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大家針對割頸案的情緒已經過去了,終於可以寫一個比較冷門與沉悶的主題,那就是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為甚麼會經常出一些不通常識的恐龍法官,或者小部份發表駭人主張(甚麼民群捐款當賠償)的律師。通常我們會將這個問題,歸究於很多法律人就是出身好的讀書人,只會讀書但對社會認識很淺。
上面的答案其實已令大部份人滿意了,但是如果你仔細看的話,其實對岸的中華人人民共和國都有同樣的問題。最出名的例子應該是有人扶老人,被老人誣告了,然後被說「如果你沒有撞他,為甚麼要扶他?」被判有罪的彭宇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實也有完全相同的問題。有人問為何就不能判到像美國一樣,雖然這樣問的人忽視了美國也有很多冤案以及聯邦各處的法律不一樣。
而且全世界的法官,大多出身良好的,在底層出身的人能夠讀法律讀到成為法官不太現實。所以這也不是只有臺灣才有的問題。如果我們談及美國的話,就會意識到是因為法律體系不一樣,美國是「海洋法系」,法官的判決需要考慮過去的判決,成文法上的文字只是輔助;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是使用歐陸法系的,只考慮成文法的文字。
因此立法者沒顧慮或不容許的事情法官是動搖不了的,例如臺灣的「兒少法」規定兒童不能判終生監禁,文字這樣寫就是死的,法官再怎樣想判,都不能超越條文。所以很多時責任是在立法者身上,而不是法官。
中華民國的立法品質真的不高,我以「跟騷法」為例子,臺灣雖然有跟蹤騷擾法,去專門針對跟蹤騷擾的行為,本來是很好的法律。但是很奇怪地,立法者們在條文加上了「有性方面的意圖」才犯法,也就是如果不能證明犯人有性方面的意圖,就不犯法,那就導致了實務上一堆人自稱沒有性方面的意圖,法院又不能證明有,你用甚麼科技或魔法去證明人腦子裡想甚麼?導致這條法律形同虛設並虛耗大量司法資源。
我以跟騷法為例子,是因為這個例子沒有政黨屬性,不能大叫這是國民黨還是民進黨的錯,而且社會大眾都同意跟騷是應該被阻嚇的行為,沒甚麼爭議。結果也弄成這個不倫不類,含糊灰色的樣子,單純就反映立法品質低落。
那問題是歐陸法系所導致的?這個說法比上面那個「書呆子論」是深入了一點。只是問題在哪裡呢?按著「法律條文去判決」,這個看起來理所當然,很簡單呀,有些人還會說這就是法治社會。(不,這完全不是法治,會那樣說的人只是反映自己不知道甚麼是法治)不就是因為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我們才需要法官而不是把法律交給 AI 去判就行了嗎?
其實說「歐陸法系」的話,比較少人注意到的是,歐陸法系也不是鐵板一塊的。
現代法律體系其實非常的年輕,在十八世紀時候大革命前的法國,也就是月光女俠時代的法國。其實是各處鄉村各處例的,在法國北部接近英格蘭那部份,不少法律是口頭傳承為主的習慣法,每條村的法律都不一樣,然後再有一些多區域的共同法。南部受文藝復興的富裕義大利影響,使用羅馬法,還有王室法令,教會法等,有多個立法權,非常的混亂而且常有衝突。
這是長期教會與貴族對抗王權,特別是抵抗中央集權的結果。
法國大革命多次想要統一法律都失敗,直至拿破崙出現,拿破崙不講那麼多耶穌,用武力強推民法典,成功中央集權,不服就打。所以拿破崙帝國統治地區的法律都統一了,後來拿破崙倒臺,波旁王朝復辟,問題是那十幾年戰爭產生的有錢人以及軍人的財產就是靠民法典保障的。所以拿破崙倒了他的民法典卻因為綁住了時代新貴的利益而保住,成為了今天歐陸法系的基礎。
比起各處鄉村各處例的封建法,十九世紀初期被征服地區的人們留意到統一多個地方法律很方便,腦子要記的法律就少了很多。因此像比利時,荷蘭等地,還是保留了民法典。去到殖民地或者東歐這些拿破崙根本沒去的地方,也感受到了民法典的好處,所以基本上全歐洲的法律都是從拿破崙法典「換皮微創新」而來的,跟現代的手遊差不多。除了英國,英國自己已有成熟的體系,誰要學輸家的法律?
