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篇章為音樂的結構,接續的是理解音樂結構後,音樂有什麼樣的功能的描述,對於音樂本質有些疑惑但還沒有看過前一篇文章的讀者,建議可以看看【學習手札】音樂的結構(一)。而這一篇文章的主題是音樂的功能,將簡單敘述以結構主義的角度去理解功能時,功能是甚麼,音樂有哪樣的功能,並在下一篇文章詳細說明音樂功能的深入概念。
一、功能
何謂「功能」:建立在前述結構主義式的視角下,我們可以將「功能」看作為事物本身與外界關係的體現,也就是事物內部結構與外界相互作用而產生的關聯,而「功能」的實現建立在兩個基礎條件上:
1. 結構中的功能因素
2. 環境對事物的需求 第一個條件,結構中的功能因素所指的是一種客觀的條件,指的是所有的功能都受限於其事物本身的內部結構,受內部結構條件的限制而不可超越其結構,也就是結構中有一種潛在的功能因素作為實現功能的基本要素。而第二個條件,環境對事物的需求則是一種主觀條件,並將環境分為「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分別代表了自然界中各種生物的需求以及社會環境中人對於各事物的需求。
這兩種條件分別為功能發生的主客觀要素條件,而結構主義理論家布洛克曼認為其兩者條件又會經過一種屬於組織層次的「通信活動」來溝通並進行統一。「通信活動」聽起來很抽象,我們用藝術的例子說明,功能條件的通信活動在藝術的狀況下,是藉由「藝術知覺的階段」來完成的。
功能兩條件的溝通方式:「藝術知覺階段」
藝術知覺三個階段的理論主要分別為「直接」、「溝通」、「深化」三個階段,
法國哲學家杜夫海納對此種階段理論的認知是:
第一階段:直接感知,是先於思考的第一個直接反應
第二階段:建立於表現和想像的基礎上,由審美經驗來引起的第二層反映
第三階段:是情感擬人化了,個體與審美主體相融合的過程
而布魯道娃對此階段的理論的認知也大同小異:
第一階段:直接反應,是當外界刺激作用於人所產生的第一個反應
第二階段:溝通階段,是通過社會的審美法則所產生的審美對象與個人進行溝通
第三階段:個人性質,則是透過第二階段的作用將作品的印象吸收至個人內心,
進而獲得個人的性質。
將此「直接、溝通、深化」階段理論套用至音樂知覺時,作者認為我們可以推探初類同的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情緒類型-情緒體驗,音樂結構中的情緒被體驗而滿足天然生物需求
第二階段:美感因素-審美體驗,音樂結構中的美感因素滿足審美需求
第三階段:情感內容-情感體驗,音樂結構中的情感因素被體驗滿足社會需求 藉由以上三個階段,音樂會分別表現出三種功能:
第一階段:非傾向性功能
第二階段:審美功能
第三階段:傾向性功能
經過這樣的過程,當「音樂結構中的潛在功能因素」與「人對音樂的需求」被「音樂知覺」所溝通時,音樂的功能便得以完成。這種類型的功能分析主要著重在事物與環境發生作用後產生的反應,對反應與其轉換過程的關係較為好奇也較著墨。從另一個角度切入,功能也可以被看成有一種深層到表層的轉換過程,不同於結構分析對事物本質、其表象與背後意義的探究,功能分析探究的是深層到具象表層的轉換,下一篇文章我們就會較深入的探討以上所提到的三種「非傾向性」、「審美」、「傾向性」音樂功能的詳細概念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