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所:法律學系
科目:情境案例分析

出處:國立成功大學官方網站
答題:
1.憲法固然保障生命權,然國家機器因合法使用武力鎮暴。此議題已然成為近期最受爭議的新聞。我們應探討武力使用的合法性與適切性,依照比例原則,當加害者持有致人於死的武器時,此時國家機器是否得以使用絕對武力鎮壓。
又若不用武力鎮壓時,國家機器的人身安全由誰來保障。
此時應加入社會輿論氛圍來做討論,一般而言社會會檢討加害人以及加害人的家屬,然加害人行為實屬個人行為,不因牽扯加害人家屬連坐。
而當國家機器持有絕對武力時,武力自律變成國家機器的必修課,甚麼時候亮武,甚麼時候動武,動武的時機以及強度,應加以管制標準化。
而國家法律是否應容許女性得終止懷孕而結束胎兒生命,或容許人民因疾病等因素而得以自願或在他人協助下提前結束生命。
先探討墮胎的問題,以民法第6條對於自然人定義:人之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尚未出生的胎兒並非屬自然人,而是母體器官的延伸,若危及到母體生命或經濟困難時,應讓母體自由決定是否終止懷孕,否則只會衍生出更多的社會問題。
然安樂死的議題,前陣子炒得沸沸揚揚,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應予保障。既然保障生命、身體及財產,若其一受到侵害時,應予以人民自由決定處置的方式,現代醫學能讓人不會死亡,但不保證人會活著。
以上的問題其實根本上就是合理性以及比例原則的邏輯問題,隨著時代進步,許多陳舊觀念應進行更迭,使得律法跟進上時代的潮流,讓社會運行上更為人性化。
2.科處死刑之判決乃行判中最為嚴肅的議題,此題意指若在判刑時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法律判決重視程序問題,判刑屬程序法,若與憲法相悖,應請大法官釋憲,讓程序合法合理化,否則死刑是不可逆之處刑,不可不慎。法律原則中有不溯及既往原則,若在大法官釋憲前的法案,不受釋憲後的程序調整影響,惟社會輿論下,應處刑而未處刑才市民眾所關注的議題,死刑執行應如何在民意之間取得平衡?然民調指出贊成廢死的民眾實屬少數,只是他們的聲量大,常常利用新聞媒體版面施壓,執法者應該要秉持著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下,忽略掉廢死的聲量,讓公平正義得以聲張。
而死刑者家屬的後續照顧網也不可忽視,加害者在判刑後與家屬已屬受刑者與自由人兩者身分,家屬應受到良好的庇護以及隱私保護,不讓惡性再次循環。
這樣方能將被害者正義得以伸張以及保護加害者家屬不再受到二次傷害。
犯罪心理學者也應該從監所訪談中,了解加害者的背景與行兇動機,進而了解暴行如何產生,使得憾事不要一再重演。
而往往根本原因來自於經濟,執政者應思忖出相對應提振經濟的方式,使得人民不再因為民生問題鋌而走險。
3.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情形加害者,若有死刑之判刑在身。往往會尋求專任醫師開立證明,然以精神障礙而言,並非有量化的評斷標準判定,主觀的判斷是否有失公允,再者犯行前有精神障礙抑或是犯行後精神障礙,也會影響到動機與結果的量刑考量。而心智缺陷因回歸到雞生蛋、蛋生雞的問題,心智缺陷導致心理因素,或是心智缺陷導致無法判斷是非,都是要探討刑度的議題,而死刑亦為最嚴重的刑度,故在修法前,不得執行死刑。
而修法重點應該在於探討動機與結果,將鑑測量化,使得此項設定不再是有辦法者開脫死刑的後門。
回歸到法律位階的維度,憲法乃最高位階,若有牴觸者,皆應請大法官釋憲,從而往下修法,使得法律體系得以正常合理運作。
二、
此筆土地已經登記為國有並經過十五年,依照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期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並無與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相悖。
依照土地法鑑界之土地,最後判為歸為國有,依照土地法地43條: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然若質疑當時鑑界有誤,重新鑑界真的有誤,應可主張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但須注意已然通過15年,土地相關衍生稅務,需依照民法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應予以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