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制度迷思(2)】我「不推」的孩子|為什麼我並不推薦採用「曆年制」 作為企業的特別休假給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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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系列文章傳送門:

【特休制度迷思(1)】HR最常誤解的特休制度:給假方式會影響休假日數......嗎?


我們在《特休制度迷思》系列文的第一篇,曾經介紹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的給假邏輯究竟如何(忘記或不熟悉的讀者們,趕快往上打開第一篇再讀過一次)。並且得出一個固定的結論:✅ 勞工依法應得的休假天數,不得減少。

在本篇文章,我想要接著與您分享:為什麼我不建議使用「曆年制」作為特別休假的給假方式?

在開始之前,我們一樣先快速看過特別休假規範的體系圖(今天的說明在『行使』,也就是圖片裡淺黃色底這一塊):

特別休假規範體系一覽

特別休假規範體系一覽



一、曆年制是什麼?為什麼特別休假有不同制度?

(一)不同制度特休影響的是「給假時點」:

讓我們先看一次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

1.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與第2項:

(第1項)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
(第2項)依本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6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2.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1項:

(第1項)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2項期間屆滿之日。

由以上條文,可以看出,勞基法原本的規範,是允許勞雇雙方採行以下方式行使特別休假:

  1. 到職週年制(即條文所稱「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2. 曆年制(即條文所稱「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
  3. 學年制(即條文所稱「教育單位之學年度」)
  4. 其他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雙方約定之年度(概括條款,雙方另行議定年度之起迄)

(二)不同制度的各該「給假時點」,按比例分段給假:

接著我們看到勞動部這則105年8月2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1754號函的說明: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4條有關特別休假規定,勞工於工作滿1年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休特別休假之權利勞資雙方如約定依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並無不可,惟給假標準仍不得低於前開規定。案內事業單位於各該年度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日數是否適法,仍請先行釐清。
三、復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採行預先給予特別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這則函文節錄的部分,其實講了三件事情:

  1. 勞工工作滿一定期間之翌日仍在職,就會取得特別休假。
  2. 如果勞雇雙方議定用「曆年制『分段』或『預先給假』」的方式是可行的,但給假標準不得低於「前開規定」(也就是勞動基準法第38條原本的規定,即「可用休假總日數不減損」)
  3. 預先給假的部分,如果離職產生「超休日數」,要扣回工資等,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三)「曆年制」概念小結:

  1. 到職日以外的其他制度,單純是為了齊一給假時間點(但實務上其實會衍生其他的問題),本質上『並非』優於法令給假之制度。
  2. 曆年制會產生「分段」給假(「總日數」不會變少 ),以及「預給」之情形。故每年1月1日所給予之日數,勞工並非必然可全數請休完畢


二、不建議事業單位採用到職週年制以外制度的幾個理由:

(一)制度解釋困難:

  1. 事業單位常採用坊間各種人事系統,輸入年資跟給假時點之類的參數,自動帶出休假日數。此時,使用系統的人資,或者要休假的勞工本人,可能都不知道,究竟為什麼是這個休假日數(尤其到職週年制以外的制度,很常出現小數點!)。
  2. 勞工可能無法理解,做滿多少年就是給幾天,究竟為什麼要分段給假。分段完到底天數會多還是少?
  3. 事業單位自己發明「乍看是『曆年制』」,實際上卻不是的神奇變種制度。導致勞工拿著天數跑去勞工局諮詢,也問不出所以然。

(二)計算不易:

  1. 週年制以外的所有制度,在各該年度剛開始所給予的日數,都是以「勞工會繼續工作至年度的最後一天為前提」(重要!)。
  2. 若勞工於「年度尚未終結前,即契約終止」,都會發生該日數須重新試算的需求(絕對不是年初日數休完就沒事!)。
  3. 於「勞工申請留職停薪」後,因為工作年資少掉一段,會對雇主給假日數產生影響(視勞工請假起迄,可能連續影響兩個以上的年度)。

(三)易生爭議:

  1. 常見事業單位主張是採行曆年制(或某種制度),卻自行創造與法規邏輯不同的計算方式,最終計算結果勞工看不懂也就算了。最終計算總數也是有減損的狀態。
  2. 綜合「制度解釋困難」與「計算不易」兩個因素,勞雇雙方往往各自以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進行解讀,互相認為「雇主少給(勞工超休)」,進而發生勞資糾紛。
  3. 易生爭議,就會有管理上的抉擇,時間寶貴,真的要讓人事人員或老闆本人,三不五時花力氣在討論、說明、爭執特休天數到底合不合法......嗎?


📬 下一篇預告|曆年制到底要怎麼計算?為什麼會有「預給」或「超休」問題?

下一篇系列文章,讓我們用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試算表,逐步操作與大家解析,到底試算表每個頁面呈現的數字從何而來?勞動部試算表上的公式又在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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