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運動倫理學的課本,書名就叫「公平競爭」(fair play),這代表公平競爭就是運動倫理學最重要的議題。但這可不是唯一的議題,因為只有一個人時,也可以運動,這就沒啥公平爭議,而會有其他倫理議題。如懶惰。
但看到「公平」兩字,若懂點當代政治理論,就會知道這個議題相當險惡。為什麼呢?因為「公平」概念也是正義理論的爭論焦點。
羅爾斯(J. Rawls)
《正義論》以來一系列政治哲學嘴砲,幾乎都打在這上頭,持續近四十年,至今未歇。
不過,還好,我在這篇文章中不打算從正義理論來談公平競爭的概念(否則這一篇會有二十萬字),而是從實務角度,來看各種運動中的「公平議題」。雖然各種運動或各地的運動者對於「公平」的定義天差地別,但多數的運動參與者或觀眾都有一個共識,就是「應在運動之中公平競爭」。
我們就從這個共識出發。可以先講的結論是,除了這個共識之外,運動學界對此一主題,就沒有其他實質共識了。
規則與公平
本系列
第一篇才提過運動家精神與遊戲家精神,這兩種精神的共同前提是「運動規則體系」。不論是紳士的玩法,還是遊戲王的玩法,都要照規則走。
同樣的,公平競爭的概念,也會圍繞運動規則來展開。以下所指的規則,都包括了成文規則(像「棒球規則」這種成文規定)、賽事特別規則(大會手冊的規定),以及約定(比賽時的口頭約定與其他習慣、默契)這三種向度。
在運動倫理學家的眼中,規則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建構性規則」,另一種是「規範性規則」。
「建構性規則」會告訴你比賽場地形式,服裝、器材、各種角色的職能,以及比賽進行的方式。少了這種規則,大家就不知該怎麼玩了,因此我們說這種規則「建構」了比賽。
大幅修改或「違反」建構性規則,就變成另外一種運動。像是把棒球改大,球場改小,投手都要下勾出手,那就變得和
壘球有87%像了。
另一種「規範性規則」,主要是用來「糾正不正義」。像是人家投籃時,你去打他的手,那就犯規(違反規範性規則)了,對手可獲得罰球機會等補償。因此違反規範性規則,通常不會讓整個運動競賽消失或變成其他運動,但會阻礙比賽進行,影響比賽產出正常的結果,因此要給予裁判權力來進行調整。
那把「公平競爭」放在運動之中,是和建構性規則有關,還是規範性規則呢?
你可能直覺認為是「規範性規則」。這種規則就是要糾正不正義嘛!當然和公平競爭有關囉!
的確,大多數規範性規則所禁止的活動,都是因為會破壞競賽公平性,比如說
禁藥、暴力、欺騙作假的行為。但有趣的是,這些被禁止的行為,和「公平競爭」的關係,比你想像得要複雜許多。
像是「禁藥」。許多人看到運動員使用禁藥的新聞,都直覺認為「這造成了不公平」。禁藥當然可能造成不公平,但禁藥到底有多不公平呢?
在真刀真槍的運動倫理學論文中,「禁藥」其實沒有那麼「壞」。我把專業學者的超級長篇大論,濃縮為以下幾點:
一,若說使用禁藥能「提升表現」,造成不公平,那就給每位選手充份的化學物質來自由使用?窮國買不起,就由奧委會提供!像會場的水一樣嘛,水也是化學物質,適當飲用,也能提升表現呢。
二,有人說,使用禁藥會「傷身」,所以不行用。但許多競技運動本來就會傷害人體,特別是精英層級的運動,幾乎都是把肉體逼到超出極限。棒球投手的手臂已被看成消耗品,
拳擊等技擊類運動更不用講,打到會出人命,那要不要一起禁掉呢?若說拳擊是雙方同意,但使用禁藥也可以雙方同意呀!
三,還有說使用禁藥會「破壞運動較量個人能力而非科技力的本質」。但現在每種運動都有高科技裝備(鞋子、運動服),這種裝備的落差,要不要禁止呢?大家都赤腳打
NBA?
四,有人說使用禁藥是「不自然」,所以是錯的。那中國之前有長跑好手在賽前斬鱉頭喝生血,提升表現,外國人不敢喝,因此輸了。那開放喝鱉血到底算不算公平呢?自不自然呢?
五、說禁藥是因為涉及「瞞騙」,因此是錯的。但如果我大方說出我在用藥提升表現,就可以囉?而且運動中還有更多欺瞞,像是假動作、戰術暗號,這也都不行嗎?
