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的些許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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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從111年開始以憲法法院方式開庭迄今,每年除了一些不受理的案件外,均會做出若干判決;但114年是個特殊的年度,這1年只有在12月19日做出的唯一的判決--114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但相信這號判決所引起的爭議及討論度,將不會低於往年各號的憲法判決,甚至比起去年「實質廢死」「國會擴權」釋憲案都有過之而無不及。近兩週來關於這號判決的專家意見、學者評論、或媒體報導,以及站隊打氣的內容很多,我無意做多餘的錦上添花或雪中送炭,只是將自己的想法作最直白的呈現。

一、想把政治問題以法律問題解決,結果又處理成政治問題

修正後的憲訴法本質上是立法院對於大法官認定國會擴權法案涉及違憲所進行的反制,因此形式看來是法律問題,但明眼人應該都知道這就是個道道地地的政治問題。依照以往大法官處理政治問題的先例,這種案子本不好表示意見,且本案大法官又幾乎是利益攸關方,無論怎麼處理都難免是在風暴中。本號判決看來是大法官企圖處理這個形式上的「法律問題」,但從結果論,這個法律問題顯然又引爆出更明顯的政治問題。

二、已生效施行的法律,在未失效或被宣告違憲前,為什麼不用

本號判決主張修正後的憲訴法是本次判決審查的標的,因為在判決前不知道它是否違憲,所以憲法法院不能直接適用相關規定,否則就是預設修正後憲訴法沒有違憲;且如果審查結果,認為憲訴法修正條文違憲,那憲法法院更是用一個違憲的規定來進行審判,因此主張本案應該適用修正前的憲訴法來處理。

我的疑問是,按照這個邏輯,如果依修正前的憲訴法來處理,審查結果是認為修正後的憲訴法合憲,那怎麼解釋憲法法院為什麼不用沒有違憲的修正前憲訴法來審理,這難道也不是預設了修正後規定違憲的結論嗎?

回到以往憲法法院處理的釋憲案來說,通常都是針對已經公布生效現行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審理,而且在審理結果未認定違憲前,我們還是認為它是有效存在的。以前我們都是這樣處理的,為什麼這個案子要做特別的解釋呢?當然這號判決講了很多大法官解釋或守護憲法的特殊性,但說真的,這些特殊性只是源於大法官實際人數的不足所導致,很明顯的政治問題,應該用政治手段解決。顯然司法該說的最後一句話,在此恐怕是過早發言了。

三、五人判決的合法性嚴重遭到質疑

學過訴訟法的都知道,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所作成的判決是當然違背法令,在這號判決最令人詬病的點莫過於僅有5個大法官參與判決。

固然與修正後憲訴法第30條第1項要求的,要有至少10人參與評議,9人以上方得宣告違憲的規定相違,亦與修正前憲訴法要求「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之規定不符。畢竟大法官現有總額有8人,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也應該要有6人參與評議,但本案卻僅僅只有5人作成判決,莫怪另3位大法官會直言本號判決因組織不合法而認為是無效判決。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作為上訴的理由,但對於憲法法院當然違背法令的判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四、大法官不參與評議跟迴避、任命不就職不同,不該視為「出缺」

為了說明為什麼5人就能作成判決,執筆大法官論述了為何要扣除掉其餘3名大法官,而將現有人數的計算從客觀的8人下降為5人。

但從相關報導可以知道,這3位大法官的主張是,憲法法院進行審理時應該依照合法生效的修正後憲訴法,但現在因為大法官人數不夠,因此無法組成合法的法院,因此拒絕違法審判。

因此,她們不是不參與評議,而是認為不該開會評議,這是法律見解的確信與堅持。但其餘5位大法官因此認為不參與評議就當是出缺,不算入現有總額之中。如果當時有4位大法官持相同見解,是不是其餘4位大法官也可以如此辦理?極端點,如果只有1位大法官認為該評議,是不是也可以將其餘7位大法官也當成是出缺,他單獨就能做出憲法判決。顯然不該是如此。

這段論述也正式讓這號判決淪為政治漩渦中的片段,而難以掙脫。

五、程序先行,然後才有實體

法律人都知道,先程序後實體。我之前所論述的幾乎也都是討論適用憲訴法的程序問題,而沒有提及到本號判決大篇幅論述的實體修法內容問題。我一直努力在捍衛自己的法律認知,沒有合法的程序,沒有合法組成的法院,是不會有甚至是不該有「正確的結論」。我承認凡事有規則,難免就會有例外,但司法的例外應該是來自於極端的特殊性,否則你怎配作為最後定紛止爭的最後手段呢?

114年只做出1號判決,或許憲法法院是不想讓這1年完全沒有產出,但如果我們承認或允許這號解釋的合法存在,那還需要補什麼大法官?現在的憲法法院運作就可以「順暢依舊」,而這是我們想要的嗎?

六、最後

很多號稱學者專家律師團體,站隊支持這號解釋,把問題焦點從程序中轉移至判決中論述關於立法院修法過程中的諸多瑕疵等等,進而肯認5為法官的勇於任事......。

我不知道你們剛看到這份判決是怎麼想的,我看完相關判決及三位大法官的法律意見書後,我心中充斥著無奈與悲傷,我寧可大法官你甚麼話都不要說,等待補足定額的大法官之後,再來敲出一槌定音的法律意見。

執政黨可以提2個在野黨可接受的大法官人選,去換1個執政黨提名的大法官,只要湊齊法定人數,憲法法院怎麼決定,我們法律人即便不認同,也基本都會接受。這號判決的出現,再不該表態的時候提早發聲,然後在原來的政治爭議中,進一步撕裂了法律人的最後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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