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明天!8月23(六)將有部分地區的罷免投票,以及全國性的核三重啟公民投票。對於「選舉、罷免與公民投票日」出勤權益還不熟悉的讀者們,趕緊回顧目前瀏覽量次冠軍文章:【投票日完全攻略】關於投票日出勤規範,你應該注意的是......?
一次把各類投票日出勤規範看完。接著,再回頭看看我們這篇要帶給大家的特殊問題:「已調移之國定假日或已申請之特休,嗣後才被指定為投票日,其法律效果究竟如何?雇主要『改天再放國定假日』,或者『把已申請的假別進行銷假』嗎?」,並且來看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在Facebook粉絲專頁上張貼的『獨門行政解釋』。
一樣讓我們先說結論:
已調移的國定假日,以及已經安排的特休,都要『另擇日實施』
一、問題意識:
(一)投票日遇「例假、休息日」沒有補假問題:
- 依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及同年月日勞動條2字第1070131393號令釋意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業經公告為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第37條所定應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
- 當初在解釋令規範中,只有提到「該日原屬『例假及休息日』者,本得行使投票權」,故不另給假。
(二)逢國定假日?
- 依勞動部歷來函文意旨,雇主得與勞工個別約定,將本法第37條之「國定假日」(現放假期日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規定辦理),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並應確明調移後之日期,以保障勞工權益。關於國定假日調移放假之規範,請參考筆者之前的文章:【勞動節的迷思】國定假日來上班,一定要給2倍薪......嗎?
- 此時,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如果勞雇雙方原已依法議定調整後之「國定假日」,事後經主管機關再指定該日為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日時,該國定假日之調移是否仍屬有效?此時應該以「國定假日勞工亦得行使投票權,故國定假日與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日重疊為同一日,無庸另行處理」作結,還是為了不減損勞工國定假日的權益,雇主必須與勞工再另行議定其他的工作日進行國定假日之調移?
(三)逢已排定之特別休假?
另勞工如已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排定特別休假,遇有相同情形時(即已經請好的特休那一天,事後又被公告為投票日。這其實很可能發生,譬如勞工早早就在上半年買好機票,預計暑假帶著孩子出國去玩),則:
- 勞工有無請求雇主銷假之權?
- 抑或因勞工亦「已得行使投票權」,勞工各該請假之日,如與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日重疊為同一日,無庸另行處理?
二、勞動部見解:
這個疑問,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的官方粉絲專頁,貼出了一則勞動部的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沒有出現過的公文(原圖如下):

勞動部114年8月8日勞動條3字第1140073599號函-1

勞動部114年8月8日勞動條3字第1140073599號函-2
勞動部114年8月8日勞動條3字第1140073599號函
主旨:所詢勞雇雙方已議定調移之國定假日,或勞工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嗣被指定為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日時,雇主應如何辦理勞工差勤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勞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並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或公民投票日」業經本部公告指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該條規定所定之放假日,係允勞工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出勤義務,勞工本無庸請假。至選舉罷免投票日或公民投票日當日,如勞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其他國定假日至該日,因該選舉罷免投票日或公民投票日已為指定放假日,勞雇雙方應再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至勞工如「預先排定」特別休假,適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或公民投票日」,得另擇其他工作日安排特別休假。
※結論
- 📌原本調移好的國定假日?
- 👉應重新調移一個新的工作天,作為國定假日。
- 👉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假日休假日數。
- 📌原本「已排定(已申請)」的特休(或各種請假)?
- 👉銷假,勞工得另擇其他工作日請假。
- 👉雖然解釋令源頭是講特休,但勞動部函文已謂「該條規定所定之放假日,係允勞工免除『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之出勤義務,勞工本無庸請假。」,故各該其他不同之請假假別,應為相同之解釋,勞工均得銷假辦理。
今天的投票日完全攻略II,就幫大家補充一個投票日特殊議題,並介紹到這邊,如果你想瞭解更多勞基法的實務問題,隨時掌握更多最新行政解釋見解變革(包括對應的白話解析),歡迎追蹤我的方格子專欄,或到我的粉絲專頁【寫給管理者的職場法律選擇題】看看更多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