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立法院薪水照領,反思勞工權利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最近立法院被佔領的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的。
「反對酬庸,撤回陳菊」「德不配位,撤換陳菊」「監委酬庸,拒絕背書,」成為了國民黨的口號,佔領立法院,大家不用開會,其他政黨不來的話,其實也是放假一天,薪水照領,反正國家出錢。
同樣事情如果發生在一般的企業會怎麼樣呢?
想像有一間公司,有部分員工對於公司的薪資或制度不滿,於是發起佔領工廠的活動,將大門鎖死,不讓其他人進來工作,作為抵制老闆的手段,那對於其他沒有參與的勞工來說,工廠被佔領了也不能工作,不能工作就只好回家自主放假一天,對於這種情況,到底要不要付這些受影響而不能上班的員工薪水呢?
以公司的角度來說,只能讓這些被影響的員工強制休假,而且基於沒有任何生產,公司自來是不想付這些員工薪水,但實際情況呢?
台北勞工局解釋如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除非勞工簽署同意書,否則公司不得任意放無薪假。資方若尚未取得勞方同意下,片面施行減薪、無薪假,係屬資方單方面變更契約,未經勞資雙方同意,屬於無效變更,沒有效力,勞方無須補服勞務,即可逕向公司要求請領扣減之薪資;另依依勞動部訂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事業單位如確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應優先考量採取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
所以公司其實不能隨便不付薪水的,如果僅僅是個短期事件,公司能在一定時間內與罷工者達成共識的話,一開始還是要付員工薪水,如此還是比較保險的作法,才不用擔心事後被告的問題,但如果一直無法有共識,罷工情況持續下去呢?
公司在長期沒有收入來源下,勢必會選擇裁員以減少支出,即使事後會被告,需要在付出一筆資遣費,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短期還能節省一筆,最終還是一個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問題,當公司不好過時,員工也是不好過的。
很多事情終究是一體兩面,當今天是一位老闆時,想必會想以最低的成本支出,希望員工越勤奮越好,最好每個人都為公司賣命;同樣的如果是勞工的立場,自然是想爭取更多的福利,合理的工時,更好的薪水。
資方與勞方的談判如同拔河一般,看哪邊如何妥協,最後誰勝出,不過這個拔河規則也是受很多外界影響,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文化都會影響這場拔河的勝負,至於勝負如何,終究取決不同區域的人們的選擇與共識。
avatar-img
8會員
25內容數
老羅斯福的的胡蘿蔔與棍棒政策,象徵著獎勵與恐懼,因獎勵產生動機,便是胡蘿蔔,因恐懼驅使動力,則是棍棒,為了達到目標,需要找到你專屬的動力,那要如何尋找人生目標與動力呢?,去接觸各種活動,從中找尋自己的方向。此專題將分享個人經歷、閱讀書評、奇聞趣事,記錄我的想法與嘗試的過程,閱讀我的旅程,啟發你的目標與動力。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誰為特休假買單? -員工: 同事間相互代理 -老闆: 無成本 (除非特休換錢,如果有的話?) -政府: 有政績 (勞基法美名) 真正為特休買單的人: 還是員工自己,最多就是資深員工(特休假多)吃點資淺員工(特休假少)便宜。這是真實社會運作下的剝削謊言。===================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據報導,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主張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引發議論,學者對此認為,允許勞工在試用期間薪資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問題,不需節外生枝。 立法議題,事關重大,非同小可,尤其,立法議題所涉事物,牽連綦廣,對某些人有利,對其他人不利,故探討思考時,應力求穩健與審慎,不宜倉促與草率。
Thumbnail
剛好最近在處理這一題,就紀錄也分享一下吧 #甚麼是法院強制扣薪? 簡單來說,就是當公司員工外面的債務無法正常還款,被債權人(可能是銀行、民間借貸等)提告法院,要求公司每月固定從薪資獎金之中扣薪做為債務償還。之前也有一些是健保費沒有繳納,或是一些交通違規罰單等等,也有可能因此收到。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
Thumbnail
徵的就是你 🫵 超ㄅㄧㄤˋ 獎品搭配超瞎趴的四大主題,等你踹共啦!還有機會獲得經典的「偉士牌樂高」喔!馬上來參加本次的活動吧!
