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創新政體、不違國際法、不需重新申請聯合國席位——這是我提出的制度語言革命。」
• 「當統一不再是政權收復,而是憲政嵌合,我們才真正走向文明秩序。」
• 「這不是政治主張,而是制度設計;不是口號,而是技術語法。」
中華合併方案
摘要
本文提出一套具備法源連續性與國際合法性的中華整合制度模型,主張以中華民國(ROC)作為憲政主體,吸納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治理模塊,形成「主體不變、制度嵌合」的非零和統一架構。此模式不創建新政體、不違反國際強行法,並可自然恢復聯合國席位,避免政治爭議與法源斷裂。透過憲政融合模塊、區域自治系統、公民參與平台、敘事共構條款與外交席位修復機制,本文展現一種可執行、可通報、可保障人民利益的制度語法。相較於現有論述,本方案在法源、技術、人民實益與國際操作上具備全面優勢,可作為21世紀制度設計的典範。
引言
台海問題已不再是單純的主權爭議,而是制度語法的斷裂現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長期處於政治對立與國際代表權爭奪的困境,導致人民制度保障、國際參與空間與憲政主體定位皆陷入模糊。本文提出一套前所未有的整合模型——由中華民國作為憲政主體,吸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模塊,形成法源連續、制度嵌合、人民得益的整合架構。此模式不創建新政體、不違反國際強行法,並具備恢復聯合國席位的合法性與可操作性。本文主張:統一不應是政權合併,而是制度重構;和平不應是妥協,而是語法修復。
文獻回顧
過去關於兩岸整合的論述,多集中於政治主張與主權定位,缺乏制度設計與國際法源的技術性分析。呂秀蓮提出「一族兩國」的邦聯構想,主張雙主體共構外交層級;譚懿聯則提出「主權同一性」概念,試圖在憲政語法上尋求交集。然而,這些論述多未處理聯合國席位延續的法源問題,也未提出可執行的制度融合模塊。此外,針對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的批判性研究指出,該決議僅處理代表權轉移,並未否定中華民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存在。本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提出:若以中華民國為主體吸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模塊,則可在不違法、不創新政體的前提下,恢復國際代表權並保障雙方人民制度利益。
方法論
本文採用制度設計分析法,結合國際法源檢證與憲政技術模組建構,進行整合模型的論證。研究步驟如下:
首先,進行法源檢證,分析《聯合國憲章》、《蒙特維多公約》與2758號決議,確認主體合法性與席位延續邏輯。其次,設計五大制度模塊,包括憲政融合、區域自治、公民參與、敘事共構與外交席位修復,並模擬其運作機制。第三,參照德國統一、葉門合併與俄羅斯繼承蘇聯等國際先例,驗證本模式之合法性與可行性。最後,評估雙方人民、政府與國際社群在此模式下的制度實益與風險控管。
此方法論不僅強調制度邏輯的完整性,更以人民權益為核心,確保整合方案具備操作性與正當性。
核心制度設計
本方案主張以中華民國作為憲政主體,吸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理模塊,形成非零和的制度融合。統一不再是政權收復,而是治理共享;外交不再是話語壓制,而是敘事修復;國際行動不再是否定對方,而是創造制度實益空間。
五大模塊設計如下:
一、憲政架構融合模塊:保留中華民國憲法主體,嵌合PRC治理模塊,形成雙重秩序。
二、區域自治與中央協調系統:各地依原治理方式運作,中央負責協調與保障,避免政權取代式融合。
三、公民參與平台設計:雙方人民共同參與政策審議,制度由民意驅動。
四、敘事共構條款:歷史記憶與文化哲學並存於憲法條文,避免互斥與敘事霸權。
五、外交席位修復條款:由中華民國主體派出聯合國代表,席位自然回位,無需重新申請。
聯合國席位合法性分析
中華民國為聯合國創始會員,2758號決議僅處理代表權轉移,未否定其主體存在。合併後不構成新國體,屬憲政整合,無需重新申請席位。聯合國無主動否決機制,除非會員國提案挑戰並表決。國際先例如德國統一、葉門合併與俄羅斯繼承蘇聯皆採主體延續模式,佐證本方案的合法性。
雙方與國際社群的制度實益
台灣方面可保留國號、法理主體與制度架構,恢復國際參與空間。中國方面無需政權交接,可保行政效能與治理資源。國際社群則獲得和平架構與非衝突性參與模式。雙方人民皆可保留原制度利益,避免法律真空與治理斷裂。
結論
本文提出的「中華合併主體模式」,是一套具備法源連續性、國際合法性與制度可執行性的整合方案。它不創建新政體、不違反國際強行法、不需重新申請聯合國席位,並能保障雙方人民的制度資源與治理穩定。相較於現有論述,本方案在技術邏輯、法源依據與人民實益上展現出全面優勢。更重要的是,它提供了一種和平整合的語法:不是政權交接,而是憲政嵌合;不是主權爭奪,而是制度共構。當統一不再是政治口號,而是制度語言的重建,我們才真正走向一種可持續的文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