雖然這些反對禁藥的理由都可能在某些狀況下成立,但顯然沒有「普遍性」,都可能在進一步推論後被否證,或是在運動中找到該原理會產生矛盾的例子。
所以運動倫理學家歸結出來,我們之所以不該用禁藥,唯一成立的理由很可能是:
「因為規則寫說不能用。」
我知道這很爛,但這結論也很無奈。當前的某些禁藥的確會傷身,某些會造成明顯的不公平,某些是在拼錢或科技力,對窮國不公,但你很難找到一條根本道德原則,把所有禁藥一網打盡,又不會傷害到其他在運動中被我們視為可以接受的現象。但至少禁藥規則訂了,大家就能照規則走,「為什麼」的問題就先暫時不談。
透過禁藥議題,我們至少可以知道,運動規範性規則中的「公平」,不是你想像的那麼簡單,不是一刀兩斷,違反規則就一定是不公平。規範性規則只是用來修補眼前問題的階段性作法,而且有時可能會越補越大洞。這就和主管單位的智慧有關了。
但除此之外,有些規則本身就可能造成「不公平」,這種狀況通常會發生在「建構性規則」之上。所以除了規範性規則以外,建構性規則也和公平有關。
不公平的規則
多數的運動在創始時,也就是「建構」之時,沒什麼惡意,但隨著時間越來越久,運動者可能發現這些建構性規則存在著
「歧視」。
像是拳擊之類的技擊類運動,就是個小場地,兩個人互扁。但打著打著,大家發現,好像體重重一點的人,會因為規則而比較有優勢。這樣體重輕的人就越來越不想打了。為了確保客源和參與度,拳擊主管單位不得不發明新的建構性規則:「量級制」。
用體重區分出量級,這樣就沒什麼好吵的吧?體重差不多的人互毆,應該就比較公平了。
這之中牽涉到的倫理概念叫「歧視」,以不相關的條件排除一個人參與活動的機會,就是歧視,這也是公平競爭概念的一環。如果我們會因為「體重較輕」這條件而在運動中明顯失去優勢,那就應該透過規則修補,讓我們重新回到場上,專注較量這運動真正想比的條件,像是出拳速度、腳法等等。
但改成量級制,就天下太平了嗎?有些互毆的運動,隨著時間的發展,越來越少「擊倒」,變得很看重「點數」;打到特定的點,就有分數,分數高,就勝出。像
跆拳道。
這時體重的要素就沒那麼重要了,腿長變得比較重要,因為腿是全身最長的肢體,比較容易掃到對手身上的點。雖然體重和腿長通常會成正比,但因體重分級後,腿相對較長的人還是會有優勢,所以最後精英等級的跆拳道,就多半是腿長的人在踢了。
所以現在是怎樣?要改用腿長分級嗎?的確有運動圈人士這樣認為,但目前跆拳道界還沒有很認真看待這種提議就是。
建構性規則造成的不公平並不只於此,籃球與排球的身高優勢,也是人人皆知的「不公平」,這是因為籃和網就是那麼高,因此當然是身高較高的人會有利。
那要怎麼解決呢?建立以身高為準的排球和籃球量級制度嗎?
的確有人這樣主張,但從不同向度來修改建構性規則,也能在某種程度上減輕身高所帶來的優勢。像是籃球畫出「三分線」,就讓(通常身高比較矮一點的)外線球員能有比較多的貢獻,也讓他們的薪資能追上內線選手。
就算克服了身高體重的問題,還有一些個人特質的差異,就算修改規則也很難化解其劣勢,最後只能直接「分開來比」。「年齡」是一種,但最具代表性的還是「性別」。在多數運動中,成年女性往往很難贏過男性,這和男女生理特質有關,而要據此去修改規則,可能要大改,改到根本變成另外一種運動。
像是棒球為了要「室內化」,因而變成壘球,卻也意外的適合女性,女性要和男性同場競技也沒問題。是以若要把運動修改到沒有性別差異,的確很可能會變成其他運動了。
不斷發展的概念
我們一路講到現在,有些人可能會很不安。我最前面說過,人人對「公平」的定義不同,但接下來的描述中又猛講「公平」或「不公平」,好像已經有一套標準答案。這之間是否有矛盾?