Thumbnail
隨著理財資訊的普及,越來越多台灣人不再將資產侷限於台股,而是將視野拓展到國際市場。特別是美國市場,其豐富的理財選擇,讓不少人開始思考將資金配置於海外市場的可能性。 然而,要參與美國市場並不只是盲目跟隨標的這麼簡單,而是需要策略和方式,尤其對新手而言,除了選股以外還會遇到語言、開戶流程、Ap
Thumbnail
本文探討了勞資關係中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契約屬於雙務契約,勞工提供勞務以獲得工資,同時僱主則有支付工資的義務。當勞工依法請假免除出勤義務,該請假時段未提供勞務,確可能無法請求工資(視假別而定),但請假並不會影響其他「已工作」的時段,既然已完成勞務給付義務,自然有該時段工資請求權。
Thumbnail
現在的人的確是不想加班,就算公司在不超時也給加班費的法律規定之下,勞工還是不願意。 本文要討論的是如果公司確有經濟上的利益,該怎麼處理呢? 就法論法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本條文反面解釋 員工只有基於「健康
誰為特休假買單? -員工: 同事間相互代理 -老闆: 無成本 (除非特休換錢,如果有的話?) -政府: 有政績 (勞基法美名) 真正為特休買單的人: 還是員工自己,最多就是資深員工(特休假多)吃點資淺員工(特休假少)便宜。這是真實社會運作下的剝削謊言。===================
Thumbnail
「前開規定所稱『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簡單說,勞動部對於「另有約定」是指:在事故發生後才進行的約定、雙方對於約定賠償金額沒有爭議,與勞方同意自薪資中直接扣抵,當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算「另有約定」、才能從勞工薪資中直接扣款;事前概括性約定,則不能算
Thumbnail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因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勞工因勞資爭議,告雇主了要給公假? 不是的。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01月13日(85)台勞動二字第100419號函: 「有關勞工與雇主因勞資爭議事件出席主管機關加開之協調或調解會議或經法院之傳喚
Thumbnail
請假是法律明文所賦予勞工的權利,因此雇主無法否準合法行使請假權利。然而,若公司確實有制定明確、合法且可執行的請假程序,則勞工於請假時應該配合相關程序辦理,若無正當理由拒絕依規定請假,仍可能視為「未請假」而構成「曠職」喔。
Thumbnail
據報導,國民黨立委牛煦庭等主張勞工試用期法制化且薪水不得低於應聘工資80%引發議論,學者對此認為,允許勞工在試用期間薪資較低恐有同工不同酬問題,不需節外生枝。 立法議題,事關重大,非同小可,尤其,立法議題所涉事物,牽連綦廣,對某些人有利,對其他人不利,故探討思考時,應力求穩健與審慎,不宜倉促與草率。
Thumbnail
剛好最近在處理這一題,就紀錄也分享一下吧 #甚麼是法院強制扣薪? 簡單來說,就是當公司員工外面的債務無法正常還款,被債權人(可能是銀行、民間借貸等)提告法院,要求公司每月固定從薪資獎金之中扣薪做為債務償還。之前也有一些是健保費沒有繳納,或是一些交通違規罰單等等,也有可能因此收到。
Thumbnail
留職停薪是指勞工無需提供勞務、僱主無需支付工資的狀態。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特定情況,僱主有權準駁勞工的留職停薪申請。在申請留職停薪前,勞工需確認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以免僱主有權解僱。
Thumbnail
調解時常常發生此類爭議,而勞工訴求往往是要求雇主應發給「資遣費」。然而,勞工此項訴求(資遣費)的立論基礎並不充分,實際上勞工應主張的「工資差額」而非「資遣費」才對喔,此爭議其實並不困難也不難解,核心概念只有兩個-「終止契約要件」與「勞工離職的權利」 本爭議的解法並不困難,重點在於「資遣」事實是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