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間知名傢俱工廠,日前傳出兩名員工大搞「婚外情」,約會地點就在工廠裡頭,兩人上班時間時常又摟又抱,不只觀感不佳,也嚴重影響工作表現,老闆最後也無奈將兩人開除,但兩名員工事後卻到勞工局檢舉,指控前東家沒付資遣費,而老闆喊冤,是女員工不斷提高資遣費價碼,獅子大開口。
是開除?還是資遣?
首先要看公司內部的規定;其次再看個案情境,最後要看處理的節奏!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謂「情節重大」,
係指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相當,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
綜合判斷勞工之行為是否達到應予解僱之程度,倘勞工違反工作規則等之具體事項,嚴重影響雇主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足以對雇主及所營事業造成相當之危險,即難認不符上開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件,以兼顧企業管理紀律之維護;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亦不以發生重大損失為要件。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勞基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雇主依同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所稱「知悉其情形」,係指對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有所確信者而言。
為保障勞工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該30日除斥期間,應自調查程序完成,客觀上已確定,雇主獲得相當之確信時,方可開始起算。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認因原告在新竹分公司與同事間婚外情,造成與同在新竹分公司任職之原告配偶、另一女性同事間情感衝突關係,其他同事均會向乙○○詢問為何被告可以縱容這樣的關係在公司發展,已影響新竹分公司之職場秩序,乃在原告配偶表達希望請被告協助處理時,與原告商洽變動工作地點,並非被告單方因企業經營上需要變動原告工作地點,應屬實情,故被告上開辯稱兩造於110年4月1日係合意變更工作地點
,並非被告依照勞基法第10條之1單方調動原告,堪予採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同一從屬關係鏈中的團隊成員之間如有親密、戀愛或近親關係,可能會產生實質或潛在利益衝突,導致偏差或偏袒見解、不符職位的工作成效,並對其他團隊成員造成不利影響。除非人力資源資深副總裁已被告知且已書面同意,團隊成員如與其他團隊成員有親密、戀愛或近親關係,兩人不得在同一從屬關係鏈中具備上下層級關係,不得擔任需要頻繁且密切合作的角色,也不得擔任對彼此績效評估、薪資或其他僱傭條款及條件有影響的角色。
……團隊成員在發現自己對於直接或間接從屬於個人監督之下,或對該員具有僱用、績效評估、留任、發展、晉升或薪資與福利調整相關決策權的任何團隊成員發生(或將發生)親密、戀愛或近親關係,必須立即告知人資部門」,
「……如果相關團隊成員立即呈報可能的工作場所關係之疑慮,則人力資源資深副總裁將會審查並決定是否要同意此情形。如果未獲同意,美光通常會根據業務需求,嘗試對從屬結構或工作指派做出適當調整。不過,美光有權自行決定,以採取適當步驟減緩或補償因揭露關係產生的潛在爭議,包括重新指派或解僱」等,
可知被上訴人原則上禁止主管與下屬間有親密關係,以避免利益衝突及影響工作成效,倘主管與下屬間有未經被上訴人同意之親密關係,被上訴人於知悉後,有權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重新指派或解僱。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並依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包含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d.員工…:忽視或阻礙營運之執行等行為,致造成本公司危險或損害之虞
。
e.員工煽動或集結成群員工……試圖阻礙本公司正常營運」,
第九章「獎懲」之懲處條款中規定
「對顧客、客戶、業務聯繫人、主管或其他員工之無禮、辱罵或使人反感之行為或言語;……威脅或造成他人身體傷害」;
美光集團《全球手冊》之「全球政策和行為標準」章節規定:
「違抗職務上命令
及滋事行為:
……對顧客、客戶、業務聯繫人、主管或其他員工之無禮、辱罵或使人反感之行為或言語;
……威脅或造成他人身體傷害」;
「工作時間之濫用:……干擾其他團隊成員工作」;
《美光商業行為與道德準則》規定:
「我們絕不參與或容許任何形態的暴力事件,以維護團隊成員的人身安全。這包括威脅和暴力行為,以及恫嚇、威脅、霸凌和企圖令他人心生恐懼的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重勞上字第 51 號民事判決》
「貳、遵循被告中信公司三清守則:男女清」、「肆、不得有不法之情形」、「伍、嚴禁同事間互相破壞影響被告中信公司圑隊氣氛等情事」等明文規定,而原告二人明知被告中信公司禁止辦公室戀情,且原告乙○○多次故意侵害原告丁○○配偶之配偶權甚明,顯已違反被告中信公司之工作規則第貳條及第肆條規定;
又原告二人發展不倫戀情後,全被告中信公司員工悉數明暸,除使員工心情浮動影響員工工作效率
,亦會讓員工關注被告中信公司對此類事件處理之態度;且兩人對其他業務人員濫訴之行為,顯已延伸造成職場安寧秩序之破壞
,妨礙其他同事工作並造成不良影響,不利被告中信公司業務正常作業,再三違反前開工作規則第伍條規定;
更遑論原告二人之不倫 戀情,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應屬足以嚴重影響被告中信公司聲譽之事甚明
,復參被告中信公司規模實屬非巨,難謂將原告其中一人調職後即可解決三人間感情糾紛,故被告中信公司之解僱行為應無違反最後手段性,灼然至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很多公司其實對婚外情沒規定;有規定也寫得不清楚;有清楚也不會用。
風控細緻化其實很重要的,才不會踩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