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回的文章中,我們解析了《就業服務法》第1至第6條的內容,本篇將延伸至第7至第11條,繼續透過「條文+舉例」的方式,幫助你從考照、實務或企業應用層面更輕鬆掌握。

第7條|多元代表參與就業政策諮詢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可以邀請勞工、雇主、公部門代表與學者專家,一起研議與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有關的政策。這些會議中的勞工、雇主與學者專家代表總數,不得少於與會人數的一半,而且其中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舉例說明:
假設勞動部召開「促進青年就業政策諮詢會議」,參與的有12位成員,其中至少要有6位是勞工代表、雇主或學者專家,而且不能全是男性或女性,至少要有4位來自另一性別,確保多元性與公平參與。
第8條|推動就業服務人員專業訓練
條文說明:
為提升就業服務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與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在職訓練。
舉例說明:
如台北市就業服務站的服務人員,每年需參加一次職場趨勢、職涯諮詢技巧或勞動法令的教育訓練,確保能提供求職者更專業的協助。
第9條|個資保密義務
條文說明:
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除了因推介就業的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雇主與求職者的個人資料。
舉例說明:
若小美透過私立人力銀行投遞履歷給A公司,該人力銀行不得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把她的聯絡資料提供給其他企業,否則就是違法洩漏個資。

第10條|罷工與勞資爭議期間的就業推介限制
條文說明:
在依法罷工期間,或因終止勞動契約涉及勞方多數人權利之勞資爭議在調解期間,就業服務機構不得推介求職人至該罷工或有勞資爭議之場所工作。前項所稱勞方多數人,係指事業單位勞工涉及勞資爭議達十人以上,或雖未達十人而占該勞資爭議場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舉例說明:
假設B工廠因資遣問題,有15位勞工發起勞資爭議,正在進行調解中,那麼此時台中的就業服務站不得將新求職者推介至該廠,否則會變相破壞罷工或調解程序。
第11條|對促進就業有功者給予獎勵
條文說明:
主管機關對推動國民就業有卓越貢獻者,應予獎勵及表揚。前項獎勵及表揚之資格條件、項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說明:
假如某企業長期提供中高齡者、身障者就業機會,並積極參與政府職訓合作案,且就業成果顯著,勞動部可以頒發「促進就業貢獻獎」或公開表揚,作為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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