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6.2+A6.4 雙引擎啟動,「SDM」早已不存在但「SD」義務被強化
2024 年底,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締約方在亞塞拜然巴庫(Baku)舉行的 第六次巴黎協定締約方大會(CMA.6) 上,通過了三份關鍵決議──4/CMA.6、5/CMA.6、6/CMA.6。
這三份文件象徵一個時代的終結與另一個時代的誕生:
《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DM)正式走入歷史;《巴黎協定》的「碳機制」(PACM, Paris Agreement Carbon Mechanism)全面啟動。
一、CDM 的歷史與墮落:從氣候合作到碳幻象
1997 年,《京都議定書》開創了人類史上第一個全球性碳市場。
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下,工業化國家(Annex I)可投資於開發中國家減排,以獲得可交易的碳額(CERs)。這個制度稱為 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初期,CDM 被視為發展中國家技術引進與氣候資金的管道。但十多年後,現實卻變質:
- 許多專案基線造假、減量無效;
- 東道國主權缺席、監管薄弱;
- 碳信用被重複計算、甚至「幽靈發行」;
- 「可持續發展」變成裝飾性口號。
當市場泡沫破裂後,全球對 CDM 的信任崩潰。到 2020 年,絕大多數 CERs 已失去交易價值,也無法納入各國 NDC(國家自定貢獻)帳冊。
CDM 雖曾是碳市場的起點,卻也成了制度錯誤的警示。
二、巴黎協定的制度重建:PACM 誕生
2015 年,《巴黎協定》確立新的全球氣候秩序。
與《京都議定書》不同,巴黎協定適用於所有國家,不再區分「先進國/開發中國家」,每個締約方都必須提出、報告、調整自己的 NDC(國家自定貢獻)。
然而,全球碳市場不能憑空消失。
因此《巴黎協定》第六條設計出新的「三層機制」:
- A6.2 : Cooperative Approaches(合作方法), 政府對政府(主權層), 國家間轉讓 ITMOs,做對應調整(CA)。

- A6.4 :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4(巴黎協定機制), 專案項目層(民間+主權), 產生 A6.4ERs,受主權審查與監管委員會核發與登記。

