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理由有千百種,如果出現第一項以外的狀況,在常理判斷又應該是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就可以用第二規定來
訴請離婚。
就如同上面第一項第七、八款內所提到,對方在
婚前故意
隱瞞自己患有惡疾,到離婚後才被發現。這就必須依照第二項來
訴請離婚。 但為了避免某些
夫妻因為生活上的小爭吵就一時衝動跑到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所以法院在這方面的
裁定都會特別謹慎小心,考量雙方是否真的有「
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因為第二項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讓
法官自行衡量。所以可能會有同一個
離婚理由因為被不同
法官裁定,而出現不同結果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