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第2項明定禁止死刑,將生命權確立為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成為歐盟人權制度的核心原則之一。
該憲章於2000年簽署,深受《歐洲人權公約》第13號議定書影響,要求所有成員國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適用死刑,包括戰時。此一立場也成為申請加入歐盟的必要條件,歐盟並在司法合作中禁止將人員引渡至仍保留死刑的國家,以避免其面臨死刑風險。
在刑事政策上,歐盟成員國以終身監禁或極長期徒刑作為死刑的替代措施,多數國家採取不可假釋無期徒刑,或60至70年的有期徒刑,以確保重大暴力犯罪者長期與社會隔離。部分國家設有定期審查機制,評估受刑人危險性;例如挪威對恐怖主義犯罪判處最長21年徒刑,刑滿後可每兩年重新評估是否延長拘禁。
同時,德國等國家另設刑後預防性羈押及精神醫學處遇制度,以處理高再犯風險個案,並配合假釋後的社會復歸輔導。歐盟方面指出,相關統計未顯示廢除死刑後犯罪率出現系統性上升。
在被害人保障方面,歐盟依據2012/29/EU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和保護最低標準指令》,建立全面補償與支援制度。成員國須提供醫療、心理輔導、收入損失、交通及喪葬等補助,部分國家如德國,並以年金方式長期補助重大案件遺屬。
該指令同時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權、訴訟參與權與隱私權。2023年修正後,進一步強化跨境案件的補償機制,並提高對弱勢被害人的保護優先順序。歐盟強調,相關制度確保被害人權利不因經濟條件而受限,並鼓勵透過修復式司法促進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不會死會被關一輩子
#被害人補償及支持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