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人壽保單常被視為避稅與避債的安全港,許多業務員更以「不能執行」作為賣點。隨著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保單價值可納入強制執行,保單的財產屬性受到再評價。
2025年修法確立強制執行的豁免門檻,同時引入國外「介入權」制度,平衡債權保障與保險的社會功能。臺灣與中國的司法實務也展現出對人壽險與健康險不同的執行邊界,折射出制度價值觀差異。

本集重點
- 傳統保險業務話術強調「不會被追債」,其法律基礎過去如何被解釋?
- 強制執行的標的一般包括哪些財產與債權?哪些依法不得執行?
-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性質是否具有「金錢債權」的執行性質?
- 如何理解「保單價值為要保人之財產」,但保險契約卻牽涉三方權利關係?
- 債務人為躲避債務以保單藏匿資產的情形,在實務中常見嗎?
- 在強制執行保單時,是否會傷及保單的「保障功能」及受益人權益?
- 所謂「介入權制度」是什麼?是否有助於維持保單效力並保障利害關係人?
- 2025年新修正的保險法對強制執行設置哪些保護性門檻與豁免條款?
- 中國實務如何區分人壽險與健康險的執行範圍?是否與臺灣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