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你,但不能允許你的這個行為
前言
上文《一個志工的省思》的核心啟示,即是:任何出於善意或效率的行為,若剝奪了他人的自主權和能力,長期來看很可能會成為一種傷害。
事實上這個原則也可以應用到「實施懲罰」(Discipline)上,它提供了關於懲罰目的、方式和態度的深刻反思:
啟示一:懲罰的目標是「能力與責任」,而非「順從」
志工原則的轉換:
- 錯誤的幫助: 為了效率而代勞(加速退化)。
- 錯誤的懲罰: 為了效率而大吼、羞辱或立即隔離(只求立刻停止行為)。
對懲罰的正確啟示:
懲罰的目的不應是讓孩子或學生**「立即停止行為」或「害怕權威」,而是要讓他們學習「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並獲得「下次可以做得更好」的能力。懲罰必須是賦予能力**,而不是剝奪能力。
如何實踐
實踐: 當孩子犯錯時,懲罰的重點應是彌補錯誤,並思考「我如何能修復這個傷害?」,而非單純地忍受痛苦(例如:弄髒了,懲罰是清潔,而不是關禁閉)。
啟示二:懲罰必須與行為有「邏輯連結」
志工原則的轉換:
- 照服員的正確行為: 要求長者自己回去沖水、關燈、關門。這個行為與長者未完成的任務有直接的邏輯關聯。
對懲罰的正確啟示:
懲罰(後果)必須與不當行為有直接、合理的因果關係。如果懲罰與行為無關,孩子只會學到**「權威的任意性」,而不是「行為的後果」**。
如何實踐
- 錯誤懲罰: 孩子晚回家,懲罰他不能看電視。(兩者無關聯)
- 邏輯後果: 孩子晚回家,懲罰他必須承擔或設計下一次準時回家的措施,或必須在接下來的幾天承擔因他晚歸而對家庭造成的影響(例如:錯過晚餐,就自己去準備自己吃的晚餐)。這教導他時間管理和對家庭的責任。
啟示三:懲罰必須始終維護受罰者的「尊嚴」
志工原則的轉換:
- 核心價值: 即使要求長者回去自己完成任務,照服員的態度仍是相信長者的能力。
對懲罰的正確啟示:
有效的懲罰或紀律,絕不應該包含羞辱、嘲笑或貶低人格的成分。
如何實踐
實踐: 在實施後果時,態度應該是堅定而溫和(Firm and Kind),傳達出「我愛你,但我不能接受你的這個行為」的訊息。當孩子受到懲罰時,他們應該感受到的是行為上的不方便,而不是人格上的被否定。
總結
《一個志工的省思》提醒我們,無論是助人還是懲罰,最終的目標都是促進個體的自主性、責任感和長期能力。任何以**「快、狠、準」或「消除不適感」**為目的的懲罰,都可能是對被懲罰者能力和自尊的無意識剝奪,都是應該極力避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