所以當初的民法典,特色是「簡單」,「通俗」,「盡可能短」,因為他當初就是為了打倒貴族教士,讓百姓也可以使用理解的,據說法國的法律傳統一直都如此。而法律統一的需求,導致了民族國家的興起,民族國家就是為了推廣一片地區統一法律。
而去到 1871 年德國才統一,所以他們的法律碎片化的時間長很多。當時德國作為一個重視嚴謹邏輯的地區,再觀察了那時代的民族國家情況,主張法律是一種民族精神的表現。這導致了德國建立了另一套歐陸法系,也就是德式的歐陸法系。
德國人的歐陸法系是由法學家創造的,他的動機跟拿破崙完全相反,拿破崙的法律是給平民用的法律,要求的好懂,容易理解,但常常都會出現自相矛盾的問題,而德國人的法律卻不認同這種草率任性。他們重視的是抽象的事情,法律本身的邏輯一致,避免歧義,不能自相矛盾。這導致了德國法律有大量的專業術語,是給專家使用而不是給平民理解的東西。法國人的法律重視正義的伸張以及權利的保障,德國人的法律重視責任的歸屬以及邏輯的一致。
因此實行起來,德國法律的優點就是嚴謹,一致,穩定,法官的判決不會有很大的差異。缺點是甚麼呢?缺點就是他基本上完全無視個案的正義。對於德國法律體系而言,機械性是遠高於人性的,他更接近科學多於道德,該中立而盡量減少受法官個人價值觀影響。
最終的結果就是「惡法亦法」,今天大家都覺得不合理的判決,例如割頸案那種擺明的大家都不滿意的,在德國法系上卻是必然的結果,因為德國法系講的是「統一性」,是不應該有的雙重標準,比方說臺灣不少人會高呼殺人償命,但去到那個媽媽照顧了兒子幾十年終於受不住終結兒子生命時,又或者受害者的人自衛不慎弄死加害者時,大家又立即忘了自己十五秒之前說了甚麼。
人民所認同的包青天式或者暴坊將軍式的正義,單純就沒有統一標準。法律難道要寫「殺人唯一償命,但情有可原的人例外」嗎?最終不就變成了法官認為可教化。邏輯與正義只能選一,不能同時存在。所以德式法系只能直接無視掉「正義」與「人民觀感」這種感覺,只講「標準一致」。
所以他們的判決常常都會不通人性,因為打從一開始人性就不是首要考量。
而德國作為十九世紀後期打敗法國新興強國,成為了國際政界最潮的東亞偶像,自明治維新開始,東亞諸國的制度建設上,往往都是照搬德國的。不是像日本一樣直接照搬,就是像中華民國一樣,有時直接從德國抄,有時向日本抄實際上也是向德國抄。這導致了不論日韓中臺的法律體系,全都是德式的歐陸體系。然後大英帝國的餘孽們,即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就扮演了英國在歐洲的角色。
德系體系那種重視抽象理念,重視邏輯一致多於正義,機械性多於人性的法律特質,也因此傳到了東亞去。所以法律人看法律,常常被會被覺得是離地,不食人間煙火;而法律人看民眾也覺得民眾是法盲,那背後就是因為打從一開始東亞諸國就用了一套受德國學術界影響甚大的法律體系,他打從一開始就是為專家設計,而不是為百姓理解而設計,百姓不理解與專家的解讀偏離大眾是他本來的目的,it's not bug,it's feature。
在德式系統下,如果收緊法律,增加重刑行刑會怎樣?可以,不過德式系統的特色是「一致」,「不寬容」的,大家期望的好人會被體諒這種事就忘了他,殺人償命的話,管你多情有可原你也是非死不可的。法律就像電腦程式一樣,不會管你當初想甚麼,只會看源碼寫甚麼然後就執行。嚴格執行時就是納粹,然後大家又抱怨這種惡法是暴政,應該來個情理法了。
而大陸也沒很大分別,因為蘇聯法律本身就有借鏡自德國,只是社會主義改造過的德式法系,而且民國以來已有德式法系的傳統。所以兩岸背後也是德國式的,優缺點自然也是一致的。真的吃不下這套體系的人,只能移民來香港了。
但兩岸的人民,偏偏就很不德國,作為長久的文明地區,本來文化上就很比較接近義大利人,然後又因為經歷過國共兩黨的統治,在意識形態上又深受革命文化的影響。而革命文化的源頭是哪裡呢?答案是法國大革命。
也就是說兩岸的人民在文化感情上普遍都比較接近義大利與法國,民意對法律的期望是浪漫的,就是童話故事的一套,好人做錯要原諒白雪公主的母后就要死;包青天判有罪那一集就要直接用刑,中間連五分鐘上訴時間都沒有;汝認不得暴坊將軍的容顏他就立即拔刀砍你,甚麼標準一致邏輯矛盾根本沒在意過。
浪漫心態的法國義大利式平民,碰上德式的無情法律系統,就變成了現在情況;但這些人讀完法律之後,以及中上層的人,腦子又會很像德國人,自然就變成了雞同鴨講,而東亞就形成一個德國人統治義大利人的社會。結論就是底層天天在罵,天天想要搞革命,浪漫的選民選出的立法委員用浪漫的心態去立法,最後卻交給一個機械嚴謹的系統去執行,結果就是誰都在失望。
百姓情緒用事,多重標準;立法者創造的法律含糊自相矛盾,也不考慮自己立甚麼法會導致甚麼結果;司法系統卻拿這種草率的法律,追求統一標準邏輯嚴謹,最後就變成了四不像。
我想大家要想的事情是,那到底大家想怎樣?想變得更像法國義大利那樣,法律系統改成遷就百姓的心態;還是像德國一樣,將百姓改造成更重視邏輯與標準一致呢?還是直接丟掉歐陸法系,英國佬美國佬才是對的?你只能選擇一個,不能全都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