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業服務的最後幾條條文中,法律明確揭示了「做錯會怎樣」的後果,從行政罰鍰到刑事處分,乃至於機構停業、廢止許可等嚴重後果都一一列出。這不僅是對私立就業機構的警鐘,也提醒所有企業與雇主,對外國人聘僱與就業服務法令的遵守絕不能掉以輕心。

第63條【非法聘僱、容留與重犯的刑罰】
條文說明:
1.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條文摘要:
違反第44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非法聘僱或冒名聘僱外國人)者,處新臺幣15萬至75萬元罰鍰;五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最高120萬元罰金。
實例說明:
甲公司為節省人事成本,未經許可即聘僱外籍人士,首次被裁罰30萬元。若五年內再次違法,負責人將可能遭判刑。第64條【非法媒介外國人工作】
條文說明:
1.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條文摘要:
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者,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再犯可處一年以下徒刑。若以營利為目的,最高可處三年徒刑及120萬元罰金。
實例說明:
某仲介未具合法資格便介紹外國人給餐廳工作,經查屬「意圖營利」,將面臨最嚴重刑罰。
第65條【歧視與違法廣告處罰】
條文說明:
1.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3.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條文摘要:
如雇主因年齡、性別等歧視,或刊登不實徵才廣告,將被處30萬至150萬元罰鍰,並公告姓名與限期改善。
實例說明:
某企業在徵才網站上標示「限35歲以下」引發檢舉,因違反就業平等規定,遭罰30萬元並公布違法事實。
第66條【收費超標罰則】
條文說明:
1.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2.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條文摘要:
若仲介機構收費超過標準,依法處以收費金額的10~20倍罰鍰。
實例說明:
私立就服機構向求職者收取5萬元保證金,遠超標準,被處以50萬元罰鍰。

第67條【其他違法行為的罰則】
條文說明:
1.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條文摘要:
如未簽訂書面契約、非法收費、虛報資料、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者,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實例說明:
某就服專員未依規定記錄推介資料並拒絕主管機關查核,遭罰20萬元。
第68條【違法行為與強制出國】
條文說明:
1.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4.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條文摘要:
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推介紀錄不全或未申報資料,處3萬至15萬元罰鍰。若違法解僱本國人聘外勞,依人數裁罰。
實例說明:
外國人未經許可工作,被查獲後立即限期出境,逾期不出境將被強制遣返與收容。
第69條【就服機構停業處分】
條文說明: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條文摘要: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一年內違規三次以上未改善,主管機關得處停業一年以下。
實例說明:
某私立就服機構曾三次因非法收取保證金與留置身份證而被裁罰,雖屢勸不改,最終主管機關依法處以停業處分。
第70條【設立許可的廢止】
條文說明: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條文摘要:
若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重大違法行為(如刊登不實廣告、未停止營業等),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負責人5年內不得再申設機構。
實例說明:
某機構登載不實徵才資訊,引發多起勞資糾紛並連續遭罰,主管機關依法廢止其設立許可,負責人5年內不得重設同類機構。

第71條【就服人員資格取消】
條文說明: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條文摘要: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若違反第37條規定(如冒用他人名義、違法執行業務),可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證書。
實例說明:
某就服人員私下接案,替親友非法辦理仲介業務,事後遭檢舉,主管機關廢止其專業證書資格。
第72條【雇主聘僱資格廢止】
條文說明: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條文摘要:
雇主若有以下重大違法情節,將被廢止招募或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如逃逸外勞比例過高、提供不實資料、強制勞動等。
實例說明:
某雇主因連續兩年有聘僱外勞失聯問題,且曾未依法補償職災,主管機關廢止其後續聘僱申請資格。
第73條【外籍勞工聘僱許可廢止】
條文說明: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條文摘要:
若外籍勞工自行轉換雇主、從事非許可範圍工作或提供不實資料,主管機關得廢止聘僱許可。
實例說明:
一名家庭看護自行轉行至餐飲業工作,被查獲後主管機關立即廢止聘僱許可,並限期出境。
第74條【外籍勞工聘期屆滿處理】
條文說明:
1.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關於即令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法規定受聘僱從事工作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未依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其再檢查,而再檢查合格。
條文摘要:
外籍勞工聘僱期間屆滿或被廢止許可後,應立即出國。特定條件下(如再檢合格、留學生等)可延後。
實例說明:
某外勞在健康檢查不合格後被限期出國,但再次檢查合格並取得醫療證明,獲准繼續工作。
第75條【誰負責裁罰?】
條文說明: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條文摘要:
本法罰鍰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裁處。
實例說明:
台中市一企業違法歧視求職人,經當地勞工局裁罰60萬元,並公告其違法行為。
第76條【罰鍰不繳怎麼辦?】
條文說明: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條文摘要:
如未於限期內繳清罰鍰,將移送強制執行。
實例說明:
某仲介公司違法招募外籍勞工,遭裁罰但逾期未繳,勞動局遂移送法務部強制執行扣款。

✅重點建議:企業與雇主該怎麼做?
- 定期內部法令教育: 員工與管理階層都應熟悉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人相關規範。
- 建置合規流程: 僱用流程應納入查核與紀錄,避免違法招募與非法委外。
- 審慎挑選合作機構: 合作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確認具合法許可與專業資格。
- 主動配合主管機關: 面對檢查與查核時,應積極配合、提供必要資料並確實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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