南地院的法官卻挑戰了這個基本盤。他認為,台灣的民法從來沒明文規定配偶權,而法院過去的做法,是「自行創造出來」的概念。尤其是隨著通姦罪被大法官宣告違憲(釋字791號)同性婚姻合法化(釋字748號),憲法強調的是個人自主,而非把配偶當成一種「所有物」或「專屬權利」。所以,不能再用「配偶權」這種過時的說法來索賠

簡單來說:結婚了,雙方仍是獨立個體,不是互相的財產。想管人家不出軌?不好意思,婚姻給不了你這種特別待遇。

那受害的配偶什麼都不能做了嗎?

別急著絕望。儘管這個判決否定了「配偶權」,但法律上還是有其他路可以走。腦筋要靈活,山不轉路轉,轉個彎,路更寬,關鍵在於怎麼主張,如果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走不通,別忘了還有第184條第2項的請求權基礎。

一般來說,正宮控告小三,通常是以民法第184條為基礎。這條規定有兩個重點:

  1. 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
  2. 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但如果只是單純用「配偶權」當作「被侵害的權利」,現在的司法有可能因為遇到思想先進的法官而有被打槍的風險。但如果轉個彎,改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主張對方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式(例如:明知對方有婚姻還去破壞家庭)加害於自己,那麼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仍然成立,法院有可能會支持。

所以,未來如果遇到類似情況,訴狀的請求權基礎就要聰明設定,不要死咬著「配偶權」這三個字,最好,多列出一些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將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2項都寫進訴狀裡,讓法院去擇一判決,如此較為保險。

法院到底怎麼看「配偶權」?

另外,無獨有偶,台北地方法院也曾做出一件震撼司法界的類似判決[2],也是直接否定了「配偶權」的存在,對許多配偶外遇受害人而言,簡直像一顆法律震撼彈。

這個判決的理由是這樣說的:既然刑法的通姦罪已經被大法官認定違憲,代表我國憲法現在不再強調用婚姻來約束雙方的忠誠義務,反而更重視配偶彼此的平等與性自主決定權。簡單說,就是就算結了婚,夫妻雙方仍然是獨立的個體,不能因為一紙婚約,就去限制對方的意志或控制對方的性選擇。

法官更進一步指出,「配偶權」這個說法,背後其實隱含了一種「你是我的人,我可以佔有你」的思維,這已經違反了現代婚姻講求平等與尊重的精神。因此,在這個觀點下,配偶若外遇,另一方不能再用「配偶權被侵害」來提告求償。

講白一點,這位法官的立場就是:婚姻不是擁有,也不是佔有,就算結了婚,也不能用「配偶權」的名義去要求對方不可以外遇。

然而,我個人並不太贊同這一位法官的見解。如果,今天一般普通契約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契約的義務,他方依法可以請求賠償;同理,照這一則判決法官的見解,他也認同婚姻是一紙契約,而如果他方違反了婚姻契約中的忠誠義務,那麼另一方為什麼不能請求損害賠償?我個人認為,關鍵與差別只是在於受到損害的究竟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保護的「權利」,又或者是同法第184條第2項所保護的「利益」。

此外,目前多數法院,其實還是傾向承認配偶權的存在。他們認為,婚姻不只是兩個人的私事,它本身就是一種法律上特別保護的身分契約,雙方負有誠實、忠誠的義務。通姦罪雖然違憲被拿掉了,但婚姻制度的保護功能,並沒有因此消失。

最高法院過去也有判決說得很明白,認為配偶權就是夫妻互負誠實義務的延伸,並且如果有人介入破壞,讓婚姻無法圓滿幸福,就屬於侵害人格利益的一種,當然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求償[3]

而且,大法官在釋字791號也有講到:「婚姻是雙方精神、感情與物質上的互相扶持。」國家還是可以制定規範,促使配偶履行忠誠義務,只是這種義務違反了,不應該用刑罰(例如通姦罪)來處罰,而應該用民事責任(例如損害賠償)來解決。

所以,總結一句:大法官並沒有否定配偶雙方對婚姻的忠誠義務,只是換了一個管道處理。

婚姻的意義是什麼?配偶權消失了嗎?

假設,我是說假設,假設有一天法院全面否定了配偶權的存在,可能有人會問:那結婚還有什麼意義?是不是以後外遇也無所謂?

其實不是這樣的,婚姻仍然是法律認可的一種制度關係,雙方依然享有例如同居義務、扶養義務、財產分配等等一連串法律效果。而忠誠義務,仍然是婚姻的重要精神內涵,只是它變成一種人格尊嚴上的義務,違反了,不是用刑罰,而是用民事賠償或離婚手段去回應。

結婚後,雙方的確需要維護彼此的信任、排他性與情感安全,但同時,也應該尊重彼此的自主與自由。這就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婚姻觀念的新樣貌:既親密又平等,既專一又自由。

小結:配偶權在未來何去何從?

這次台南地院與台北地院部分判決,確實為台灣婚姻法理投下了震撼彈,也挑戰了傳統司法與普羅大眾對於婚姻的看法。但整體來看,「配偶權」這個概念,雖然遭遇挑戰,但目前還沒被全面推翻,至少大多數的法院,特別是高院、最高法院,目前仍承認它的存在,只是要求更精緻的主張方式,不能再粗暴地用「所有權」的邏輯來理解配偶關係。

未來會不會有更多法院跟進這種「否定配偶權」的觀點?還需要時間觀察。但可以確定的是,婚姻的本質、忠誠的義務、個人自主與尊嚴,將成為未來民事審判中必須更細膩拿捏的新戰場。

對於每一個正在經歷婚姻挑戰的人來說,認識這些法律演變,不只是為了打官司,更是為了在情感與理性之間,找到一條能夠安心前行的路。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15號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

[3] 41年台上字第278號判例、最高法院41年4 月14日民庭庭長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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