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2|閱讀時間 ‧ 約 5 分鐘

「妳情我願」、「妳沒有逃開」 權勢性交被害者的無助

總統府前發言人丁允恭在高雄市新聞局長任內有婚約卻劈腿4名女子,還在上班時間於局長室與電視台女記者發生性關係,甚至強逼3度墮胎的不堪醜聞。有人主張丁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然而,權勢性交罪在台灣起訴率、定罪率偏低,平均刑期遠低於最高刑責5年,司法系統對於權勢性交的認定存在「傲慢與偏見」,要寄望司法對丁論罪恐怕機會不大。
「權勢性交罪」是指《刑法》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救濟、公務或業務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人,利用權勢而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是針對加害者與被害者有從屬上的關係及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以「不對等」的關係,讓受害者不敢反抗,因此表面上貌似合意的性行為,實屬於妨害性自主範疇的違法行為。
「權勢性交罪」是在補《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不足,因為社會上太多所謂的「合意的性行為」,其實都是來自於「權威」的壓迫,很多「長」字輩的上司下屬關係,或是師生、僱傭關係,因為可能牽涉到職場前景、學業成績甚至是生計問題,導致被害人在當下無法表達明確的反抗或拒絕,在看似合意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權勢性交罪」跟「強制性交罪」最大不同,後者是看「是否違法當事人的意願」,前者則是有無「利用權勢」,而非意願,即使雙方是「合意性行為」,其實隱藏很多對被害人的陷阱跟「另類脅迫」。
被害人面臨的困境是,如果要揭露事件會面臨同儕壓力,且具有權勢的加害者,多是社會關係良好,對其指控易遭質疑而選擇隱忍,但心理受到傷害是持續的,若一段時間後才想指控加害人,往往因已經不具現實生活中的權勢關係,且難以證實違反意願,而不被司法機關者認可,權勢關係壓迫所產生的精身心折磨,是無法輕易逃離。
前幾個月發生的新北市衛生局林姓女員工跳樓,就是權勢性交受害者的悲劇故事,在同事眼中開朗活潑健談的女生,因受到傷害轉為消沉,面對疑似加害者或其家屬辯解或質疑「這是成年人的你情我願」、「為何性侵當時你沒有逃開?」,甚至被冠上小三,受害者承受巨大身心傷害、孤獨感及道德譴責,才會釀成無以挽回的悲劇。
幾年前作家林奕含過世被揭露其過去遭誘姦一事,當時司法系統未援引「權勢性交」判決,而以合意性交處理。司法系統對「權勢性交」的偏見盲點,導致很多像林奕含筆下的「房思琪」,只能躲在暗處,不敢訴說,也不敢揭發。
權勢性交罪起訴率大約只有2成偏低,且根據2018年監察院委員王幼玲、楊芳婉等有一份調查報告顯示,2007到2016年這十年來,依權勢性侵定罪者僅有115件,平均每年只有15件,且被告定罪的刑期,平均只有6個月到1年。
翻閱內政部統計處的資料,2005年到2018年,在台灣通報的上司性侵下屬案件,每年約有85至305件,但2013年至去年,移送案件數從已連續6年掛零。
有婦女團體及學者主張,應該要加重權勢性交罪的刑責,從最重5年提高至其他性侵罪的的10年,可是加重刑責對於利用權勢者真能達到嚇阻嗎?當司法系統沒有善用「武器」,再重刑責也是徒然。
過去很多疑似權勢性交的案例,檢察官或法官會將刑法228條的構成要件「利用」權勢或機會,解讀是一種「利益交換」,實際上很多被害人在當下根本無法表達同不同意,而是害怕積極表達反對,會面臨關係瓦解的威脅,這沒有牽涉到利益,只是想要生存的卑微要求。
與司法界友人聊到「權勢性交罪」起訴或定罪不易原因,他們認為如果是違反意願,就可以依強制性交罪偵辦,而權勢性交罪是「未違反其意願」的要件前提,如何進一步舉證或論斷「利用權勢或機會」,因構成要件無法很明確,且很多都是在事發多年,被害者已遠離加害者的「權勢關係」,相關舉證也有難度,都是這條法令無法「發揮」的原因。
司法相關人員也應加強教育,不要再深陷在被害者與加害者間是否「合意」,正確理解這條法令關鍵在於「權勢」,而權勢性交罪勢必也應修法,研議「利用」權勢的明確要件,否則當法令定義不清,司法不敢用或錯用,受害者不敢求助,心理創傷永難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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