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利用職務將訂單轉給配偶公司,構成背信罪?法院判決與企業風險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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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經營中,最令老闆憂心的,往往不是外部競爭,而是「內部人員跳槽或私下設立公司搶客戶」。那麼,若員工在職期間利用職務機會,把公司原本的訂單轉給自己或配偶名下的公司,究竟會觸犯哪些刑責?


案件背景

A員工,自104年至111年間任職於B公司,負責開發業務、維繫客戶、處理訂單。由於A員工過去曾在C公司工作,雙方因此建立合作關係。

然而,在A員工仍受僱於B公司期間,其配偶卻成立了D公司,經營項目與B公司相同。接著,A員工竟對C公司表示:因B公司內部有問題,未來訂單應交由D公司承接。

結果,C公司自109年起至111年,將原本給B公司的訂單全部轉給D公司,金額高達上千萬元。


法院判決結果

1. 背信罪(成立)

法院認為,A員工身為B公司業務,本應忠實處理C公司的訂單,卻違背契約,轉單給自己配偶的D公司,導致B公司蒙受損失。

➡ 這樣的行為,符合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2. 詐欺罪(不成立)

檢方主張A員工以「股東內鬨」為由欺騙C公司,構成詐欺。但法院認為,C公司真正考量的是製程與品質是否達標,而不是B公司內部是否糾紛,因此沒有陷於錯誤,不成立詐欺。

3. 業務侵占罪(不成立)

另有模具移轉的爭點。法院查明,模具所有權本就屬C公司,B公司僅是保管人。D公司接手訂單後,模具移轉屬正常商業程序,後來也已歸還。

➡ 因此不成立業務侵占罪


法律重點解析

(一)背信罪的成立要件

背信罪的關鍵在於:

  1. 行為人必須負有「處理他人事務」的地位(如受僱員工、受託人等);
  2. 行為人「違背任務」,圖利自己或第三人;
  3. 導致本人(公司)受有財產上損害。

在本案中,被告A正是利用「業務人員」的身分,將訂單轉至配偶公司,使B公司蒙受損失,因而成立背信罪。

(二)詐欺 vs. 背信的差別

  • 詐欺罪著重在「使他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產;
  • 背信罪則著重在「違反忠誠義務」,導致本人財產受損。

法院認為,C公司轉單是基於「商業考量」,而非因被告的虛構說詞陷於錯誤,所以不構成詐欺。

(三)業務侵占的判斷基準

若財物所有權本來屬於客戶(如模具),公司只是保管人,則行為人移轉或處分時,不一定構成「侵占」,要看有無「據為己有」的意圖。本案中因最終已返還,故法院認定不構成侵占。


對企業的啟示

  1. 員工兼職或設立競業公司,是高風險行為
    即便公司尚未發現「詐術」或「侵占」,只要違背職務忠誠,把訂單轉走,就可能成立背信罪。
  2. 契約與內控的重要性
    公司應在聘僱契約中明確訂立競業禁止、忠誠義務條款,並建立內部監控機制,避免單一員工掌握全部窗口。

這樣的案件,對企業主來說往往是一種「背叛感」。花了多年心血建立的客戶關係,卻被自家員工偷偷搬走;員工還利用「最熟悉公司內部情況」的優勢,讓你防不勝防;事後才發現,損失已經難以挽回。

很多老闆在第一時間,會感到憤怒與無助,卻又不知道該走哪一條法律途徑:到底要告背信罪?還是詐欺罪?如何要求損害賠償


結語

員工利用職務機會,將公司資源或客戶轉移至自己或關係企業名下,公司不僅會失去商業利益,更可能導致客戶信任危機。企業應提前防範,律師的協助不僅在於事後訴訟,更在於契約設計與風險管理,避免悲劇重演。

專業律師能為您做到:

  • 協助整理證據、詳細敘明犯罪事實,降低因表述不清而被誤解或忽視的風險,讓檢察官與法院能更清楚理解案件全貌
  • 在法院攻防中,清楚凸顯「違背忠誠義務」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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