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如果像時鐘,退休後就像5點下班後的生活
其實很少5點下班啦,可下班後的生活當然還是可以多采多姿!!當然,要野也要有點錢~~所以,年老或退休後的現金運用,也是相當重要的!!
【禮記 大學】說阿:「有土此有財,有財此有用。」
要翻譯的話,也可以說有不動產才有財富,但拿到錢了才有用處啊!!政府在幾年前開始大力推動"以房養老"政策,其實就是高齡者(如65歲)得以其所有之房子向銀行貸款,而銀行可能以該屋鑑價價格的5~7成為貸款數額,但分期於每月支付一定金額給該高齡者(如以1000萬/貸款7成,貸款年期30年,每月可能得拿到20000元左右),期間仍由該高齡者為房屋所有人。
又貸款年限到期後(也可能死亡),繼承人或該高齡者若不願支付貸款者,則銀行可能拍賣該屋以資清償債務(拍賣餘款會返還),此也就是所謂的逆向抵押貸款,我國109年以房養老貸款之核貸件數為4,842件,核貸額度約276億元,已有相當規模。
理財方式多元,但也要在意一下身邊人的想法!!
高齡者本得依其自身需求及能力選擇適當的理財商品或方式,也可以將房子租給別人收租金(包括代租代管),亦或將房子賣掉的錢都拿去買台積電賺股息等等,也還有年金保險等等,但以房養老的好處似乎在於仍有自己的房子可以住,不用孝親費(其實小孩可能也沒錢照顧或不孝等),每月還有錢可以拿(兩萬塊吃喝或許也夠了),只是也要思考因為仍須繳納利息,所以每年每月可取得款項會遞減,而且利率也會波動,實際收益,或未能比得上其他理財商品或方式。
而且,高齡者選擇以房養老當尊重其意願,但台灣家族關係緊密(原則上啦),財產繼承似為理所當然,可因此小孩即無法繼承房產(除非要承擔該貸款債務),到時候小孩說不定會跳起來,回頭主張當初的契約無效或不合理不公平等等,甚至提前在高齡者晚年無行為能力時要主張解約等等,都有可能!!!!
所以,銀行也多會要求就此貸款程序應有見證,得委由律師或其他公正第三人見證相關程序,基此,律師得協助確認當事人之意思,甚至可以協助向當事人的家人說明契約關係及相關事項等等,未來若真的有發生爭議,律師即可得作證說明。