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19/10/05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啥!搶尿瓶有罪?

前陣子我看到以下這則新聞「真的飲尿了…男尿急「寶特瓶」解放 竟被當飲料偷走!」,我想問問網友們對這則新聞的見解(當然限於經濟學),可惜網友們以我的認真當無聊,只覺得這則新聞,有趣,且很無聊。
是嗎?一點可不!
真的飲尿了...男尿急「寶特瓶」解放 竟被當飲料偷走! | OOPS! 新鮮事
不是自己的東西真的不要亂拿啊!一名網友在爆廢公社PO文表示,日前從嘉義回來的路上遇到事故塞車,停車時因現場沒有廁所,索性就在車上直接用 寶特瓶尿尿 ,之後便把寶特瓶放在店門口的桌子上,沒想到讓原PO驚呼「我來懺悔的🤦🏼‍♂️」 想看喝下去的表情 有網友笑說,已經在腦海中想像小偷喝下飲料的模樣~好喝嗎 「喝飲尿囉!」 「真的是飲尿了」 「超想看他喝下去~~」 「想像幹走的人一口灌下去的臉🤣」 「超想看他偷喝第一口的樣子🤪」 「突然在幻想他喝下去的表情.....哈哈哈哈哈😂」 「喝的人搞不好以為,飲料鹹鹹的是正常的😂😂😂」 顏色不對啊🤔 小偷拿起飲料的那一瞬間,難道不覺得看起來怪怪的嗎? 「看不出不一樣嗎」 「有看過運動飲料有泡泡的嗎」 「拿的人都不會覺得顏色怪怪的嗎?」 「拿起來的時候不覺得怪怪的嗎?」 「看顏色也知道不是fin吧!這樣還敢拿...」 會不會想幫丟? 也有人表示,原PO你誤會啦~小偷其實是想把垃圾拿去丟而已(誤) 「他在幫你收垃圾」 「真好心 幫忙收垃圾~」 「說不定是幫忙清理掉🤔」 「該謝謝對方幫你丟垃圾?」 下次不敢惹😨 喝尿🤢這就是順手牽羊的下場.....學到教訓了吧哼哼~警惕(怕.jpg) 「傑出的一尿」 「再偷啊活該🤣🤣」 「偷拿的 保重了😂」 「飲料也要偷拿,我的天😅」 「喝下後他一輩子也不敢亂拿了」 「剛好給偷飲料的一個教訓🤣🤣」 「標準的現世報😂」 「我想替那個人默哀」 有網友發現, 新陳代謝也太~~多了吧 ,原PO也留言回應「塞車3個小時,600ml算少了吧🤣」恩.....可以的話,還是盡量忍到休息站解決啦~不然之後不曉得換哪個倒楣鬼拿到寶特瓶QAQ 熱愛文字、熱愛閱讀、熱愛玩樂,動靜皆宜的微文青,也可以說偽文青
我在大愛電視台錄「人文講堂」時,提到怎麼學好經濟學這一段,我記得我講的是學好經濟學並不容易,一般人也僅需瞭解基礎的經濟理論即可,就可以解釋大多數的經濟現象了。
學好經濟學,第一步就是需要對日常生活大小事,保有一份好奇心,追求背後的原因以及如何影響,大致上也就夠了。
一瓶裝著尿的保特瓶被偷了,如果只是當「趣聞」,也就是哈哈大笑,這位小偷真的很倒楣,怎會偷到一瓶裝著人尿的保特瓶,萬一真的喝下去,會不會......當然,這又是另一個法律問題。

經濟大哉問
我記得十幾年前有則新聞,「某位小姐帶著愛狗到公園內散步,狗大便後,她以隨身攜帶報紙包住,準備拿回家處理。一名機車搶匪,搶走手上報紙,隨即逃逸。」請問,一般人也是哈哈大笑,真是倒楣啊!
後來,警察局受理報案後(這位小姐還真的報案),警察以搶狗大便是「搶奪罪」,要是這位搶匪被抓到了,豈不很冤啊!
且慢,經濟人不是這樣看事情的!

財產的定義爭議
以下的討論與分析,不是為搶狗大便者脫罪,只是為了釐清狗大便是不是財產中的「動產」!
民法規定,所謂動產,就是不動產以外之物,這點本來籠統。民法是這樣規定的: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67 條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但「大便」是不是「財產」?各位認為呢?想必很多人一定說「不是」!且不要太早用系統一下定論。以前牛大便不僅是肥料,而且還是燃料,具有經濟價值,當然是動產。以前牛拉了大便,是牛主人的「遺失物」(還沒撿起來前)而不是「遺棄物」,所以挖別人的牛大便,是偷竊動產,當然是竊盜,搶牛大便當然是搶奪。
民法規定: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按理,用這種情境,撿到牛大便,可得剷起來,送到警察局報警認領處理,至於怎麼招領,那又是另外一回事。(警察局會又臭又燻......)
然問題來了,現在牛大便是不是「動產」?顯然不是了(但在印度或者是非洲國家可能還是喔),因為沒了經濟價值,那狗大便呢?算起來應該不是咯!
你會說,我家有很多「動產」,因為我家有很多「狗大便」嗎?顯然不會!(但鳥屎有可能是肥料,可能有經濟價值,當然是動產。)
法界人士可能會認為這機車搶匪犯了刑法第 325 條的「搶奪強盜罪」,建議警察單位應該主動偵辦。然換成是搶匪的看法, 搶狗大便要是被判「搶奪罪」豈不很冤 枉 啊!
刑法這麼規定的:
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從這個事件來看,論機車搶匪的犯意與行為,機車搶匪都是準強奪罪沒錯,但回到法律與現實面,似乎還得認定那包用報紙包起來的狗大便,是不是動產,也就是財產方能定罪。
因為,刑法的搶奪罪講的是搶「動產」!

經濟與法律的認定可能不同
這案例很像過去竊取虛擬寶物的行為在刑法修訂之後,從非告訴乃論的竊盜罪,改為告訴乃論的「妨害電腦使用罪」,言下之意即玩家視為財產的虛擬貨幣或裝備,變成一串沒有價值的「電磁記錄」。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看到沒,竊盜是竊取他人之「動產」,所以,偷了前頭那瓶裝了尿的保特瓶,還得證明那瓶尿是「動產」,才能說是竊盜。問題是,那瓶尿是「動產」嗎?
同樣都是法律,對於財產的經濟價值認定,顯然是有差距的,要是那包狗大便如虛擬貨幣一樣是沒有法律所定義的價值,要視那包狗大便為「動產」,在法律見解上恐怕就有點牽強。
法律有其時空背景的見解與看法,回到現在,愛狗隨地大便,環保單位當然要罰款狗主人,正因為是狗主人是隨地「遺棄」狗大便。但各位是否想過,有人錢包掉了要罰款嗎?正因為那是「遺失」錢包。據此,一物是遺棄或者是遺失,端看其經濟價值就可以簡單分辨出來。

被竊的那瓶尿,算是竊盜嗎?
對於一物的價值的看法,法律人認為有「交易價值」、「使用價值」與「普世價值」三種,這和經濟學的看法雷同。但那包狗大便看起來三者都不是,所以要認定那包被搶的狗大便說是「動產」,這說法就有點薄弱了。
同意道理,被竊的那瓶尿,如果是竊盜罪的話,至少也得證明那瓶尿是「動產」才可以!
大家會不會認為,經濟學會不會很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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