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法治國中,行政機關不能任意行使權力,任何限制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措施,都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正是憲法中的兩大核心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這兩項原則確保政府「依法行政」,同時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一、法律保留原則:政府不是想管就能管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依法行政」,意指凡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措施,必須有法律明文或法律明確授權。釋字第443號解釋明確指出,像限制役男出境這類對遷徙自由的重大干預,必須有具體法律依據,行政命令不得取代法律。此原則體現了憲法第23條「人民之自由及權利,非依法律不得以限制」的核心精神。
二、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不能模糊授權
若法律要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其授權目的、內容與範圍都必須明確。釋字第313號首次援引此原則,認為若法律僅以「主管機關得另定之」等模糊字眼授權,就可能導致行政權擴張,違背法治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的目的在於讓人民能預見行政權力的界限,避免「命令治國」的風險。三、實務發展與意義
大法官後續多號解釋,如釋字第707號,進一步擴大了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指出即使行政措施未直接限制人民自由,只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基本權利保障,也應有法律明確授權。由此可見,這兩大原則不僅保障個人權利,更是行政正當性的根基。
結語
「法律保留」讓政府不能恣意管人民;「授權明確」讓法律授權不能模糊。這兩大原則共同維護了人民權利與憲政秩序,是民主法治國不可或缺的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