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曾任六年地方文資公務員,及在國高中教授文化資產,並具有「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及「水下文化資產判釋人員」證照,閱讀完本書後,只能給不及格。
撇開為何用公帑製作的監察委員調查報告,改寫出版還要賣這麼貴的問題(定價580元)。本書至少有以下三大盲點:
問題一,未包含所有文資類別
在序言中,之所以展開調查報告的原因在於,因監察院歷年來有諸多與文資保存相關的調查案,有監委建議:「應進行通案調查研究,方能了解臺灣推動多年的文化資產保存政策,到底有何結構性的困境。」並宣稱:「這個通案調查研究調查報告,是國內少有的跨業務領域成果報告。是一次文化資產各領域的制度總體檢,以及文化資產跨領域的全生態檢視。」然而,前言又矛盾的說:「本次通案調查研究在有限時間內,實無法窮盡所有文化資產類型及問題。」
本書雖有著墨2015年才立法的水下文化資產,卻忽略《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中的「無形文化資產」及有形文化資產的「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以至於在論述《文資法》的脈絡時,錯誤的表示:「文資保存在中央屬文資局、在地方屬文化局(處)的業務範圍。」完全忽略《文資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現為農業部)。」
由此可知,本書並未真正的了解全貌,並未真正對整個文資體系做結構性、通案的調查,只是見樹不見林。只歸納調查案的相關問題(個別),而未涉及潛在的體系問題(整體)。
問題二,未釐清何謂文資價值
本書在借鏡日本的「維護週期思維」時表示:「日本針對木造重要文化財建造物進行基礎科學研究,訂出三十年的維護週期(更換屋頂、塗裝修理)及一百五十年的整體修復週期(解體或半解體),若延後維修,將導致文化財價值的持續降低」。然而,奠基在「維護週期思維」的文資價值,僅是著眼於物質表象的價值,並未涵蓋物質表象以外的價值,如:歷史、藝術、科學、技術。價值是一種選擇及詮釋,而非僅是物質表象的新舊。就算更新,若無人持續使用、持續詮釋,文資價值自然喪失。如同本書在談論水下文資時提到:「水下文資的『價值』不限於大規模的沉船或大量文物的展示,更應該重視其所能提供的『歷史詮釋』與『研究』價值。」
另以日本伊勢神宮每二十年重建一次的「式年遷宮」為例,說明:「《文資法》若以時間存續判定建築文化價值,許多類同的原住民部落建築都潰遭到漠視、錯估。」然而,《文資法》至始至終並未以「時間」或「數量」作為唯一的價值依據,如:僅有四十五年(1980年竣工)的國定古蹟「臺灣民主紀念園區(中正紀念堂)」,或僅剩一面牆的市定古蹟「臺北監獄圍牆遺蹟」。亦即,「歷史性」及「完整性」並非文資價值的充分且必要條件。
由此可知,本書對於何謂文資價值、如何詮釋、甚至1982年《文資法》施行以來,是否有達到其目的,亦即《文資法》第一條:「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等並未詳加論述。只輕輕帶過的表示:「從臺灣的文化資產指定登錄項目來看,可以發現文化資產的概念與價值認定,並非固定不變,而是隨著社會、政治、經濟與環境變遷而演化。」彷彿「文資價值」是某種說不清楚、模糊不清、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秘密」。對於目前所有文化相關法規及體系(包含《文化基準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博物館法》等),到底提供了什麼樣的「路徑」,是否真能夠到達其目的?隻字未提。
問題三,未從文化的角度看文資
文化資產,從字面上可知,文化資產奠基於文化。先有文化的行動、知識、概念、精神等,才有文化資產的可能,亦即,文化資產(法定文資)僅是體現文化的一種方式,而非全部,就算沒有文資,仍舊有其他文化表現形式,且任何表現形式都是平等的,無優劣之分的。如同藝術的表現形式有繪畫、雕塑、攝影、電影、戲劇、文學、建築等,都是藝術的一部分。
《文資法》的根本問題在於,將文化的表現形式簡單粗暴的二分為「文資」與「非文資」,導致以偏概全的文化發展,忽略「原初」與「衍伸」的關係。亦即,遺忘了先有「文化」、「非文資」才有「文資」。任何文資都是在文化、在非文資之中,而非獨立於文化、非文資之外。換言之,文資並非靜態、去脈絡、無關係的對象物,而是動態、脈絡化、與之互動的「關係」。
另在調查報告提出的十五點結論及建議中提到:「推廣多元文化資產價值,建立正確的臺灣主體史觀。」然而,既要推廣「多元」,又何來「正確」(一元)?在後現代主義、多元史觀的今天,套一句尼采的話:「沒有事實,只有詮釋。」文化本身就是多元的,並不一定非得要文資才能發揚。
筆者的立場並非認為文資不重要,而是文化的發展不僅止於文資。亦即,成為文資並非文化發展的終點,而僅是過程(路徑)。透過置身於文資場域與自我精神的辯證、對話、互動(我成為文資的一部分),及參觀後的反思、詮釋(文資成為我的一部分),讓我得以認識不一樣的自己(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如此才可能真正達到其「發揚多元文化」的目的。
最後,監察院有主動想要了解文資結構性困境的問題,這點值得鼓勵。然而,書中提出的解決方案,大多都太「天真(Naive)」了。
如:主張提升文資保存業務承辦人的專業度及素養,卻忽略提升建築師的專業度及素養(以臺南車站修復為例)。或建議強化考古教育,及學習日本將族群歷史導入兒童的生活教育,卻忽略《文資法》第十二條早已將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入法,然本書並未探究目前文資教育實施的情形及問題。或在培育人才部分,強調證照制(彩繪)、培育時間長短、訂定薪資基準,及要求大專院校開紹相關專業課程等,卻未釐清為何即便有證照、有畢業證書、有專業,仍不願投入的問題,亦即,訓練不等於就業,人才庫不等於可用人才。或在與中央相關機關綜合座談(一樣沒有農業部),論及文資修復技術及人才培育、交流與制度時,表示:「臺灣有許多日治時期遺留至今的文化資產,與日本修復專業單位進行定期交流,將有助於文資保存的推動。」卻忽略臺灣亦遺留清領時期及戰後國民政府來台的建築,及大陸世界遺產數量已來到第二多(跟第一的義大利只差一項),卻未與之交流。文化的影響是跨國界的,文資交流不應受政治意識形態左右。
文資當然還有很多問題,如:文資數量上的不平均,古蹟、歷史建築、古物,佔了有形與無形文資數量逾九成。或主管機關尚未依法完成水下文資普查,及頒布國家水下文資保存教育綱領及教育行動方案。或「不義遺址」是否應納入《文資法》(文資法較該條例程序上更嚴謹、保存上更明確、範圍上更寬廣,且兩者並不衝突)。期望在監察院之後,文資中央主管機關文化部及農業部,也能反思文資的現況、困境及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