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設你去別的國家申請當難民,通常都會要求你既不得參與當地政治,也不得參與你來源地的政治,如果你在網絡上對於任何政治話題發表意見,很可能被視為違反這個規則,結果會是立即失去難民身份並驅逐出境。因為難民庇護是保你人道需求,並不容許讓你在海外建立宣傳基地,把外面的政治問題引入庇護你的國家去。
如果知道事實如此,會不會有很多學者認為這是違反言論自由,甚至違反人權?並非如此,因為在現代國家體制內,不同的居留身份,擁有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同的。有些人誤會了「公平」是指所有人都有相同的權利,但實際上,公平是有多少義務就有多少權利,包括發表言論的權利。
在法律上擁有該國國籍的人,稱之為「公民」(Citizen),只有公民,才擁有該國的完整權利與義務。先講義務,公民有甚麼義務呢?最明顯的就是當兵,你是韓國公民不管你是甚麼明星你都要被徵兵,你是以色列的公民,烏克蘭的公民,國家要徵兵時你就要當兵,戰爭狀態時可能不能離境;義務教育一定要完成;在普通法的國家則當陪審團也是一種義務;有些國家則投票是義務。因為公民有義務去效忠國家,並為國家的存亡付出,因此才有完整的權利。這通常包括投票權,參政權,以及完整的社會福利,例如專上教育,優惠貸款,醫療補貼。以及合法地找工作,可以擔任公職。以及相較於其他身份最大程度的言論自由,對本地政治說同一句話,難民會被驅逐出去,公民不會。
大部份人通常因為出身,而自動成為該國的公民,少部份人則是透過很高的門檻,而歸化而成為公民,歸化在任何國家都是很困難而漫長的過程。
而第二級的是「居民」(Resident),居民就是住在一個國家或地方,但沒有完整政治權利的人。公民通常都同時擁有居民身份,但居民卻不一定是公民。比方說一個來自烏克蘭的鬼佬若取得合法權利長居臺灣,他能夠成為臺灣的「居民」,但只要他沒有歸化,他就不是公民。
居民的權利比較少,義務也比較少,例如那個烏克蘭的鬼佬,或越南人,他取得了居民的身份,他可能有權在這裡工作,可以留在這裡很多年都不離開。但他沒有當兵的義務,戰爭狀態時通常也不會阻止他們離境(反正你不用當兵,就不要在此增加糧食消耗),通常沒有投票權,不能擔任公職。
有些國家提供「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日本叫永住權,通常會有更多的權利與義務。但是與公民相比還是不完整的。值得一提的是,所有香港人都是「香港永久居民」,去到今天為止並不存在「香港公民」這身份,因此一個臺灣人取得香港永久居民權,他的權利與香港本地人幾乎是沒有分別的。
第三級是「簽證持有者」(Visa Holder),簽證就是對沒有居留權的人,所給的臨時有限期的進入與停留許可。國家之所以讓簽證持有者進入與停留,必須有一個明確的目的。例如留學就是學生簽證,工作就是工作簽證,醫療就是醫療簽證。通常我們去外國都要申請一個觀光簽證,或者短期簽證,你可以在那邊待一個月幾個月之類,例如香港人去臺灣最常申請的網絡觀光簽證,就是一個月限期。
當然,依親團聚也是一種簽證。
根據簽證的目的不同,發給的難易度也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一般而言,你持有簽證只能做該簽證所容許的事情,被發現你做了超過簽證的範圍,輕則取消簽證加以驅逐,重則被刑事檢控。例如觀光簽證是讓你來觀光,所以你不能來這裡打工的,如果你持有觀光簽證卻在這裡做兼職,那就是做非法勞工,通常會被捕,處分然後驅逐出境,之後會被申請簽證會更困難,甚至被禁止申請。
所以簽證持有人能做的事情,比公民與居民少很多,作為一個對國家沒有效忠義務的外人,他的權利就只有簽證所容許的權利,其他的自由都只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已。例如你拿著簽證入境去參加遊行示威,政治集會,展示政治標語,這些高調的行為都很可能會令你被取消簽證驅逐出境,你拿的是觀光簽留學簽不是政治簽不是嗎?
