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1|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我們為什麼要孝敬父母?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31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父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義務,子女也必須孝敬父母(民法第1084條)。 民法第 1117 條(受扶養之要件)
  1.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2.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受扶養權利者:需要被照顧的人 *不能維持生活:身上的財產不足以支出生活所需 *無謀生能力:沒辦法靠自己養活自己
以上三點可以說是「被扶養的構成要件」,有能力照顧自己的人當然不需要被人扶養照顧,甚至可以說還要讓人照顧是多餘的行為。大部分扶養義務都還是是以「無謀生能力」為限。意思就是,身上雖然可能沒錢,但還有辦法靠工作賺取收入來維持生計,就沒辦法要求他人來扶養自己。

父母就算「有謀生能力」還是能被扶養

民法第1084條,乃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及教養義務,與同法第1114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者不同,後者凡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時,皆有受扶養之權利,並不以未成年為限。又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或因社會經濟情形失業,雖已盡相當之能事,仍不能覓得職業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
但如果對象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即便他們有謀生能力,做子女的還是有義務扶養父母(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講白一點,就是父母們還是有勞動力,可以自己出去工作賺錢,但他們選擇退休離開職場。在沒有收入維持生活(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下,是可以跟子女們請求給予扶養費用。 因為子女要孝敬父母,負擔扶養費也是再正常不過的事。

父母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生活,子女有義務給扶養費嗎?

民法第1117條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雖然第1117條第二項規定,子女們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有謀生能力就免除。但父母還是會受到另一項要件「不能維持生活」的拘束。也就是說,就算父母沒有謀生能力,但他們的財產如果有辦法讓他們維持生計,就沒資格向子女們要求給付扶養費了。
在錢還足夠的狀況下還繼續跟人要錢似乎也怪怪的吧? 等到真的沒錢再向子女們請求也是不遲的。

失聯多年的父母突然出現索取扶養費能拒絕嗎?

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第一項第二款)。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第二項)。
如果是子女們小的時候從來沒盡到保護照顧義務的父母,那這樣的父母與子女也只剩下血緣上的聯繫,在現實生活中形同陌生人,還向子女們要求給付扶養費用也不太合理。法官會依照父母 「不盡責的程度」來決定是否要減少或免除子女的扶養費用負擔。 (延伸閱讀:請求扶養費因離家太久被駁回) 看完這篇文章後,如果還有其他與扶養費有關的問題,歡迎致電詢問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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