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是《就業服務法》解析系列的最終章,重點針對第77條至第83條內容,說明法令對於外交機構人員家屬、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等特殊對象的聘僱規定,以及制度施行的過渡條款與行政機關的費用收取依據。這些看似技術性的條文,其實深刻影響企業合規經營與特殊人力的聘僱策略,是想完整理解《就業服務法》不可或缺的一環。這一篇幫你一次整理清楚!

第77條【修法前許可之延續】
條文說明: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條文摘要:
在本法修正施行前,若已依其他法令申請核准聘僱外國人工作者,其原許可有效期間內,無須依新法重新申請。
實例說明:
王先生於2024年12月獲准聘僱外國人從事機構看護工作,2025年法條修正上路,但其原聘僱期間至2026年5月,因此他不需重新依新法再申請。第78條【外交人員家屬及特定外國人工作許可】
條文說明:
1.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2.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3.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駐台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人員的眷屬或經外交部專案認定的外國人如需在台工作,應由本人向外交部申請。這些人不受一般聘僱外國人相關規定限制。
實例說明:
某駐台國際組織人員的配偶希望在台任職英語教師,無需透過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而是向外交部提出申請並獲特許。
第79條【無國籍人或未設籍雙重國籍者】
條文說明:
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條文摘要:
無國籍人及未在台設籍的中華民國國民(如擁雙重國籍者),受聘工作時,按外國人規定辦理。
實例說明:
李小姐擁有中華民國與美國國籍,但從未設籍於台灣。她來台擔任工程師時,需依外國人聘僱規定向勞動部申請許可。

第80條【大陸地區人民聘僱規定】
條文說明:
大陸地區人民受聘僱於臺灣地區從事工作,其聘僱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第五章相關之規定。
條文摘要: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工作的聘僱與管理,比照第五章聘僱外國人相關規定辦理,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實例說明:
張先生為來自中國大陸的設計師,受聘於台灣科技公司,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章規定辦理聘僱許可,並接受勞動部監管。
第81條【申請與證照費用】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證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依本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核發證照,需繳交審查費及證照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實例說明:
某企業申請外籍工程師工作許可與工作證,須繳交新台幣2000元的審查與證照費,由勞動部公告費用標準。
第82條【施行細則】
條文說明: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條文摘要: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訂定。
實例說明:
如勞動部就外籍勞工健康檢查流程、聘僱申請表格式等細節制定規則,皆屬第82條所授權的施行細則範疇。
第83條【施行日期】
條文說明: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及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條文摘要:
本法的施行日,除特定條文另由行政院公告施行日期外,其餘自公布日開始施行。
實例說明:
若政府於2025年5月公告修正第48條有關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的規定,並設定於2025年7月1日施行,則該修正條文即依公告時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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