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詮釋,可以貫徹全篇」的意思是-關於「眼識自性」的詮釋邏輯和概念結構,同樣適用於此篇其他感官意識的詮解。
在詮釋系統中,這裡面關鍵的概念例如「自性」、「所依」、「等無間」、「意」「種子」、「淨色」、「無見有對」的詮釋應該具有統一性,力求於理論系統中到處適用、無礙無違,不至於前後矛盾。
意及種子如前分別,「耳識自性」意識中感官經驗的類型概念歸納,緣於我們於所有對「聲」的感官經驗,這些概念也是無見有對的。例如我意識中有一類聲的概念是「鼓聲」,我不必於當下聽見鼓聲,類型概念的內涵及特質自於意中有與感官印象應和指涉。這就是「無見有對」。這些類型概念有許多種,例如貝聲、大小鼓聲、舞聲歌聲、諸音樂聲、俳戲、叫聲、女聲、男聲、風林等聲、明了聲、不明了聲、有義聲、無義聲、下中上聲、江河等聲、諍諠雜聲、受持演說聲、論義決擇聲、如是等類有眾多聲。
意識中一切聲音的類型大略可歸納為三種-
這三種類型的區分原則⋯⋯得花一點功夫去發展推論澄清,之後或許可以確定。所謂「大種」-我們可以把它理解為涵攝共相特質所建立的類型範疇。
或許我們可以再複習一次「大種」的四大特質,這四大種為地、水、火、風-
- 地-作為基礎的性質。於內,指涉自體的自我意識;於外,指涉自體所能感知的現象世界,包括對時間、空間的感知與時空條件之下物我相對關係的現實意識。
- 水-指的是可能促成交融、互染的現象。於內,指意識融攝的能力;於外,聯類一切液態的特質。
- 火-指的是使一切臻於完熟的動力。於內,指一切可能促發實踐行動的激情;於外,指一切性質溫暖,可能育孕、促熟事物的現象。
- 風-現象世界的能動性。於內,指思維、觀念。於外,指現象世界可能移轉、傳播、變化的現象。
「因執受大種聲」-凡執以上一切為背景所受之聲。若依於此解,比較無法想像的就會是「因不執受大種聲」,那是怎麼樣的一種執受或那是怎麼樣一種聲音?如果依現實情境推想,單憑主體以五識身為相應地,如何能夠「不執受」?在這裡,我們思考一種「不執受」的狀況幾乎是不可能的,故而我認為我們應該思考的是「執受」或「不執受」的範疇定義。
「執受」由兩個動詞組成,先有所執,依執而受。如果我們把「執」這個動詞理解為「持有」,那麼依普遍生理共構「不持有」的狀態就是不可想像的;但如果,我們把「執」理解為「固執」或「執著」,那麼,我們在自覺主導意識的狀況下,就有充份的可能「不執」或「不受」。這怎麼說呢?我們就近一點回想「淨色」-「耳謂四大種所造,耳識所依淨色」,如前所述,我們的感官所能觸及,是這世界的表象;意識依五感所攝、識別這些表象,是依於「淨色」,也就是關於這些現象的類型概念。我們經由習染,先建立了現象的類型概念,而後才能依類型概念歸納一切生命歷程中的感官經驗。
換個方式說,在文明世界中的所有人,都是自「關於紅色」的感官經驗中,先依他人教導建立了「紅色」的類型範疇概念,而後依據概念去歸納現象世界中所有的「類紅色」,這就是「先有所執,依執而受」。但客觀現象的展現是先於概念,故而不受類型概念框限的,我們在紅色之中建立「紅」的概念,把所有現象世界的「紅色」歸於一類,對於感官觸受而言,這個「一」的感官意識,其實是粗陋、非真的。這就是「表象世界」之實與「概念世界之實」間的落差。
這樣,我相信夠清楚了。我得衷心贊揚一下這細心的詮說者。
所以相較於「執受」-依執而受的這些聲音,我都認為是真實的聲音。相反,我在接受這些聲音、受其觸動同時,能夠察覺認知與真實之間的落差,所以人感知物象能夠不受概念圈限,這是「不執而受」。
第三種類別很有趣,全天下有趣的事物都像個迷人的問題。「因執受不執受大種聲」,我覺得這是因於執受(也就是因於既定概念)否定客觀現象的一種狀況。例如我受類型概念所限,把某一種聲音歸於邪惡或虛假,我因為這判斷而拒絕攝入感官經驗的這類聲音。
是耶非耶⋯⋯其實我不太能夠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