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故事
黃小姐在一家連鎖餐飲店工作,每月薪資總額四萬五千元,其中包含基本薪三萬八千元、全勤獎金三千元,以及交通津貼四千元。 公司在資遣她時,卻僅以「基本薪」三萬八千元作為資遣費計算基礎。 黃小姐認為不合理,因為她每月固定都領全勤獎金與交通津貼。 究竟這些項目是否屬於工資? 要釐清這個問題,必須先了解《勞動基準法》中「工資」的定義與認定要件。
二、工資的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
「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此條文強調勞務給付的「對價性」與工資發放的「經常性」
另一方面,《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亦對「經常性給與」作出補充規範,明定哪些給與應排除在工資之外,形成工資認定的重要依據。
三、工資的認定要件
在實務上,工資的認定主要取決於兩個要素:
(一)勞務對價性
指該給與是否因勞工提供勞務而取得。
若勞工不提供勞務就無法獲得該報酬,即具勞務對價性。 例如全勤獎金、職務加給、業績獎金等,都與勞務直接相關。
相反地,若屬福利性或補償性質,如婚喪補助、差旅費或保險費,並非因勞務提供而得,則不具勞務對價性。
(二)經常性給與
指該給與是否具定期、持續性發放的特徵。
若公司每月或固定期間例行發給,即屬經常性給與。 反之,若為偶發性或臨時性給付,例如年終獎金、節慶禮金等,則非經常性給與。
四、《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不屬工資的排除項目
依該條規定,下列十一項給與原則上不屬工資:
一、紅利。
屬企業盈餘分配性質,非因勞務提供而取得。
二、獎金。
包括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此類獎金屬獎勵或酬謝性質,通常不具勞務對價性;惟若長期定期發給,仍有被認定為工資的可能。
三、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屬節慶慰勞性給付,非工作報酬。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屬福利性補助,非工資。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非雇主支付,與僱傭關係無關。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
屬人情性給與,非勞務報酬。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為補償性給付,非工資。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為雇主依法或基於福利所負擔,非勞務對價。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屬支出補償性質,非報酬性給與。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為工作所需物品補助,性質非屬工資。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例如勞動部公告之特定項目,亦不屬工資範圍。
📌換言之,凡不在上述排除清單內,且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兩特徵的給付,即屬工資。
五、法院與勞動部實務見解
(一)全勤獎金屬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勞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指出, 全勤獎金為鼓勵出勤之給付,與勞務提供有直接關聯, 屬具勞務對價性且經常發放的報酬,應認定為工資。
(二)交通津貼視實際發放性質而定
勞動部103年2月14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0168號函釋表示, 若交通津貼非屬實報實銷,而係每月固定發放,即具經常性給與性質,應視為工資。
(三)獎金名稱不具決定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認為, 若獎金發放具固定性與勞務對價關聯,即使名為「獎金」,亦屬工資範疇。
六、工資認定的重要性
工資的範圍直接影響下列多項勞工權益:
- 資遣費與退休金:皆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礎。
- 勞保與勞退提繳:工資申報過低,將影響勞保年金及勞退金金額。
- 職災補償與年金給付:均與工資水準密切相關。
因此,正確認定工資範圍,是保障勞工權益的關鍵。
七、結論
工資認定的關鍵,不在名稱,而在性質。只要該項給與具有「勞務對價性」與「經常性給與」兩特徵,即為工資。 雇主若刻意拆分薪資或低報工資,不僅損害勞工權益,也可能觸犯《勞基法》而受罰。 在實務操作上,勞資雙方應以誠信為原則,確保薪資結構透明、合理,方能避免爭議。
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私訊官方帳號 @527vvru 或是撥打10分鐘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4-23758749,會有專業律師為回答。
結語聲明
- 本文章係依撰寫時現行法令所述,讀者仍應自行確認法令是否有變動。
- 本文所述內容僅供參考,實際案件應與律師討論,以獲得專業法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