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以上三點可以說是「
被扶養的構成要件」,有能力
照顧自己的人當然不需要被人
扶養照顧,甚至可以說還要讓人照顧是多餘的行為。
大部分的
扶養義務都還是是以「
無謀生能力」為限。意思就是,身上雖然可能沒錢,但還有辦法靠工作賺取收入來維持
生計,就沒辦法要求他人來
扶養自己。
父母就算「有謀生能力」還是能被扶養
父母有足夠的財產維持生活,子女有義務給扶養費嗎?
民法第1117條第一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
生活而無
謀生能力者為限。而同條
第二項僅
規定,前項
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
適用之,並非規定前項之
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
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雖然
第1117條第二項規定,子女們對父母的
扶養義務不會因為父母有謀生能力就免除。但父母還是會受到另一項要件「
不能維持生活」的拘束。也就是說,就算父母沒有
謀生能力,但他們的財產如果有辦法讓他們維持生計,就沒資格向子女們要求給付
扶養費了。
在錢還足夠的狀況下還繼續跟人要錢似乎也怪怪的吧?
等到真的沒錢再向子女們請求也是不遲的。
失聯多年的父母突然出現索取扶養費能拒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