當然有矛盾了。如果你抓到這點,恭喜你,你清醒得很。如果沒發現,也沒關係,我接下來就會說明這種「潛移默化」的矛盾。
常人對於倫理學最大的誤解,就是認為倫理學有非常明確的「標準答案」,或至少有某幾條原理是客觀的,是所有人都相信的。但其實沒有這種東西。最多流派接受的道德律,應該是「推己及人」,但這也頂多是最多人接受,不到所有人都接受。
「公平」這個概念當然也沒標準答案,不過,它有一個不斷發展中的答案,每一次的政治變革或思潮創新,都會影響人們對於公平的共識與想法。我前面講的公平,指得都是「該運動參與者一般認為的公平」。
在運動的領域中,公平的定義當然會與外在世界的發展連結,像是女權或反種族歧視的風潮興起時,運動自身也會做出各種回應。通常會落後一些,有時則會領先一點。
就「落後」部份來看,主要是來自本系列第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貴族性格,像網球、高爾夫等英國貴族所推展開來的運動,早期就頗為歧視女性運動者,亦不歡迎有色人種。看到今日「粉紅路跑」的盛況,你可能很難想像就在兩個世代以前,女性甚至不能參與許多
馬拉松比賽。會被當場
拖走。
當然,如果是一切向錢(實力)看的時候,就比較有機會破除歧視。美國的球類職業運動,就在美國種族歧視氛圍還很濃厚的時代,率先起用有色人種球員。
二次大戰前的數十年間,美國職棒大聯盟仍以各種規定阻止有色人種參賽。但1947年
傑克.羅賓森(Jack Roosevelt Robinson)在球團老板力挺之下,突破萬難(真的是萬難,可以去看他的傳記電影
《42》)成為第一位黑人大聯盟球員,他也的確打出能幫助球隊的好成績。
這代表不公平(歧視)會損及運動賽事追求卓越或勝利的目標,因為你就是以不相干的條件(膚色)排除了一些優秀選手的參賽權,當然比賽水準就沒這麼高了。
傑克・羅賓森舉起球棒的英姿。Bob Sandberg攝於1954,公有領域。
運動也可能做為一種「載體」,把某些公平或道德理念從這個國家載到另一國去。美國(較無性別歧視)的價值標準,就可能透過棒球國際交流帶到不同的國度去(如有性別歧視的日本)。奧運會也被認為是強勢行銷歐美的貴族運動意識形態,其中當然也包括他們認定的公平概念。
整體來講,在運動國際化、職業化的現在,各方對於公平競爭的看法會越來越趨同,但還不到完全相同;有些在地文化特色仍可能保存下來,像是美國職棒球員覺得你全壘打後的慶祝動作太大,下次就直接賞你一顆觸身球,他們認為這是種「公平」,但看在東亞選手眼中,就有點「怪怪」。不論雙方已經打過多少次國際賽,還是「怪怪」。
公平競爭不是一切
關於運動之中的公平競爭,能講的東西實在太多了,但因為篇幅已經太長,我們還是得先做個小結。要再次提醒一點,「公平競爭」雖然重要,但這個概念並不能涵蓋所有的運動倫理學領域,通常只出現在競賽、多人合作的場合。個人私下的練習也有倫理議題(是否認真、是否追求卓越),但通常無關於公平競爭。
而且,正因為公平競爭的定義相對模糊,也不斷發展中,所以當我們爭論某狀況是否「公平」時,可能是在吵完全不同的「概念集合」:你想的公平是A,我想的公平是B,雙方最後只是在吵爽的。
我建議在面對運動中的公平爭議時,最好把所有想法和看到的狀況全部描述出來,不要直接賣弄「公平」這個詞,只說「裁判不公平!」這類的話,而是該描述具體的爭議狀況:「兩隊犯規的情狀都很嚴重,但A隊有一半的犯規漏判了!」「那個球太快,人類根本看不清楚,應該建立影像審判的機制。」這類比較明確的說法,更有利於解決問題與提升運動表現。
那運動中的公平競爭概念,能否用在運動以外的世界呢?
就我們實務上的田野調查,在場上較熱衷追求公平競爭的職業運動員,其場外表現其實很普通,不太會在社會正義等議題上有什麼明顯的意思表示,甚至於職業球員的勞資爭議問題上,和其他人也沒有明顯的態度差異。
為什麼?這代表場上表現和外在行為斷鏈嗎?
這或許只代表職業運動員對場外議題不太熟而已。我們通常要在最熟悉的場域,才能有效掌握判斷公平的必要資訊,並準確的提出個人評價。
「所以運動歸運動,政治歸政治囉?」
話也不能這樣講。運動是個公平競爭議題大量產出的環境,我們可能很難有一個月內違法數次的情形,但十分鐘的籃球比賽就有可能有一打以上的犯規或違例。這樣激烈衝突的環境可以刺激大家去思考、面對一些平日可能被忽略的公平情境(性別、種族),進而有延伸的想法或反省。
就像台灣職棒球員約有半數球員具原住民血統,但原住民只佔台灣人口2%多。這代表什麼意思?是一種基因能力的發揚?還是歧視與壓抑?你曾思考過這狀況的意義嗎?
有時從運動中的一個小現象,我們就能突然發現大社會潛藏的驚喜或悲哀。試著從自己最熟悉的運動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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