各國法律上都會有「違反逗留條件」的條款,這也是一個簽證使用者被取消簽證,然後驅逐的主要理由,你說來做甚麼,你就只能做甚麼,然後其他的事情你最好不要讓任何人知道。為何會這麼沒有自由?工作不是人權嗎?言論不是人權嗎?參政不是人權嗎?我來觀光你不讓我投票選你家的總統你是在侵犯我的人權,好吧各位人權學者們我已幫大家說完大家的疑問了。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課本上寫過一個故事,以前有一個傢伙叫孫中山,他在日本搞政治活動,引來天朝大國向日本政府施壓。但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中日間未還建立很嚴謹的簽證系統,日本政府想要孫中山滾蛋,卻無法可依,日本政府最後決定給他一筆可觀的「旅費」,孫中山就自願離開了。吃過虧之後,各國就留了一手專門處理這些會引爆政治問題的過客。後來那個姓孫的建立了一個忘了叫甚麼的國家,那國家自然一早就知道要防範這種人。
簽證持有人在外地居留時,發表政治言論被該地驅逐出境,國家是否侵犯了言論自由?
一個國家憲法保障的通常只有「本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沒有任何國家的憲法會保障非本國公民的言論自由,而「簽證持有者」並非「本國公民」。我們再請前面那位烏克蘭鬼佬來,憲法會保障他的言論自由嗎?寫得好的憲法通常是不會,因為他並非本國公民。
以讀者們最熟悉的中華民國憲法為例,中華民國憲法所定義的「人民」,有納稅之義務(憲法 19 條),服兵役之義務(憲法 20 條),以及受國民教育(憲法 21 條)之義務。而中華民國憲法在第 11 條保障了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也就是說在那個叫中華民國的東西裡,那裡的人民是因為納稅當兵受國民教育的義務,交換被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至於拿著簽權的遊客,三種義務中通常只納過營業稅,不算是人民。當然如果中華民國有興趣連同外國人,遊客與簽證持有者的言論自由也保障下去,那全世界八十億人當然喜聞樂見,中華民國可以考慮修憲,將言論自由的保障擴大至全宇宙甚麼的,不過在此之前,中華民國的言論自由只保障那些被有義務被關進軍隊掃樹葉的人民。
以上是大部份人在一國的身份,但並不是全部身份,還有其他身份的。這裡就稍為說說,一開始說過的「難民」自然就是例子,而難民通常連選擇居住地的權利都沒有,一定要住難民營;然後是之前不是提過有「政治簽證」嗎?真的有這種東西,不過不叫政治簽證,叫外交人員,他們拿的外交簽證就是給他們在當地搞政治的,通常還有外交豁免權,在當地可以嫖妓不被捕甚麼的。
如果你在機場轉機,你的身份是過境者,你的行動範圍通常不能超過機場,大概也不歡迎你在戰場鼓吹戰爭;然後還有最直接的非法移民,黑市居民,這一種被警察看到應該立即就會被驅逐了打工做甚麼都是非法的;還有一種叫無國籍人士,如果你看過「機場客運站」就是因為政治理由,而不被承認為任何國家的國籍,沒有公民身份,這種人通常就連基本人權都不被保障,因為沒有任何國家對他有義務。
雖然很多人提倡天下一家人人平等,但實務上,一個人擁有的國籍,就代表他在這世上能被國家保障的權利。如果沒有任何國家保障你,在這個地球上你會發覺自己寸步難行,到處無法入境,沒有辦法租到房子,不能打工,生病時沒有醫生,老了也沒有可容身之處。很多你在自己故鄉理所當然的權利,去到異國就不再理所當然。
把公民,居民,簽證持有人的權利混為一談是錯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