- A6.8 : Non-Market Approaches(非市場方法), 政策層 , 不發行信用,促進技術與金融合作。

這三個機制共同構成了 PACM(Paris Agreement Carbon Mechanism),成為全球碳市場的法理基礎與治理。
換言之,PACM 不是新的「標準品牌」,而是整個《巴黎協定》第六條的制度總體。
P.S: The Pic. copyright from UNFCCC.
三、「SDM」的誤會與「SD」的重生
早期第六條草案曾出現「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echanism(SDM)」一詞,作為 A6.4 機制的暫稱,意在延續 CDM 的精神並更強調「可持續發展」。
但這個名稱從未被正式採納。自 2021 年 CMA.3(格拉斯哥) 起,官方文件全面改稱「Article 6.4 mechanism」,「SDM」一詞消失於所有法律文本。
然而,「SD(Sustainable Development)」本身並未消失,反而被強化為主權層級義務:
- 東道國必須在核發授權信(LoA)中,明確認定該項目有助於其永續發展目標;
- 所有 A6.4 活動須在主權層級的國家登錄中揭露 SD 影響;
- 監管委員會須建立「Sustainable Development Reporting Framework」作為審查依據。
這代表,SD 已從口號變成法定條件。
而「SDM」作為制度名稱,早已被歷史淘汰。
一句話概括:
巴黎協定下沒有 SDM,但有更嚴格的 SD。
四、A6.2:國家帳冊的交易骨幹
A6.2 是 PACM 的上層架構,也是未來全球碳貿易的「清算系統」。
各國可依此相互轉讓「ITMOs(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這些主權減量成果必須:
- 經雙方政府核可(LoA);
- 經對應調整(CA)以避免雙重計算;
- 記錄於 UNFCCC 的中央會計平台;
- 與各國的國家登錄(NR)連線同步。
這使碳交易不再是 NGO 或私人市場的行為,而是國家會計的一部分。
例如:
- 新加坡與加納、巴拉圭、祕魯 已完成 A6.2 協議;
- 印尼與泰國 也在 2025 年完成 UNFCCC 登錄系統(SRN-PPI、T-VER)對接;
- 台灣-巴拉圭 的碳合作備忘錄(MOU)也屬於 A6.2 類型。
A6.2 的最大意義在於:它將「碳」納入國家財政與外交的主體工具。減量成果不只是環保數據,而是可以結算、兌換、轉讓的主權資產。
五、A6.4:項目層的生產體系
A6.4 機制則負責產生與核證具體的減量成果(A6.4ERs)。
這些專案可以是林業、能源、工業、農業、CCUS 或 CDR(碳移除)類型,但都必須符合:
- 主權授權(LoA)+可持續發展審查(SD);
- 透明的 MRV(監測、報告、驗證)與 dMRV 數據格式;
- 由獨立驗證機構(DOE)審查,最終交由 Supervisory Body 確認;
- 所有成果記錄於 UNFCCC Article 6.4 Registry,並可轉為 ITMO。
2025 年 10 月起,《A6.4-STAN-ACCR-001》生效,所有驗證機構(DOE)必須重新認證。
這是全球首個正式取代 CDM 的機構認證標準。
A6.4 的出現,等於將私人部門納入主權碳體系,使企業仍能參與減碳專案,但必須受東道國法令、核准與國際會計規則制約。
六、A6.8:非市場合作的新維度
第 6.8 條雖不涉及信用交易,但作用更廣。
它支援技術轉移、政策協調與金融支持,推動不以「市場買賣」為核心的合作方式——例如共同投資碳捕捉、區域電網整合、森林治理與氣候基金等。 CMA.6 已確認 A6.8 的工作計畫將在 2025–2027 年全面展開,補足市場機制無法觸及的領域。
七、PACM 的全球布局:從亞洲到拉美的主權網絡
自 2024 年底以來,PACM 的制度化進程正在迅速擴散:
- 印尼 成為首個完成與 Verra 簽署 MRA 的國家,啟用「Host Country Alignment Screening」制度,確保所有碳專案符合國家帳冊;
- 泰國 正推動「Premium T-VER」轉型方案,準備與台灣、歐盟等國對接;
- 巴拉圭與台灣 則在 2025 年簽署《巴黎協定碳信用合作 MOU》,建立主權層級合作框架;
- 非洲 的加納、塞內加爾、智利則已發出首批 ITMO 出口授權。
這些動作顯示,一個以 PACM 為核心的主權碳市場網絡 正逐步形成。
八、制度意涵:從志願憑證到主權資產
PACM 的出現,徹底改變碳市場的概念。
在 CDM 時代,碳信用(CERs)多半由私人開發商與國際 NGO 操作,缺乏國家層的法律約束。 在 PACM 時代,所有碳信用都成為主權帳冊中的"「減量成果」",其所有權、轉讓、用途都須經國家授權與 UNFCCC 登錄。
這讓碳信用具備與主權債、外匯儲備類似的法律地位——是可追溯的主權資產。
同時,「可持續發展(SD)」義務讓減碳與社會正義、貧困減緩、原住民權益正式接軌。
九、挑戰與前景
然而,PACM 的實施仍面臨多重挑戰:
- 各國國家登錄(NR)發展不均,數據互通尚未完善;
- 雙邊協議(MRA/IA)條件差異大,可能導致碳價碎片化;
- 「志願市場」仍在試圖以數位化包裝(Tokenization、Blockchain)維持舊模式;
- 主權信用交易需兼顧環境完整性與外交敏感性。
但整體趨勢已不可逆轉:
從 NGO 操作的自願性市場,走向國家監管的主權市場或二個市場合作。
從模糊的碳憑證,走向具法定地位的主權減量成果,補強唯一性、透明度、完整性、dMRV與外加性、可持續性、永久性、防止洩漏機制與緩衝池的建置,創造一個高品質的碳信用標準與ICVCM 共相映射二個市場機制。 從過去漂綠敘事,走向主權治理、責任與全球對帳的全球碳信用治理與責任。
十、最後總結:PACM 是新秩序的開端
PACM 並非「新的標準品牌」,而是一個制度性重生。
它把碳市場從「商品交易」重新定義為「全球治理工具」; 它讓減排不再是企業形象,而是國家履約; 它讓永續發展不再是口號,而是法律。
當全球第一批 A6.4ERs 與 ITMOs 於 2025–2026 年在 UN 平台上正式掛牌時,人類將見證一個新的金融資產類別誕生——主權減碳信用。
這是 PACM 的核心意義,也是一場制度革命。
CDM 終止,SDM 不存在,PACM 登場。
A6.2 是國家帳冊,A6.4 是減量工廠,A6.8 是合作橋樑。
這是氣候治理史上第一次,「碳」成為主權貨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