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坤源 水土保持技師 (前苗栗縣政府水利處科長)
(若有發現錯誤或建議,敬請留言通知,筆者非常感謝您)
苗栗水土保持單位約於114.12發布苗栗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填寫注意事項(應稱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開發種類勾選對應指引暨沉砂滯洪池容量設計標準原則),發布此項書面是好的,因審查過程常因不同審查委員而遇不同標準,此舉將儘量縮小審查標準差距。
筆者發現農業整坡作業的滯洪沉砂池不知何因從50m3/ha下調為30m3/ha,在此氣候變遷,短延時強降雨頻傳時代,且從原本單純101年「農地沉砂池」提升為108年「滯洪沉砂池」運轉數年後,114年改回30m3/ha,原因不明。
筆者單就此部分稍微說明簡易申報說明書關於農業整坡的池子典故,並紀錄個人觀點。
關於苗栗縣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說明書,該說明書最初係筆者擔任水土保持科承辦人期間(民國100年)自行運用,以補齊簡易水保申報書之不足部分,後於坤源任水土保持科長時於108年推動使用,推動之目標即是將當時審查原則明示於說明書中,以利民眾瞭解設計標準並自行先檢核;另一則儘量統一承辦人之審查標準;建立苗栗縣簡易水土保持審查標準與制度化,詳細過程另文細說,本篇對於非建照類型之永久性滯洪沉砂設施量體聊聊。

苗栗縣簡易水保說明書,坤源時任科長與時任水保服務團長(吳正義技師)討論設計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說明書概述
早期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說明書,旨在檢核每一案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審時,針對水土保持相關設計逐項檢核,其制度目標係為利於申請人理解山坡地開發利用申請時應注意的水土保持事項,並將相關標準明示其中,於送件時即可有相當程度完整性。
審查標準最初由李瑞隆科長(時任水土保持科長)與蔡政新副處長(時任苗栗縣政府秘書)召集專家學者討論擬定,於當時是前瞻的做法,也是大大的便民與建立標準,於未設計標準前,採用較嚴格之審查模式(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協助建立的審查標準)時,常招來民怨與民眾的無法自行申請,故依照實務調整逐步建立。

101年非建照類之沉砂池標準
回到主題,眼尖的朋友應該有察覺,少了「滯洪」兩個字,當時民眾對於水土保持設施充滿疑惑,從山坡地申請案件要求挖池子也是不容易,故先以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農地沉砂池做起。
(1)依規定申請之農業使用整坡作業案件或依容許使用由農政主管機關核轉案件:沉砂池容量則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之永久性沉砂池量體,以開發計畫面積乘以每公頃30立方公尺為原則檢算之;其深度應依下列辦理:面積1公頃以下者,沉砂池深度至少1公尺(含)以上,並以緩坡設計;面積1公頃以上者,沉砂池深度至少1.5公尺(含)以上,並以緩坡設計。
次觀非整坡作業(非農用)類:
(2)依規定申請不屬農業使用整坡作業或非由農政主管機關核轉容許使用之其他非農業使用案件:沉砂滯洪池量體以非農業使用(含其他開挖整地面積)面積乘以每公頃350立方公尺為原則檢算之。
這裡就有增加了滯洪的概念,因有建照的非農用案件使用強度較高,且多於市區具保全對象考量,故須包含滯洪概念。(坤源當時已調水利科當承辦人,後調職水土保持科後探詢同仁瞭解)
108年正式建立說明書制度並大幅增修明示相關標準

108年提升農業整坡類為「滯洪」沉砂池
上為書面截圖,下為文字說明:
查無違規使用案件:(1)農業使用整坡作業案件或依容許使用由農政主管機關核轉案件:技規§91、95,應設置滯洪設施,原審查原則「每公頃30立方公尺沉砂池量體」,修正為「沉砂滯洪池量體以開挖整地面積乘以每公頃50立方公尺」,倘經現勘集水面積極小及現況截排水系統良好無須滯洪設施者,仍應設置沉砂池量體每公頃30立方公尺。
技規§91:山坡地開發利用,宜設置沉砂設施,以攔截或沉積土石,減少土石下移、保護下游土地房舍及公共設施。
技規§95:山坡地開發利用應設置滯洪設施,並得將土地利用、建蔽率、鋪面情形等納入檢算,調整酌減滯洪量。
為什麼要將農業使用的整坡作業加上20M3/ha呢,理由很簡單,技規在滯洪方面是應(必須)設置,而沉砂方面是宜(最好)設置,故按照技規設計是滯洪重要性大於沉砂重要性,故於108年修正時將30m3/ha改為50m3/ha,當然,坤源也知道技規§95條之1有得免設置洪設施態樣,故於修正說明「倘經現勘集水面積極小及現況截排水系統良好無須滯洪設施者,仍應設置沉砂池量體每公頃30立方公尺。」,故也並非通案要求須有滯洪容量,視其基地環境而定。
目前114年將50m3/ha改為30m3/ha,不知原因為何。
若只是單純僅要求農地須沉砂,似乎就少了滯洪量體;另外,考慮目前氣候的異常情況頻傳以及若整坡面積相當大時,以30m3/ha是否充足?再者,一般簡易水保案件常忽略臨時防災措施與量體,若以技規規定之臨時量體計算,很大的ㄐ機率將是不足。
故筆者以法規與實務角度觀察,農地整坡作業仍建議要考慮整體滯洪容量為宜。
建照與非建照;透水與不透水之滯洪量體系數
建築使用申請案因屋頂或鋪面造成不透水情形,故須注意滯洪量體,相對的,因為變成不透水面,沉砂量減少,甚至沉砂量可能為"零",此為技規91條可能適用到的樣態。
先前苗栗服務團某技師提出資材室或其他免建照的建物也是不透水面,為何一樣可以適用30m3/ha,而不是350m3/ha呢,確實這需要考慮,因為跟邏輯不合,一樣發生不透水情形,兩者計算基準值差了快12倍,這樣說好了,我蓋一個45m2的跟46m2的資材室,差1m2,前者無需申請建照,後者需要建照,故前者以30計算,後者為350計算,兩者滯洪沉砂池設計差了12倍之多,故以有無建照作為分界,實際產生實務問題未解,據此,筆者同意那位服務團某技師的見解,畢竟設計標準已久遠,且有服務團技師提出建議,該修正還是得修正較好。
此外,經濟部水利署108年頒布「建築物設置透水保水或滯洪設施適用範圍及容量標準」,有機會再聊與目前的山坡地設計容量差異,有興趣的朋友可先瞭解一下差異。
結論
無以規矩,不成方圓。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是替代水土保持計畫,該遵守的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是一樣的,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往往都是小規模案件,在苗栗,又以農民使用為大宗,要如何一體適用200多條的技術規範呢,既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當然得要簡化審查注意要項及規定,最大原則也就是不要發生危險,筆者當初設置簡易水土保持說明書的用意即是統一步調與明示標準,要考慮的事項眾多,除了台北市政府以外,苗栗算是以制度化辦理簡易水保申請的早期縣市了。
筆者現已離開公務界,在擔任公務員期間,非常感謝許多熱心的水土保持服務團技師提出建議,真的是受益良多,也讓許多規範的施行可以更貼近實務,讓便民與法規可以取得更好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