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文|Kevin(政大EMBA 生技醫療管理組)20250607 13:30-17:30
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IP)常被視為法務部門的事,但其實,它攸關每一項產品、每一筆投資、每一次授權談判的成敗。這週六下午,我在政大EMBA上了馮震宇教授的「生技醫療智財應用與企業經營」課程,深刻體會到:契約條款與智財權的交錯,才是當代企業經營者最該理解的結構性風險之一。
我們以一個簡單卻深具啟發性的案例——AutoPaint 為起點,討論了從專利、商標、營業秘密、著作權、契約限制到跨境商業糾紛的完整風險樣貌。🖼️ 一、AutoPaint 案例簡述:誤以為買斷=擁有所有權利
Frank 購買了一台來自 Charlie Wong Enterprises PTE Ltd. 的繪圖機器「AutoPaint」,並註冊 autopaint.ca 網域、開啟事業第二春。他以為自己買斷了機器就能自由商業化,沒想到卻收到 Charlie 的律師函,指控其違反契約、侵害專利與商標權。
更麻煩的是:AutoPaint 專利尚在美國審查中,加拿大未註冊,網域雖已持有但商標未保護。Frank 發現:自己根本沒有擁有真正的「商業自由權」。
📘 二、課堂重點整理:一切的核心都指向「風險控制」
1️⃣ 契約不是形式,而是風險控制的第一線
老師反覆強調:「不是你簽了合約就沒事,而是你知道合約裡寫了什麼、限制了什麼。」
AutoPaint 案例中,Frank 忽略了「不得轉售、不得營利使用」等條款,以為買斷即擁有一切,這正是台灣企業主常見的錯誤假設。
2️⃣ 法人 vs. 自然人:責任結構會被「揭開」
如果法人只是形式,實際操作權仍在個人手上,法院可以主張「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直接追究個人責任。這在國際訴訟或稅務爭議中尤為重要。
3️⃣ 權利耗盡原則:買到商品≠買到智慧財產權
即便 Frank 合法買了機器,只要專利未「耗盡」,或契約另有限制,仍可能構成侵權。這提醒我們:物權與智財權是不同層次的法律概念。
4️⃣ 網域名稱與商標的競合與衝突
Frank 取得了 autopaint.ca,但 Charlie 主張 AutoPaint 為其品牌。若 Charlie 能主張為著名商標、或證明 Frank 有惡意註冊行為,則有可能透過 ICANN 程序要求釋回網域。這牽涉品牌保護與公平競爭的邊界。
5️⃣ 商業限制條款(Use Restriction Clause)是風險放大的槓桿
若在契約中明示只能用於個人用途、不得授權他人或不得轉售,那麼即便技術已買斷,仍可能違法使用。老師提醒:限制性條款看似保護供應方,實則對使用者風險極高,務必審慎評估。
🧾 三、課前報告輔助觀察:不同智財型態的比較整理

這張表提醒我們:企業應建立多層次的智財保護戰略,不應只依賴單一權利形式。
🔍 四、我的學習體會與延伸反思
這堂課讓我深刻認知:智慧財產已不再是法律人、法務單位的專業領域,而是每位決策者、創業者、產品經理都該掌握的核心能力。
✅ 三點最具啟發性的觀念:
- 契約條款比技術還值錢。
技術可以被模仿,條款卻是交易安全的關鍵。 - 公司架構若無實質獨立性,就等於個人暴露在所有風險下。
做好公司治理,才能有防火牆。 - 品牌與名稱的保護,需跨足商標、網域與註冊策略的整合設計。
國際化經營不能只靠本地法規保障。
✅ 結語|給創業者與企業經營者的提醒:
不要假設買了就等於擁有一切權利,真正的安全,是來自你理解你擁有什麼,以及明白你不能做什麼。
這堂課雖以智慧財產為題,但本質上,是一堂關於風險管理、合約精神與國際策略佈局的經營管理課,非常值得推薦給所有有意踏入跨國商業談判與技術授權領域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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