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華人教育圈喜討論為何猶太人如此優越,很多人以為猶太人愛閱
讀,因此認定閱讀就是成功教育的基本。事實並非如此,閱讀固然重
要,問題是你究竟讀了些甚麼?有關猶太人的613 條誡命,悉數深入
淺出,為你一一解讀。
自古以來,在人類的行為中,婚姻和家庭一方面是最親蜜的關係,然而也是最複雜的切身利益衝突之源,親蜜的意思就是朝夕相處,一生一世的情愛,這樣的相互影響甚至是至死方休。
華人儒家思想對女性的婚姻態度是群眾倫理壓力,「七出三不去」裡面的七出之條與三義不休,全是出於男人的想法,而猶太人的婚姻家庭誡律卻全是「神喻」,就算自以為禮儀之邦的儒家禮數,在今天看起來都會讓人失笑,筆者樂意提出這方面的比較,讓我們先看看古代華人七出之條是些甚麼:
1. 無子:妻子不能生育。
2, 淫亂:有不貞行為。
3. 不事舅姑:不孝順公婆。
4. 多口舌:愛爭吵、搬弄是非。
5. 竊盜:有偷竊行為。
6. 妒忌:對丈夫納妾或其他女子心生嫉妒。
7. 惡疾:患有難以治癒或令人厭惡的疾病。
這就是中原那些大男人們的集體思想產物,至於猶太人的神喻,可以看到善代尊重女人思維後的進化,日後基督教在猶太教誡律的本源中分枝開去,奠定了十七世紀法國和英國的「Ladies First」紳士之風。
在今天,如果你在任何華人聚居地提出「七出之條」,搬出妻子多口舌,愛爭吵、搬弄是非,因此要寫休書休妻,那只是一個笑話,然而三千年前的神喻,在今天的以色列地,仍有不少猶太人遵守傳統的猶太婚姻誡律(Halakha,猶太教法),尤其是在正統猶太教(Orthodox Judaism)群體中,這些律法依然具有實際法律效力與宗教權威。
現在我們先看看有關的經文:
歸類八: 婚姻和家庭 (下)
第71條 申命記 24:5 新娶妻之人、不可從軍出征、也不可託他辦理甚麼公事、可以 . 在家清閒一年、使他所娶的妻快活。
第72條 申命記 同上
第73條 出埃及記 21:10 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喫食、衣服、好合的事、仍不可減 . . 少。
第74條 民數記 5:30 或是人生了疑恨的心、疑恨他的妻、就有這疑恨的條例.那時 . 他要叫婦人站在耶和華面前、祭司要在他身上照這條例而行、
第75條 申命記 22:19 並要罰他(信口說妻子在洞房之前已失去貞潔的男人)一百舍 . 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為他將醜名加在以色列的一個 . 處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終身不可休他。
第76條 申命記 22:19 同上
第77條 申命記 24:1 人若娶妻以後、見他有甚麼不合理的事、不喜悅他、就可以寫 . 休書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
第78條 申命記 24:2-4 婦人離開夫家以後、可以去嫁別人。後夫若恨惡他、寫休書 . 交在他手中、打發他離開夫家、或是娶他為妻的後夫死了、打 . 發他去的前夫、不可在婦人玷污之後再娶他為妻、因為這是耶 . 和華所憎惡的.
第79條 申命記 25:5 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 . 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
第80條 申命記 25:5 要娶自己死去丈夫的嫂子或弟媳。
第81條 申命記 25:7-9 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 . 裏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 . 給我盡弟兄的本分。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 . 意說、 我不願意娶他.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 . 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 . 室的、都要這樣待他。
猶太人導師把這些經文簡化成最簡單的內容意思:
第71條 新婚男子可以閑在家裏一年(為使他妻子得到魚水之歡)
第72條 新郎可以在新婚一年內免除公益勞動和軍事服役。
第73條 不可隨意減少對妻子的食物、衣服和性需求
第74條 若妻子有通奸的嫌疑當按例而行
第75條 不許誹謗妻子的貞操(若你詆毀你妻子的貞操便終生不得休她)
第76條 不得和一個被你詆毀過貞操的人離婚
第77條 離婚要寫離婚文書(休書-get)
第78條 離婚後若妻子和另一個男子結婚,那男子就不得重娶她!
第79條 若一個死了丈夫的無兒女的女人不得嫁給外人,而必須嫁給
原夫的兄弟。
第80條 要娶自己死去丈夫的嫂子或弟媳。
第81條 那女人可狀告那兄弟(若是兄弟不願意娶她,見80條)
基督教的婚約誓言信誓旦旦:
「在我們的家人及朋友面前,我請在座各位見證,我(新郎)願意以妳(新娘姓名) 為我合法妻子。從今以後,當你喜樂,讓我分享你的喜樂,當你憂傷,讓我分擔你的憂傷,在你健康或病痛時支持你,與你在愛中共同成長,終生對你忠誠,直到永永遠遠。」
而七出之條卻顯得十分涼薄,甚至落井下石:「若女方有惡疾,患有難以治癒或令人厭惡的疾病,可以休之」。
又從這些誡律中,可旁證出一些整體民族的私有權,很多國家視土地為掌權者或國家所擁有,然而古以色列土地卻是私有的,誡律中引證出每個進入迦南地的男丁都有其地產權,很多誡律是維護這些產權得以從直屬血緣家人中去繼承,因此從 79 條到81 條誡律,「死了丈夫無兒女的女人不得嫁給外人,而必須嫁給原夫的兄弟」就是要維護地業不流外姓繼承權的問題。
然而男歡女愛總不能勉強,無論男女哪一方不願意遵守第 80 條誡律,是可以根據第 81 條去抵銷的,女方脫了男方的鞋並吐唾沫在他臉上,成為了另一種名為「脫鞋禮」(chalitzah, חליצה)的儀式,現代以色列人都會以此儀式去抵銷第 80 條的誡命。
1948年以色列復國,猶太人經歷了二千年在全球各地流徙,很多支派早己失去蹤影,亦因為沒有摩西時代在神見證下的分派土地,回到以色列建國的民早已不知道二千年前哪些地是屬其宗族的,因此今天的以色列土地亦是屬於國家的。
本節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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