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18/02/22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收租也是賺錢,賺錢等於創造財富嗎?

為了應付養老問題,我們不少人都會把置業當成退休保障的方式。自古以來,東方人熱衷買房子,除了自己住之外,都是期望這可以提供我們收入,一些不用工作也能夠產生的收入,就是租金。

 

原始人建造的房子,本來是一種工具,跟石斧,石磨一樣的工具,一種用來居住的工具。原始人可能用石頭,樹枝和茅草堆成屋子,然後在裡面擋雨保暖。可是這種房子並不能保障居住者,恐武有力的人類,可以強行住進去,甚至直接驅逐本來的居民,搶奪房屋。如果沒有社會的保障,老人根本無法擁有房屋,因為他沒有能力對抗搶奪者。現代的房屋,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法律使沒有體力的人也能夠以法律擁有土地與房屋的產權,才可以將這使用權換取收入,那就是租金。

 

我們每個人只要不是太早死的話,都會有退休保障的問題。那麼,這是否意味著,最理想的情況,就是我們每人都工作導致了買了三個房子,一個自己住,兩個租出去來提供收入呢?我相信聽到這種「全民地主」的說法,稍微想過的人,都會覺得不妥。臺灣2300萬人,老去時,共擁有6900萬個房子,那麼就能使每人都老有所養嗎?

 

租金的收入,究其末端,最終也是實業收入,也就是別人以工作產生的服務或商品。這些東西叫作財富,一些能夠滿足人類生存需求的東西,從生存要的物資,醫療到各種舒適。而錢,則是通貨,一種協助交易的工具,可以說,你擁有多少錢,大概代表了你在整個市場的財富中,有權分享當中的百分之幾。

 

所謂的「賺錢」,聽起來都是一件事,實際上卻是兩件不同的事情,都被叫做「賺錢」。

 

以實業、工作、創造去生產各種產品與服務出來交易,使對方在主動意願下,承認你的價值而用錢購入你的商品或服務。這是生產財富,再將財富換成錢的行為,是能增加社會財富的。用這種方式賺錢,未必能提升你在社會的財富比例,卻會令社會越來越富裕。

 

而以法律與其他手段被動交出的錢,透過租金、訴訟、稅金分配、資產增值、盜竊、搶劫、賭博、賠償得來的錢,是不會增加社會財富,甚至是消耗社會財富的。因為這種賺錢過程中,並不一定會產生對人類有意義的價值,或有用的物資。單純就是一種財富與權力的再分配。

 

用這樣的方式理解,就會發覺,全民收租為何不可能。因為不論資產再增值,租金再增加,這些都不會導致生活消費的資源和服務增加,而只是代表更多的通貨會向著資產擁有者流動。但財富卻不斷被消耗,特別是沉重的租金會增加所有人的生活成本,以及實業的風險,使能夠產生財富的實業更有可能倒閉,社會會變得日漸貧窮,失去經濟活力。

 

可說大部份退休保障的方式,從收租,去到退保,去到年金,都是屬於不製造社會財富的被動收入。那自然是因為老人本來就不適合製造主動收入。而任何的被動收入,都只是再分配的手段。就令人老有所養,令社會穩定而言,這是不可或缺的。

 

我們擁有房子能去收租,就像擁有一個壺子能去裝水,但如果水池裡本來就沒有水,你擁有很多壺子或者很大的壺子,又有甚麼用呢?追求收租,就像為了製造更多的壺子,去到挖掉水池的泥土,導致水池的水流失。這一定是本末倒置的,這意味著,如果我們社會為了「賺錢」,太投入去追求被動收入上,而削弱社會製造財富的能力的話,無疑就是殺雞取卵。故此,以追求擁有物業、再以物業收租,若成為社會主流追求的退休保障,這個社會長遠下去一定是走向死亡的。

 

要維持我們的經濟健康、老有所養,就必須做到能夠鼓勵人去製造財富。要盡可能的令製造財富的人,也就是現役工作的人,擁有足夠的工作誘因。一個人能從創造、服務、發明、勞動、冒險這些行為中獲得錢的機會,至少都不應該比起收租,奪權等方式差。從事工作創造的人,得到的比不工作不創造的人多,才會刺激到人們精益求精,這樣社會才能夠達致整體的富裕。

 

我們的社會都太追求重分配,太不追求創造,事實上我們的分配規則,也就是法律,應該走向的是鼓勵一切的創造與活動,增加我們的生存資源。如果我們不追求創造,而使我們爭奪的生存資源慢慢萎縮的話,再怎樣分配我們也只會走向貧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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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宅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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