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0|閱讀時間 ‧ 約 3 分鐘

文學市場的拓展到底該單打獨鬥,還是團體行動?

      先說結論。

      就我認為,團體行動理論上效率是絕對高於自己一個人孤軍奮戰,但是,成功與否完全得看團體的領導(或有決定權的人)是好是壞。

      我知道創作一直是件辛苦的事,然而,更辛苦的是將自己作品推廣出去,這對許多創作者而言非常非常困難,一來是沒有推廣自己作品的恥度和習慣,二來是沒有這方面的腦袋。
      因此很常出現「作品明明很棒,卻沒什麼人知道」的情況。
      這時,如果有個「代理人」,也就是負責幫你推廣、結合宣傳、行銷以及接洽對你作品有興趣的出版社的團體存在,絕對會大大幫上忙。
      就我所知,台灣某個一直辦奇幻小說徵文的公司就是在做類似的事。
      以下為經驗談。
      乍看之下非常棒,有人幫你將作品完成之後的事情通通打點好,何樂而不為?每個人都會選擇加入團體。
      但是,如同我開頭所言,這件事的成功與否(執行成效好不好),完全取決於團體高層是好是壞。
      團體負責人不是慈善機構,他們也想從你身上得到些好處,因此,當我們的作品以「該團體的名義」發表時,到底對創作者有什麼帶來什麼影響?
      我們真的有從中得利嗎?
      創作者與團體之間是有簽約的,團體負責「所有行銷與宣傳」的部分,甚至在特殊情況,擁有作品的改作權,也就是說,只要上層覺得你的作品不符合他的標準,就可以把你的作品改得亂七八糟,就算最後成績不好,只要說是作品本身差就可以推諉一切責任了。
      因此加入團體就等於「連自主創作的能力都被剝奪了」,團體會派一個(自稱)專業的編輯來與你討論作品,(他們認為)必要時編輯改動、編寫你的創作,而且你是他們的下屬,你除了說好以外,也沒有辦法反抗,因為發表、推廣的權力都在他們那邊。
      好啊,那乾脆不寫,抱歉,合約上有期限,期限內沒完成作品,就算違約,罰款。
      再者是前面提到的,發表名義的問題。
      當在中國(主打)的平台發表時,為了呈現「同一個組織作品的一致性」,團體會統一辦一個帳號,那,如果那個帳號同時發表了三個創作者的作品,該不該標註哪一部作品是哪個人寫的?
      就常識(或是基本的道德)推理,這是必須的,因為前面也說過,團體的初衷是「幫你推廣、宣傳、行銷」,但是,如果團體最後發表時通通把創作者的名字拿掉,你也沒轍。
      因為合約上寫得很明白,所有的行銷都是他們負責,決定權也在他們手上。
      看到這裡,諸位可能會有疑問,為什麼當初要加入,甚至簽約。
      除了一時不察誤入歧途之外,另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單打獨鬥的創作者都會想盡辦法抓取一切成功的希望」。
      因此當團體的人說「我們賞識你的作品,我們可以幫助你大紅大紫」,說「相信我們的專業,你只要把作品好好完成就好了」,說「成功之後會有多少多少好處」……大概八九成的創作者都會心動,然後斷然下海。
      其實還有非常多的問題,這次先這樣,以後有機會繼續分享,以免大家步入我的後塵。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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