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
• 房屋:列明市值與貸款餘額。
• 土地:依市場估值。• 頭期款來源:區分婚前/婚後資金,以界定是否屬共同財產。
二、動產
• 銀行存款:以帳戶對帳單為準。
• 現金:金額大者須能舉證來源。
• 股票、基金、ETF:依清算日市價。
• 公司股權、未上市股票:需鑑價或依財報估算。
• 車輛:按市價或中古估值。
• 貴金屬、收藏品:附估價報告。
三、保險與退休金
• 人壽保險:計入解約金價值。
• 投資型保單:以帳戶市值為準。
• 勞退個人專戶餘額:由勞保局證明。
• 其他年金或退休基金:依實際累積金額。
四、債務
• 房貸餘額
• 信用貸款
• 信用卡債
• 保證債務(如已代償應列入)
五、特別規則
• 婚前財產不列入,但其孳息(利息、租金)列入。
• 婚後繼承或受贈不列入,但孳息列入。
• 家庭支出、子女教育費不列入。
• 若有隱匿、贈與行為,可主張納入清算。
六、分配計算程序
1. 各自計算婚後財產總額(以清算日市價)。
2. 扣除債務 → 得出「剩餘財產」。
3. 比較差額 → 差額的一半為可請求金額。
4. 若有代償或墊付款項 → 另以債權請求處理。
公司股權與未分配盈餘實例
假設:
• 丈夫 A 持股 40%。
• 妻子 B 無股份。
• 公司資產 1 億,負債 2000 萬,股東權益 8000 萬(含未分配盈餘 3000 萬)。
• 其他財產:A 存款 200 萬,B 存款 500 萬。
計算:
1. 公司淨值 = 1 億 − 2000 萬 = 8000 萬。
2. A 股權價值 = 8000 萬 × 40% = 3200 萬。
3. A 財產 = 3200 + 200 = 3400 萬;B 財產 = 500 萬。
4. 差額 = 3400 − 500 = 2900 萬 → B 可請求一半 = 1450 萬。
法律依據:
• 《民法》第1030-1條:「以清算時存在之財產為基準。」
•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330號判決:未分配盈餘屬股權價值一部分。
房屋範例
條件:
• 市價 1200 萬,房貸餘額 300 萬 → 淨值 900 萬。
• 房屋登記在先生名下。
• 先生其他財產 100 萬,太太 200 萬。
計算:
• 先生總財產 = 1000 萬;太太總財產 = 200 萬。
• 差額 800 萬 → 太太可請求一半 = 400 萬。
• 若太太實際代繳房貸 300 萬 → 可另主張求償。
• 合計可獲 700 萬(分配 400 + 求償 300)。
重點:
• 所有權依登記為準。
• 房屋淨值計入登記人財產。
• 代繳貸款屬債權求償,不影響持分。
估值與清算原則
1. 清算日基準:
• 協議離婚 → 登記日。
• 訴訟離婚 → 判決確定日。
2. 不動產價值:
• 以清算日市場價值。
• 取自估價報告或實價登錄。
3. 債務扣除:
• 扣除尚未清償本金餘額。
4. 公平原則:
• 採「市價」計算,避免公告現值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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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以「清算時存在的淨值」為核心。
• 未分配盈餘 → 經股權估值反映。
• 共同房產 → 以市價減貸款計算淨值。
• 代償或墊付款 → 以債權另行主張。
原則簡述:
婚姻的結束不消滅公平。所有可歸屬之財產,應以實質價值為準,依法計算、依法分配。
M.
M&P 傳承誌主筆
Mind & Purpose in Every Pl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